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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一獨居女子去世,數位親戚主張遺產繼承。法院判決其房產收歸國有用于公益,現金和保險則分給幫扶過她的親屬。無獨有偶,去年10月,虹口區一居民蔣女士突發腦出血,由于沒有近親屬擔任法定監護人,去世后遺產能否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一度引發爭議。
隨著社會深度老齡化,類似糾紛將日益增多。曾有醫院向筆者反映,許多老年患者在住院期間喪失行為能力,同時缺乏近親屬擔任法定監護人,導致無人簽署醫療文件、支付費用,嚴重影響診療工作。醫院多次聯系老人所在居委會、街道甚至民政局,但他們均拒絕承擔臨時監護責任,要求走司法程序,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法律缺位——《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臨時公職監護人”作出了明確規定,即當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存在爭議,在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法院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但為何制度難以落地?究其根本,缺乏臨時監護工作細則是關鍵原因。
實踐中,并沒有法院判決等第三方法律文書來認定臨時公職監護人的身份,也沒有建立具體的認定機制,僅憑法律條款,即便居委會等主體愿意承擔臨時監護責任,也難以證明自己的臨時公職監護人身份,相關機構也普遍存在顧慮。例如在蔣女士案例中,醫院對居委會代為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權缺乏明確依據,《民法典》對此未作細化規定;銀行、保險公司同樣因制度不清晰而不敢輕易配合。
為此,筆者建議由市民政局牽頭,會同市公安、市衛健委、市金融、市法院等部門,共同建立健全本市臨時公職監護工作機制。
首先,做好摸底工作,全市各街道梳理轄區內60歲以上老人,特別是無子女家庭的情況,掌握未來可能需要臨時公職監護的人群底數。在此基礎上,由市民政局牽頭,與公安、衛健委、金融、法院等機構共同制定臨時公職監護工作規范,明確臨時公職監護人的認定機制、各方責任和工作對接流程。
規范內容可包括:一旦醫院、居民、居委會等發現有居民喪失行為能力且無法家屬照顧時,可向屬地居委或區民政局反映。屬地居委或區民政局接到反映后,應聯系區精神衛生中心進行行為能力評估和區公安局查詢近親屬情況。如經查該居民已行為能力不全且無近親屬或近親屬拒絕擔任監護人的,由區民政局指定屬地居委會擔任臨時公職監護人,并出具證明文書認定居委會作為臨時公職監護人。
擔任臨時公職監護人的居委會,派員持區民政局證明文書和居委會工作介紹信至相關醫院、銀行、保險等機構為被監護人辦理簽署醫療知情同意書、存款轉賬支付、保險索賠等事宜,相關機構應對區民政局證明文書和居委會工作介紹信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并配合辦理工作。
如醫院預判被監護人短期內難以恢復行為能力的,屬地居委會在擔任臨時公職監護人的同時,應根據《民法典》規定向區法院申請宣告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并指定監護人。在法院指定監護人后,居委會將臨時監護期間的相關情況和材料移交給法院指定的監護人,由該監護人繼續履行監護責任。
為確保工作規范落地,臨時公職監護工作規范需由民政局、公安、衛健委、金融、法院下發至轄下各街道、派出所、醫療機構、銀行、保險公司等各機構,要求各機構在執行中予以配合。
(作者為虹口區政協委員,上海市遠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原標題:《怎么避免出現下一個“虹口蔣女士”?律師建議完善臨時公職監護工作機制》
欄目主編:王海燕
文字編輯:周昱帆
本文作者:孫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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