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找代駕”早已成為共識,但如果代駕途中車輛突然故障,維修費該誰買單?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顛覆很多人認知的答案——車主索賠被全額駁回!這背后的法律邏輯,每個車主都該仔細看清。
事情要從一次普通的代駕服務說起。車主楊某飲酒后通過A平臺下單代駕,司機鄧某接單后正常行駛。途中鄧某突然發現車輛異常,儀表盤故障燈亮起,第一時間向楊某報告。楊某卻不以為然:“先開回家再說”。即便鄧某提出反對,楊某仍授意靠邊停車重啟。重啟后故障燈暫時熄滅,可沒開多久,車輛又出現動力減弱、車身抖動、空調失靈等問題,最終只能靠邊報警,拖車送修。4S店檢修后給出水管爆裂、氣缸斷火、發動機過熱等故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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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認為,代駕司機明知車輛故障卻未及時停車,繼續行駛導致損壞加重,代駕平臺A公司和司機所屬的B人力資源公司理應賠償。但兩公司均拒絕擔責:A公司稱代駕業務由B公司獨立經營,自己并非適格被告;B公司則拿出全程錄音佐證,司機已及時提示故障并反對繼續行駛,是楊某執意指令導致后續結果,且車輛已行駛10萬余公里,故障源于自身問題,與駕駛操作無關。
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駁回楊某全部訴訟請求。這一結果讓不少車主疑惑:代駕期間車出問題,難道代駕就不用負責?
其實關鍵在于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這幾個核心法條必須搞懂:
《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前提是“工作人員存在過錯”——本案中無證據證明代駕司機操作不當,因此B公司無需擔責。
《民法典》第929條:代駕服務本質屬于委托合同,受托人(代駕司機)應按照委托人(車主)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同時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本案中司機已履行提示、反對義務,聽從車主明確指令行駛,符合合同約定,不構成違約。
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賠償需滿足“過錯、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三個要件。本案車輛故障源于自身潛在問題,與代駕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且司機無過錯,因此不構成侵權賠償。
法官特別強調:使用代駕不等于轉移全部風險!并非只要車輛在代駕期間出問題,代駕就必須賠償。實踐中責任劃分主要看這三點:
若故障是車輛自身老化、潛在問題導致,責任由車主自行承擔;若代駕司機存在操作失誤、違章駕駛等過錯導致損壞,由代駕公司或司機承擔相應責任;代駕司機是否盡到提示注意義務、車主是否發出明確指令,會直接影響責任認定——本案中司機已充分履行提示義務,車主清醒狀態下的指令具有約束力,代駕聽從指令不構成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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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也給車主和代駕行業提了醒:車主享受代駕便利時,不能忽視自身對車輛狀況的注意義務,發現故障應理性判斷,而非強行指令繼續行駛;代駕司機則需做好上車前車況檢查,全程留存錄音、行車記錄等證據,發現異常第一時間提示并留存溝通記錄,謹慎執行車主合理指令,對明顯危險指令可拒絕并留存依據。
代駕的核心是“安全駕駛送達”,而非“車輛故障兜底”。明確雙方責任邊界,既保護車主合法權益,也保障代駕行業的正常發展,畢竟權責對等才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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