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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3個男子用血包碰瓷17位老人”的新聞沖上熱搜,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黃山警方通報,犯罪嫌疑人戴某、劉某、潘某三人結成團伙,流竄于安徽黃山、江西景德鎮等地,專門針對騎三輪車、電瓶車的老年人實施碰瓷詐騙。他們分工明確,專挑車流量小、無監控的偏僻鄉道下手。作案時偽裝成路邊施工的建筑工人,確定目標后,用預先準備的“假血包”制造被撞受傷的假象,以此逼迫老人“私了”賠償。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獲,他們累計作案17起,詐騙金額達17200元。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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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就從法律角度,對這起典型的“碰瓷”案進行分析。
該案中,三名嫌疑人的行為屬于典型的“碰瓷”行為。根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結合本案的具體情節,三名男子的行為主要涉嫌以下罪名:
首先涉嫌。《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在本案中,三名嫌疑人利用“假血包”偽造被撞受傷的假象,使老年人誤以為真的造成了人身損害,從而基于錯誤認識“自愿”交付賠償款。這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的,即可構成詐騙罪(數額較大)。本案涉案金額17200元,遠超入罪標準,且作案次數多達17次,屬于多次詐騙,依法應予懲處。
其次,是否構成?
或許有人會問,這種“碰瓷”也帶有一定的脅迫性質,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實踐中,這主要取決于行為人索取財物的主要手段。如果行為人主要是通過“騙”的手段,讓被害人“自愿”賠錢,主要定詐騙;如果主要是通過威脅、要挾的手段,讓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被迫給錢,則定敲詐勒索。如果手段同時包含騙和敲詐的成分,則可能擇一重罪處罰或數罪并罰。本案中,嫌疑人主要依賴“假受傷”的騙術,所以以“詐騙”立案是合理的。
另外,在本案中,三人團伙專門挑選老年人作為作案目標。老年人由于年齡大、視力聽力下降、法律意識相對薄弱、遇到突發情況容易慌張,往往成為此類犯罪的首選目標。這種犯罪行為,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更大。在后續的量刑中,司法機關大概率會考慮這一情節,對三名被告人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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