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父母搬至兒子和其妻子名下的一套房屋內居住,兒子曾口頭承諾老兩口可在該房屋內居住直至終老,可在父親去世后,母親想要一人住在該房屋內被兒子拒絕,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
基本案情
李某和林某系夫妻關系,兩人生育一子小李和一女小玲。李某和林某有一套位于6樓的樓梯房。考慮到父母年過七旬,小李和妻子提議老兩口搬至小夫妻名下的一套位于2樓的房屋內居住。對此,老夫妻倆欣然接受,于2014年搬至2樓,同時將6樓的房屋出租,將租金交給小李。2017年,老夫妻與兒女商議后,將6樓的房屋售出,49萬元售房款全部給了小李,小李也曾口頭承諾老兩口可在2樓那套房屋內居住,直至終老。
2018年,李某去世,林某表示愿意自己一人居住,不愿與兒女同住。此后,小李多次提出要母親和自己一起居住,并提出想賣掉2樓的房屋,均被林某拒絕。
2020年,林某摔傷住院,出院后因行動不便需要人照顧,遂決定住到女兒小玲家。林某傷愈回家后發(fā)現房門門鎖竟被兒子注了膠,她進不去了。“當初說好,我可以一直住在這間房屋內,現在兒子這樣做讓人心寒。”林某認為小李想賣房,此舉是向自己施壓,但她哪都不想去,便決定和小李對簿公堂。
庭審中,小李表示,2樓的房屋已經老舊,下水道維修過多次,母親年事已高,偶爾還會忘關煤氣、忘帶鑰匙,其認為母親不適合一人居住。關于房屋居住權的問題,小李提出,當時只是口頭約定,并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其是房屋所有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將房屋出售。
經法院查明,2020年6月,小李起草了一份關于贍養(yǎng)母親的協議,并發(fā)送給小玲,其中說明“父母親與兄妹倆講明,6樓的售房款歸兒子所有,父母親則繼續(xù)居住在2樓房屋內直至終老……”庭審中小李陳述,因母親和小玲關于要求公開母親的存款情況有異議,故該協議未簽署。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贍養(yǎng)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根據上述協議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小李承諾贍養(yǎng)兩位老人,老兩口在享有2樓房屋居住權的前提下將6樓的售房款贈與小李。現在小李已取得售房款,應當盡到贍養(yǎng)母親的義務,依承諾給予林某在2樓房屋內居住使用的權利。
最后,法院判決林某對2樓房屋享有居住權,小李配合林某至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居住權登記手續(xù)。小李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上述案件中,可以認定李某一家就售房款的歸屬及老兩口的居住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且已按照口頭協議進行了履行。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林某依照雙方的協議,取得了2樓房屋的居住權,要求依法辦理居住權證,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