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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意往來中,貨交了,錢卻沒收到,是很多賣方頭疼的問題。當對方一直拖欠,該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要回貨款?拖欠期間的利息又該如何計算?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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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濮陽某批發商長期給被告張某供貨。2017年5月,雙方對賬確認張某共欠貨款5萬元,張某為此出具了欠條。此后,張某陸續還款2萬元,但剩余的3萬元卻再未支付。直至2025年,濮陽某批發商多次通過微信向張某催款,張某雖然對欠款金額沒有異議,但總是找借口拖延。為維護自身權益,濮陽某批發商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剩余貨款及相應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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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欠款事實認定:原告提交的欠條、記賬單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被告仍欠付貨款3萬元的事實。被告在微信溝通中未對欠款數額提出實質性異議。原告要求支付貨款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逾期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出賣人可以主張逾期付款損失,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原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加計50%計算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符合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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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醒我們注意三點:一是送貨單、欠條、催款記錄等書面憑證是打官司的關鍵,務必妥善保存。二是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通過微信催款或對方部分還款都能讓時效重新計算,避免債權過期。三是即便合同沒約定違約金,賣方仍可主張逾期付款的損失賠償,有權要求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一定比例計算利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
期數丨2521
供稿丨綜合審判庭 崔瑞芳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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