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4 月 10 日凌晨,浙江寧海發生一起令人唏噓的醉駕致死案:男子張某與朋友陳某等人飲酒后,血液酒精含量高達 177mg/100ml,已達嚴重醉駕標準。陳某雖口頭勸阻張某不要駕車、建議留宿,卻未采取叫代駕、聯系家屬等實質措施便自行離開。短短 6 分鐘后,張某超速駕車撞上路邊設施,車輛自燃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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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死者家屬將陳某訴至法院。寧海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陳某未盡到對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顧與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判決其承擔 5% 的賠償責任,賠付家屬 95898.5 元。 這一判決迅速引發公眾熱議:明明已經 “勸過了”,為何還要賠錢?“勸酒不勸車” 的口頭提醒,為何在法律上不被認可為盡到責任?這起案件,清晰劃定了 “酒友責任” 的法律邊界。
案情很簡單:
張某醉酒后,朋友陳某口頭勸他別開車、建議留宿,但沒叫代駕、沒留人、沒采取任何實質措施就離開。
6分鐘后,張某醉駕、超速,車輛自燃身亡。
法院認定:陳某未盡到“合理照顧義務”,判賠5%責任,共計9.5萬余元。
很多人覺得“冤”,但法律邏輯其實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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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頭勸阻≠盡到義務
法律上,共同飲酒屬于先行行為,會產生一項法定責任:
對已經醉酒、失去正常判斷力的同伴,負有安全照顧義務。
光說“別開了”“住這吧”,在司法上不算盡責。
真正盡責,是有效阻止醉駕:
- 幫忙叫代駕、聯系家人
- 把人安置好
- 必要時暫扣車鑰匙
只動口、不動手,就屬于“不作為過錯”。
二、責任怎么分?
- 死者張某:醉駕、超速,對事故負95%主要責任,咎由自取。
- 酒友陳某:有條件、有機會阻止,卻放任危險發生,承擔5%次要責任。
法院既沒有“誰死誰有理”,也沒有“勸過就算”,而是按“過錯大小”劃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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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這案子給所有人提了個醒
以后喝酒局,一定要記住:
勸阻醉駕,說到≠做到,做到才算數。
- 別只做“口頭好人”
- 別覺得“我提醒過就跟我無關”
- 醉酒同伴執意開車,你放任離開,就可能擔責
人情歸人情,法律歸法律。
一句“別開了”救不了人,也免不掉責。
真正的朋友,是把人安全送到家,而不是只說一句關心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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