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產未經同意被出售,追回方式需分情況處理:
若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即不知情、支付合理對價且完成產權登記,共有人無法追回房屋,但可向擅自出售者索賠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如現有財產減少)和間接損失(如房屋增值部分)。
若第三人不構成善意取得,共有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追回房屋,并追究擅自處分人的違約責任。若因擅自處分行為造成其他損失,也可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共同共有房屋處分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需三分之二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屬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轉移,原共有人可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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