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雇主責任險型保險詐騙罪的認定
——重慶東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陳某軍保險詐騙案
入庫編號2025-04-1-141-001 / 刑事 / 保險詐騙罪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3.31 / (2023)渝01刑終3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5.06.26
裁判要旨
1.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投保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證金的行為,屬于保險詐騙。據此,投保雇主責任險的用人單位利用其與工傷職工信息不對稱的優勢簽訂陰陽賠償協議,并通過制造虛假給付痕跡等手段夸大其賠償數額,向保險公司理賠超出其實際支付數額的款項造成保險公司損失的,依法認定為保險詐騙。
2.保險公司在雇主責任險理賠核實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實際賠償的數額可能少于協議數額,但因無法確認是否存在騙取保險金的事實,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付的,屬于“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用人單位、行為人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依法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關鍵詞:刑事;保險詐騙罪;雇主責任險;夸大損失的程度;錯誤認識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重慶東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東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體經營管理人為被告人陳某軍,經營范圍為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代辦社保手續等。重慶東某公司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某保重慶分公司作為保險人,簽訂《雇主保險協議》,約定重慶東某公司所聘用的職工因工致傷、殘或死亡,對重慶東某公司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予以限額賠付;理賠資料應包括投保人或用人、用工單位向雇員已履行賠償責任的相關證明;被保險人未向雇員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付時可以相應扣減等。同時,協議亦對某保重慶分公司的保險核定及支付保險金時限作出明確約定。
2016年至2020年期間,重慶東某公司投保的雇員發生工傷事故后,該公司即向某保重慶分公司下屬理賠部門提交理賠資料,雙方在保險項目下按照重慶東某公司已支付的金額減去工傷保險基金已賠付的金額得出差額進行理賠。某保重慶分公司累計向重慶東某公司理賠雇主責任險保險金人民幣900余萬元(幣種下同)。
在部分工傷職工的理賠過程中,被告人陳某軍或其安排的公司員工以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需要較長時間,且不確定能否最終執行到位為由,誘騙工傷職工與該公司達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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