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作出調整,旨在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滿足群眾合理住房需求、助力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中的重要作用。
具體來看,本次調整了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提取政策。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未結清前不得停繳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不低于貸款月還款額,且不低于月繳存額下限。貸款還款原則上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沖還貸為唯一還款方式。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滿半年,未申請市公積金貸款或貸款結清,賬戶封存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可申請銷戶提取。《長春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同步修改,已簽訂的職工無需重新簽訂,調整同樣生效。
此外,新增“其他住房消費支出”提取情形。例如,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補貼住房物業費支出。繳存人在12個月內沒有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且本人(或配偶)名下有位于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自住住房的,繳存人每間隔12個月可就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補貼物業費支出,因賬戶余額不足或未及時辦理導致未提足的額度不予補提。采取定額提取方式:房屋地址在長春市區的,每套住房提取額度不超過3000元/年;房屋地址在榆樹、農安、德惠、九臺、雙陽、公主嶺及省內其他地區的,每套住房提取額度不超過2000元/年。
同時,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支出。本通知施行后,繳存人(或配偶)購買位于吉林省行政區域內擁有所有權新建自住住房的,繳存人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該套住房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支出。應自滿足全款購房提取條件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條件之后申請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支出,不受“兩次提取間隔12個月”的限制。
還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契稅支出。本通知施行后,繳存人(或配偶)購買位于吉林省行政區域內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繳存人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該套住房的契稅支出。應自滿足全款購房提取條件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條件且取得不動產權證后申請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契稅支出,不受“兩次提取間隔12個月”的限制。
“其他住房消費支出”提取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率超過90%(含)等情況時,暫停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政策調整還優化了電梯提取的情形。支付既有住宅加裝或更新電梯費用的,繳存人可在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下發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每戶分攤電梯加裝或更新費用的實際出資額(財政補貼資金及電梯運行、保養、維修費用不計入提取額度),不受“兩次提取間隔12個月”的限制。既有住宅應在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既有住宅產權人可為本人、配偶或雙方父母。
除上述外,本次政策調整還涉及調整異地全款購房提取申請時間、提高購買新建商品房(限毛坯房)貸款額度、支持現役軍人以主借款人身份申請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增二套貸款調整利率等。
據悉,本次調整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政策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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