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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適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在適用《刑法》第349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情節嚴重"應當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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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6年《審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49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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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情節嚴重"的認定,以往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均未作規定,2016年《審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釋》第6條第1款從不同角度對此作出規定。
第1項從包庇對象的角度加以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性質最為嚴重的毒品犯罪,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該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包庇因犯該罪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毒品犯罪分子,體現了包庇行為的嚴重性,故屬于“情節嚴重”。西平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第2項從包庇情節的角度加以規定。包括多次實施包庇行為和雖未達多次但包庇人數達到多人的情形。
第3項從包庇行為的后果角度加以規定。“嚴重妨害”是指包庇者毀滅重要證據導致司法機關難以認定犯罪,作偽證嚴重影響司法機關準確認定犯罪事實,以及幫助犯罪分子藏匿、潛逃嚴重妨害其及時到案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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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為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2016年《審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釋》在第6條第3款規定了實施《刑法》第349條規定的犯罪,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特定情形。即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近親屬,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但考慮到嚴懲毒品犯罪的政策要求,對適用條件作了嚴格限制,即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即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論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歸案后認罪、悔罪并積極退贓。三是屬初犯、偶犯。即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者僅限于初犯、偶犯情形,對于再次犯罪者則應依法懲處。四是綜合評價其行為屬于《刑法》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
三、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349條第2款的規定,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應當在《刑法》第349條第1款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緝毒人員主要是指負有毒品查緝、毒品犯罪偵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公安機關、海關等部門的緝毒工作人員等。【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西平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西平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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