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醒過”不等于“我盡責了”,真正的負責任,更在于行動上的“我要確保你安全”
據紅星新聞報道,去年4月,男子張某和朋友陳某等人喝酒唱歌,活動結束后,陳某提醒醉酒的張某要叫代駕后離開,但分別后不到10分鐘,醉酒的張某便駕車出現車禍最終身亡。張某家屬將陳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寧海縣人民法院判決陳某賠償死者家屬95898.5元。
此案引發一些網友擔憂:“以后還能不能和朋友一起喝酒?”“都勸過了不聽,怎樣做才能免責?”如此疑問的背后,是人們對社交風險的焦慮,更是對法律邊界的探求。回顧此案案情,2025年4月9日晚,張某與陳某等人相約喝酒唱歌,次日凌晨活動結束后,張某乘坐陳某的車,由代駕送至陳某工作室附近,張某表示準備自行駕車尋找浴室休息。3時3分許,張某駕車離開;3時6分許,陳某給張某打了18秒電話;3時12分許,張某超速駕車碰撞警示樁等,車輛自燃,張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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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圖蟲創意
在答辯中,陳某稱自己曾勸說張某不要開車,建議他睡在車里或工作室,張某表示“好的”。分別后,陳某又打電話提醒。然而這些口頭提醒,最終未能阻止悲劇的發生。
共同飲酒,通常被視為親朋好友間聯絡感情、放松身心的情誼行為,但酒精的麻痹作用也會讓人失去正常的判斷力和控制力。此時,共飲者之間便產生了基于先行行為的合理照顧及注意義務。若明知對方醉酒且有駕車意圖,口頭輕飄飄一句“別開車”,恐怕遠遠不夠。
再說得具體一點,陳某作為與張某最后接觸的同飲者,明知張某醉酒、曾表露開車意圖,他所負的注意義務就不應僅限于口頭提醒。如判決所示,他應采取更為積極有效的措施,比如幫忙叫代駕、聯系親屬或安置到安全場所等。
事實上,法律并不強人所難,要求的只是基于普通人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的合理、適當措施。該判決在情理與法理之間劃出了一條清晰的邊界,其中列舉的“幫忙叫代駕、安置到安全場所”等,并非難以實現。這些看似微小的舉動,既是情誼的體現,更可能是避免悲劇的關鍵。
法院認為,被告陳某存在一定過錯,該過錯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最終遵循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認定被告陳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這并沒有苛求共飲者對他人的行為負主要責任,但也不放任共飲者在明知存在危險情況下的“不作為”。
“我提醒過”不等于“我盡責了”,在醉酒者可能危及自身或公共安全時,不付諸行動的“善意提醒”,或許只是自我安慰的免責借口。真正的負責任,更在于行動上的“我要確保你安全”。
該判決不失為一次社會規則的集體校準,給公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酒桌之上,既要講情誼,也要講責任。共飲者不可能為他人的自主選擇負全責,但也不能以“我提醒過”為由完全免責。在面對醉酒同伴可能出現的危險行為時,不能僅做形式上的提醒,而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盡到應盡的義務。這也是為了守護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為每一份酒桌情誼加上一道“安全鎖”。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舒圣祥
編輯 趙瑜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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