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戴安全帽,是最基本的安全底線,可有人心存僥幸不佩戴,摔傷后索賠40余萬元,能全額獲賠嗎?恩施市人民法院近日就調解了這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厘清了勞務關系中各方的責任邊界,也給所有勞務從業者和雇主敲響了警鐘——安全防護,可別“心存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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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系被告王某雇傭的粉刷工,李某負責為其粉刷三樓墻面。作業期間,李某心存僥幸,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不慎從高處跌落,造成頭部重傷。受傷后,李某先后就醫治療,產生了醫療費、誤工費等多項大額支出,遂將雇主王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40 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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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李某在三樓墻面粉刷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不慎摔落后導致頭部九級傷殘。李某未佩戴安全帽的過錯行為與其頭部受傷和傷情具有因果關系,李某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同時雇主王某雖為李某提供了安全帽等防護工具,但未明確告知使用規范、未督促其必須佩戴,未盡到充分的安全管理和提醒義務,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法說理,明確本案的核心是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劃分”。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原告李某因未佩戴安全帽、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自擔 65% 的責任;被告王某因未盡到充分安全保障和督促義務,承擔 35% 的責任,按比例賠償李某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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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雙方需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對提供勞務一方而言,增強安全防護意識、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范,主動佩戴防護裝備,是對自身生命安全的負責,也是法定的安全義務;若心存僥幸疏于防護,自身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接受勞務一方(雇主)而言,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不是“額外負擔”,而是法定責任——不僅要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更要明確告知使用規范、督促勞務人員規范使用,加強現場安全管理,避免“重用工、輕安全”的疏忽。唯有雙方都繃緊安全之弦、明確責任邊界,才能防范勞務作業中的安全風險,既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也促進勞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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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丨崔家壩法庭
作者丨李曉涵 李沅蔓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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