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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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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阜政辦〔2026〕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阜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2月9日
阜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根據《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轄三區范圍內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活動。
本辦法所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管道及電梯等設施設備井、樓梯間、地面架空層、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消防設施、安防、綠地、道路、路燈、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條 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維修資金的管理,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房屋資金和物業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資管中心)負責維修資金日常管理工作。
潁州區、潁泉區、潁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維修資金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資規、城鄉建設、城管、公安、數據資源、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轄區內維修資金管理相關工作,居(村)民委員會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維修資金使用采取計提備用金制度,計提比例為年度維修資金總額的5%~10%,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開立使用專用賬戶,申請預撥付維修備用資金。備用金采取季度核銷制,由市資管中心按照核銷的實際金額及時予以補充。
第六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維修資金管理系統,會同數據資源、資規等部門共同推動與物業管理、房地產交易、不動產測繪、不動產登記等信息互聯共享,通過互聯網、移動終端等實現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表決、公示、查詢等服務功能,逐步實現市縣一體化管理。
第二章 交存續籌
第七條 住宅物業、非住宅物業業主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未配備電梯的物業,按照80元/㎡的標準交存;配備電梯的物業,按照110元/㎡的標準交存;公開出售出租的有固定配套設施的車庫、車位,按照80元/㎡的標準交存(人防工程除外);此交存標準可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物業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的造價成本適時按程序組織調整。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將首期維修資金交存至管理專戶:
(一)新建商品房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網簽備案前代為交存維修資金,房屋交付時再向買受人收取代交的維修資金;
(二)建設單位自用、出租以及竣工尚未售出的,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前交存維修資金,待售出時再向買受人收取;
(三)征收安置房(政府回購房)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或征收安置單位在辦理房屋交付前督促被安置人交存。保障性住房維修資金交存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未按本辦法規定足額交存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征收安置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或被安置人。
第九條 市資管中心收取維修資金,應當向交存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維修資金專用票據或電子票據。
第十條 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面余額低于首期交存額的30%時,應當續籌維修資金,續籌標準可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續籌資金應當交存到維修資金開戶銀行,記入業主明細賬。市資管中心應當定期匯總需續籌維修資金的樓棟、房號等信息,向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提示。
維修資金續籌的標準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經業主大會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必要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指導。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維修資金續籌的方案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擬定,經組織業主表決通過后,開展維修資金續籌工作。
第十一條 已經辦理物業交付手續但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業主,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及時補交。
業主未按規定補交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存。
鼓勵小區業主大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的指導下,制定符合本小區實際的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應明確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規則。
第十二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向受讓方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尚有結余的,應當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過戶。
未交存維修資金或須續籌維修資金的,應當經轉、受讓雙方協商后,在辦理房屋轉讓手續前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標準交存或按該物業續籌標準補足,存量房交易管理部門在審核存量房源或辦理合同備案時,應當核驗維修資金交存或結余情況。
物業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市資管中心應當將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業主。
第十三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三章 專戶管理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行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根據業主大會決定,選擇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行管理或者由業主大會自行管理。業主大會未能作出決定的,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行管理。
第十五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資金安全、綜合利率和銀行抗風險能力、服務效能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管理專戶。
負責代行管理的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維修資金專戶中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維修資金應當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記賬到戶,結息到戶。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持經表決通過的業主大會決議,書面通知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辦理維修資金劃轉手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維修資金劃轉手續,并移交有關賬目。
經表決通過的業主大會決議應當包括決定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表決結果、專戶管理銀行、賬目責任人、管理制度等內容。
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維修資金,開立的維修資金管理專戶,應當同步納入維修資金信息管理平臺,并接受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決定終止自行管理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大會關于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立即終止自行管理并將自行管理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移交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行管理。
第十九條 市資管中心、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維修資金賬目,并及時向業主公開下列信息:
(一)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及其費用和分攤金額;
(三)其他使用和管理的信息。
第二十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計息,當年度交存的按年初活期利率標準計息;次年度起,按年初銀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定存利率計息。每年計息結轉日為12月31日,于次年一季度確定計息分配額度一次性向交存業主計息,并記載入維修資金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市資管中心應當根據維修資金總額、使用計劃等因素,采取組合存款、大額存單等方式,提高維修資金的存儲綜合收益率。在保證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
禁止利用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二條 支付維修資金,應當通過轉賬到合同約定的賬戶結算,不得支取現金結算。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二十三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所有權人決策、程序規范、方便快捷、公開透明、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一般使用、計劃使用和應急使用。
維修資金一般使用,是指一次投票表決一個維修項目的使用方式。適用于涉及全體或者部分業主,臨時發生并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完成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維修資金計劃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決多個計劃維修項目的使用方式。適用于可以提前預見的,以延長物業使用壽命為主要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決不超過連續兩年的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是指采取應急程序事前不用表決、事前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適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業主表決,可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或者互聯網等便于業主行使表決權的形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維修資金代行管理期間的一般使用,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業主委員會作為申請人制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二)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由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三)業主委員會向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供經表決通過的使用方案;
(四)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使用方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組織外業現場查勘核實,并留存施工前和使用方案公示的電子資料;符合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出具使用審查意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使用條件的,一次性書面告知;
(五)業主委員會組織施工和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結算報告,做出受益業主分攤明細清冊后,向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申請劃轉維修資金。
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申請人制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相關業主或者社區居委會作為申請人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制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八條 維修資金代行管理期間的計劃使用,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作為申請人制定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二)年度使用計劃應當由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三)業主委員會向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供經表決的年度使用計劃;
(四)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年度使用計劃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分項實施。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啟動應急維修程序:
(一)電梯故障;
(二)消防設施損壞,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
(三)屋面、外墻滲漏,嚴重影響房屋使用;
(四)二次供水設施損壞或者水管爆裂導致供水中斷,供配電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停電或者漏電的,但專業經營單位負責二次供水水泵設備維修、養護的除外;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
(六)樓頂、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七)公共圍墻、護(圍)欄破損嚴重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出現應急維修情形時,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告知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作為申請人按照應急使用程序直接使用維修資金。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履行應急申請使用職責的,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為申請人按照應急使用程序代為組織維修。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應急維修情形有相關責任人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相關責任人限期維修。
第三十條 維修資金代行管理期間的應急使用,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根據物業現狀制定應急維修方案,留存施工前和使用方案公示的電子資料,并向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供應急使用相關資料;
(二)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立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外業現場查勘核實,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書面告知。審核期間,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快捷處理應急維修事項;
(三)申請人應當組織施工和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報告,做出受益業主分攤明細清冊,向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申請劃轉維修資金。
如遇突發性緊急情況,需要立即排除險情的,可由申請人向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緊急報告,經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實后,先行組織搶修,再按照前款規定補辦有關手續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應急維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
(二)維修單位選聘方式;
(三)費用預算和列支范圍;
(四)受益業主交存維修資金余額清單;
(五)受益業主擬按戶分攤的費用。
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應急維修方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滿業主無異議的,進行表決;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認真研究吸納,并做好溝通解釋工作。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預算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鼓勵申請人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預算造價審核。
第三十二條 鼓勵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鼓勵申請人聘請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
施工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價款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法律責任等條款。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鑒定評估、設計、審價、監理、招標服務等費用,可以計入該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成本,與工程預算總額并列計入費用預算內容,在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應急維修方案中載明。
第三十三條 工程量較大的項目,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根據施工進度撥付相應的進度款,其余款項憑竣工驗收結算報告、合同約定的受益業主明細清冊等資料,按程序辦理支付。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及時組織進場施工,施工過程的監督由申請人和相關業主負責,業主、物業使用人及相鄰人應當予以配合,因工程施工不可避免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損壞的,應當修復,費用計入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成本。
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聘請工程監理的,監理單位應當一同參與竣工驗收。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代表可以參與竣工驗收。
預算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鼓勵申請人聘請專門機構進行決算審價。
工程決(結)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10%以上的,超出部分金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決算(審價)金額制作《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費用決算分攤清冊》,與竣工驗收資料一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三十六條 維修資金的分攤,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全體受益業主按照其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承擔;
(二)用于單幢或者多幢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幢或者多幢業主按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三)用于單元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單元內業主按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四)用于出售出租的車庫、車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車庫、車位所有權人按照各自擁有車庫、車位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業主個人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所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差額部分由該業主自籌承擔。未交存維修資金的,由業主自籌承擔。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建設單位尚未售出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五章 服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積極主動為業主做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服務工作,切實履行維修資金的用前表決、實施方案、工程預算、驗收結果及費用分攤等事項的公示告知義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使用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開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暢通維修資金交存、使用違規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反映渠道。
業主對交存、使用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給予答復處理,也可以向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申請查詢;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安排,對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 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第四十一條 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領取、使用、保存和核銷,應當符合上級有關規定,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委托機構的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依法記入信用檔案,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臨泉縣、太和縣、阜南縣、潁上縣、界首市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阜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阜政辦〔2018〕1號)、《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辦傳〔2018〕238號)同時廢止。
來源: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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