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了一篇律師文章,寫的是律師感到稀奇的一件事兒——法官領著法警到其所在的律所,找一名辦案律師進行直接送達。好奇之余,律師發現,法官之所以如此大費周折的搞送達突襲,背后的原因都是為了年底結案。
曾經,送達難是司法訴訟的幾大難之一,被各種報告屢屢提及。如今,隨著人手一部手機、移動通訊實名制的普及,法院也找到了解決送達難問題的法寶——電子送達。
具體而言,就是要求當事人在立案時就填寫詳細的手機號碼聯系方式,最后還要都附上電子送達確認書,而且還專門標注上,“同意電子送達”。如果訴訟期間變化自己的聯系方式,應該及時通知法院,否則按照原來的聯系方式電子送達的,即便沒有收到,也視為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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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階段,如果不填寫自己的詳細聯系方式, 或是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大概率是立不上案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辦案人員必備的一項工作,就是在庭審期間,要求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填寫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或是在筆錄中直接詢問是否接受法律文書的電子送達。
一旦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同意電子送達,意味著法院將不會再郵寄紙質的法律文書,不管是開庭傳票,還是法庭調查通知,乃至最終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的送達,都是以手機短信的方式通知,打開相關鏈接之后查閱、下載。
雖然在三大訴訟法依舊規定了法院文書通知各種送達,其中以直接送達為最優先的送達方式,以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為補充。
但司法實踐中,電子送達已經成為常態,甚至發展到了不同意電子送達,將影響自己的訴訟進程的程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可是在有些法院,干脆通知當事人,選擇了電子送達,法院將不再提供紙質的法律文書,只能自打印。曾經在一法院的立案庭,有人拿著手機詢問立案人員,如何將手機里的判決書打印出來,得到的回復是,法院不提供判決書的打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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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司法文件的要求也是,如果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方式,則可以采用電子方式進行送達;如果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則應當嚴格按照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的優先性選擇次序送達訴訟文書。
可到了現實層面,立案時不選擇同意電子送達,大概率會被以內容填寫不全而退回。亦或是你在起訴狀、答辯狀或訴訟代理協議中提供了手機號碼,法院即可能認定您已默示同意接受電子送達。
造成的結果是,很多當事人手里收到的,也僅是電子版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了,而曾經法律人熟悉的送達回證,別說當事人,就是很多近些年剛執業的年輕律師,壓根就沒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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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也便出現了文章開頭提到的,律師見到法官領著法警到律所找律師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簽字送達回證,會好奇到所為何事,何以至此?最后知道了法官也是為了急于年底結案才釋懷,驚嘆法院考核KPI之下,已經不走尋常路了。
最后想說的是,電子送達,確實快捷有效,但也存在諸多的隱患。
除了上面提到的,案件當事人手里沒有了紙質的法律文書,或是僅有自己打印的法律文書,帶來的問題是,當事人自行打印的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有律師感慨,自從有了電子送達,手機24小時不敢關機,也不敢調成靜音和飛行狀態,更不敢處于停機、壞機的狀態了,就怕遺漏了法院的重要短信通知。要知道,很多案件法院通知后不到庭,將會給案件的結果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當事人追究起來是任何律師都無法承受的。
很多律師養成了職業病,時不時的就要放開手機短信。即便如此,有律師最近發文表示,有的案子當事人收到了開庭通知,或是律所收到了短信通知,可偏偏代理案件的自己卻沒有收到。
到了開庭時,書記員拿出了送達頁面的截圖,可律師的手機卻找不到接收的信息記錄。此外,律師也收到過很多陌生案件信息的送達信息、法律文書的送達信息,甚至是立案審核不通過、上傳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不符合要求的短信通知。
當科技便捷了人們的生活,包括司法訴訟事務,可隨著而來的副作用,有沒有完備的法律制度、救濟途徑予以以防萬一呢?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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