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職場人都以為
出外勤=自由上下班!
事實上,
這樣做很有可能會被開除!
近日,
“男子上班2年190天在家打卡被辭退”
登上熱搜,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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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21年1月11日,公司與郭某簽訂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郭某 負責公司藥店選址工作。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作為合同附件,郭某已于2022年5月1日簽字確認。該制度明確,虛報出勤記錄、累計遲到早退達到規定次數,均屬嚴重違紀,公司可解除勞動關系;外勤須提前申請并經審批,無記錄按曠工處理。
2023年2月22日,公司 以郭某存在54天外勤打卡地點與工作地不符、遲到等行為,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送達解除通知,并于次日解除勞動關系。
郭某隨即申請仲裁, 主張賠償金15000元未獲支持,郭某不服,訴至法院。經查實,郭某在職期間共有190余次在居住小區及附近“原地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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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解除合法!
一審法院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郭某的工作內容雖然為選址,但其 因公外出并未提交申請、經過審批或事先征得領導同意;
■郭某并 未在公司或選址地進行打卡,如其客觀到達選址地或進行了實地選址,完全具備選址地打卡的條件;
■其在居住小區附近打卡190余次, 無法證明其真實的出勤、工作情況。
綜上,公司因郭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郭某的勞動合同屬合法解除,亦無需經濟賠償金。
二審法院
關于公司解除與郭某的勞動關系是否屬于違法解除的問題。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中規定,偽造、篡改、虛報出勤記錄或利用職務之便虛擬人員工資,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提供的打卡記錄中,有190余次是在家附近打卡,屬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以郭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郭某的勞動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雖然郭某主張對《人事管理制度》的內容并不知曉,但 該《人事管理制度》中有郭某本人簽字,證明公司已經將該制度向郭某進行告知。
綜上,對于郭某主張公司屬于違法解除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而被開除的案例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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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使用手機支付寶被開除
付某為公司綠油組組長,其崗位 具有一定危險性。付某上班時用手機登錄支付寶,被公司以嚴重違紀開除。付某不服,索賠近16萬元,案件一路鬧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司《員工手冊》明確禁止無權限員工在上班時間使用手機,付某已簽字確認知曉。仲裁、一審、二審均駁回其訴求,再審時廣東高院認為,公司規章制度合法有效,付某履職期間違規使用手機,屬嚴重違紀,解雇程序合法。最終法院駁回付某再審申請,公司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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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一月如廁14次超1小時被解雇
蘇州一科技公司工程師李某,一個月內14次上班如廁超1小時,最長近4小時,公司以嚴重曠工、違紀為由將其解雇。李某稱因痔瘡需護理,不服解雇并索賠32萬余元,經仲裁后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李某事發時未報備病情、未請病假,其行為遠超合理如廁時間,構成擅離崗位,公司制度合法、解約程序合規。一審駁回其訴求,二審考慮其實際困難進行調解,最終公司自愿補助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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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有話說
@職場人
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是每個勞動者最基本的義務!
堅守職業誠信底線,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避免因僥幸違規付出不必要的代價。
更多“勞”法師拍案
拒絕年會表演就能辭退?
法院:違法解除!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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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5)吉01民終2252號
申工社綜合整理自裁判文書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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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凌睿
上觀號作者: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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