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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劉淑蘭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 依法分割一號房屋;2. 判決原告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權;3. 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劉淑蘭與被繼承人周建國于1977年登記結婚,被告周慧敏、周慧杰系周建國的子女。2018年12月26日,被繼承人周建國去世,未留遺囑。二號房屋(原公房)系原告與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2007年進行拆遷,所得拆遷權益用于購置一號房屋,后被繼承人將拆遷相關款項交給周慧敏,委托周慧敏負責購買一號房屋,房屋登記在周慧敏名下,但實際所有權仍歸原告和被繼承人所有,且一直由原告與被繼承人居住。周建國去世后,周慧敏認為一號房屋歸其個人所有,拒絕原告繼續享有相關權益,損害原告合法權益,協商無果后,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周慧敏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一號房屋是其個人財產,原告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號房屋是其作為買受人購買,登記在其名下,選房、購房均在原告配合下完成;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或委托購房關系,購房款項由其自行支付;一號房屋由其實際居住使用,其與原告、周建國就房屋權屬無任何約定,周建國生前亦未對房屋權屬提出異議;周建國僅自愿贈與部分款項用于購房,該贈與行為不代表原告及周建國享有房屋所有權;周建國與原告再婚時,其已16周歲且參加工作,未與原告形成撫養關系,故一號房屋系其個人財產。
被告周慧杰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其母親周建國出資一部分,其本人出資一部分,共同湊款交由周慧敏購房,其要求確認對一號房屋享有相應份額。
被告馮志強、馮曉雅辯稱:與周慧敏的答辯意見一致,認可一號房屋系周慧敏個人財產,不同意原告及周慧杰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確認以下事實:劉淑蘭與周建國系夫妻關系,婚后無子女;周建國婚前育有一女周慧敏、一子周慧杰;馮志強系周慧敏之夫,馮曉雅系二人之女;周建國于2018年12月26日去世,未留遺囑。
2007年9月22日,拆遷人甲公司與被拆遷人周建國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約定拆遷周建國名下二號房屋(原公房),實際居住人口5人,分別為周建國、劉淑蘭、周慧敏、馮志強、馮曉雅,拆遷后取得相應拆遷權益,用于購置定向安置房屋。2007年9月,甲公司出具證明,確認周建國作為被拆遷戶,享有限價商品房購買資格。2008年4月,選房單顯示買受人為周慧敏,購房地址為一號房屋(一居室)。
2009年12月,周慧敏與乙公司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房屋實測建筑面積約67平方米,一次性付清購房款,2010年7月,一號房屋登記在周慧敏名下。
庭審中,劉淑蘭提交相關證明、銀行對賬單、物業費票據、照片等證據,主張二號房屋系其與周建國夫妻共同財產,拆遷權益亦為夫妻共同財產,周建國委托周慧敏購房,一號房屋實際所有權歸其與周建國所有,其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內,交納相關費用,應當享有居住權并分割房屋;周慧杰對劉淑蘭的證據無異議,主張其出資購房,應享有房屋份額;周慧敏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購房發票、裝修票據等證據,主張購房款由其自行支付,房屋系其個人財產,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拆遷款項僅為周建國對其的贈與,同時提交相關證明,反駁劉淑蘭提交的房屋相關證明(該證明已被出具單位聲明作廢);馮志強、馮曉雅認可周慧敏的全部證據及答辯意見。
另查,法院依劉淑蘭申請,向甲公司調取拆遷相關材料,確認二號房屋系周建國名下公房,拆遷時考慮全體實際居住人口的權益,周慧敏、馮志強在其工作單位未享受過分房待遇;劉淑蘭與周慧敏均確認,劉淑蘭與周建國知曉選房單中購房人變更為周慧敏,劉淑蘭主張該變更系委托購房的安排,周慧敏主張系其自行購房的正常登記。
裁判結果
一、原告劉淑蘭對一號房屋有權居住使用;
二、駁回原告劉淑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周慧杰的訴訟主張。
注:法院明確,房款來源及支付方式不能決定房屋產權歸屬,一號房屋登記在周慧敏名下,其為房屋實際所有權人;劉淑蘭作為拆遷時的實際居住人口,享有相關居住權益,故支持其居住使用的主張,駁回其分割房屋所有權及周慧杰主張份額的訴求。
法院說理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1. 原告劉淑蘭與被告周慧敏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一號房屋是否屬于家庭共有財產;2. 原告劉淑蘭對一號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權(居住使用權利);3. 被告周慧杰主張一號房屋份額的訴求是否成立。
法院認為,本案糾紛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后,但核心事實(拆遷、購房、被繼承人死亡)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相關爭議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關于借名買房關系及房屋所有權歸屬: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這是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核心要求。借名買房關系的認定,需有明確的借名約定及實際出資等完整證據佐證,僅憑款項來源無法直接認定借名關系成立。本案中,一號房屋的實際購買人為周慧敏,房屋買賣合同由其簽訂,且已依法登記在其名下,應認定周慧敏為一號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劉淑蘭主張其與周建國委托周慧敏借名買房,未提交書面委托協議或明確借名約定的有效證據,僅憑拆遷款項用于購房、其長期居住等事實,不足以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成立,故其主張分割一號房屋、確認房屋為家庭共有財產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周慧杰以其出資為由主張房屋份額,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出資與房屋所有權存在關聯,房款支付方式不能決定房屋產權歸屬,故對其訴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關于劉淑蘭主張的房屋居住權(居住使用權利):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權益受法律保護,結合本案事實,劉淑蘭系二號房屋拆遷時的實際居住人口,二號房屋系其與周建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居住房屋,拆遷所得購房資格及相關權益,包含劉淑蘭作為實際居住人口的合法權益;且一號房屋購置后,劉淑蘭長期在該房屋內居住,結合房屋來源、拆遷權益的關聯性、實際居住現狀,可確認劉淑蘭對一號房屋有權居住使用。需明確的是,居住權的設立需符合法定形式,劉淑蘭主張的“居住權”表述不當,法院依法調整為“有權居住使用”,該權利系基于拆遷權益及實際居住事實產生,依法予以支持。
另需說明,本案中,拆遷款項的來源及贈與爭議,與房屋所有權歸屬無直接關聯,僅涉及親屬間的債權糾紛,雙方可另行協商或訴訟解決,本案不予一并處理;周慧敏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享有房屋處分權,但不得妨礙劉淑蘭依法享有的居住使用權利。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拆遷款購房+借名買房爭議+遺產繼承+房屋居住權疊加糾紛,結合本案及同類糾紛辦案經驗,總結以下勝訴心得及維權指引,供有同類需求的當事人參考。
1. 被主張借名買房時,“物權登記”是核心抗辯依據,牢牢守住公示公信原則底線。本案中,原告主張與我方當事人存在借名買房關系,要求分割房屋,但未能提交書面借名協議、委托購房約定等核心證據。我方重點舉證:一號房屋由周慧敏簽訂購房合同、足額支付房款,且已依法登記在周慧敏名下,依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登記即具有法律效力,足以認定周慧敏為房屋合法所有權人。這提醒房屋登記所有權人,若被他人主張借名買房,無需過度糾結款項來源,重點留存房屋買賣合同、產權登記證、購房款支付憑證等,以物權登記為核心抗辯,即可有效反駁無證據支撐的借名主張。
2. 面對親屬間房屋權屬爭議,提前留存“無借名約定”的佐證,規避維權被動。本案中,原告以“拆遷款用于購房、長期居住”為由主張借名買房,我方除提交產權登記相關證據外,還重點舉證:雙方自購房至今未就借名買房達成任何書面或口頭約定,被繼承人周建國生前亦未對房屋權屬提出任何異議,進一步佐證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這提醒當事人,尤其是親屬間涉及房屋登記、款項往來時,若不存在借名、委托等特殊約定,務必留存相關溝通記錄、付款憑證,避免因親屬信任未留存證據,被他人事后主張借名買房,陷入維權被動。
3. 拆遷款購房糾紛中,明確“房款來源≠房屋所有權”,精準抗辯份額主張。本案中,原告及被告周慧杰均以“拆遷款出資、自行出資”為由,主張房屋份額或所有權,我方重點抗辯:房款來源及支付方式不能決定房屋產權歸屬,物權歸屬應以登記為準。周慧敏作為房屋登記所有權人,雖認可部分款項來源于拆遷款,但該款項系被繼承人自愿贈與,并非借名買房的出資,與房屋所有權無直接關聯,最終法院采納我方意見,駁回二人份額主張。這提醒拆遷款相關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面對他人以“出資”為由主張份額時,可重點抗辯“出資與物權登記分離”,明確贈與、借貸等款項性質,避免被不當主張權益。
4. 親屬間房屋糾紛,專業律師加持,精準制定抗辯策略是勝訴關鍵。此類糾紛摻雜親屬情感、拆遷政策、借名買房認定、遺產繼承等多重復雜問題,原告往往以“親情”“出資”為由提出訴求,抗辯難度較大。專業的律師,可協助當事人:精準梳理抗辯焦點、收集物權登記、無借名約定、款項性質等核心證據、區分物權與債權的不同主張、制定針對性抗辯策略,既反駁對方無證據的訴求,也兼顧案件情感屬性,避免過度激化親屬矛盾。
若你正面臨被他人主張借名買房、拆遷款購房被索要份額、親屬間房屋權屬爭奪等糾紛,尤其是作為房屋登記所有權人需要抗辯維權的情形,都可聯系我們。我們作為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將以專業的法律視角,幫你梳理抗辯思路、收集核心證據、制定精準抗辯策略,精準適用物權公示原則和拆遷政策,全程護航你的合法物權,助力你成功抗辯不合理訴求,捍衛自身的房屋所有權和財產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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