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老板”“體型肥胖”“受到其他業主煽動”,當這些詞匯出現在某房地產開發商官方微信公眾號時,引發了一場業主和開發商的名譽權糾紛案。
案件原告為成都高新區某小區的業主湯梅(化名)。幾年前,小區開發商——北京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官方公眾號發布一篇推文,文章稱湯梅帶人到售樓處進行“破壞”,損壞項目物品,并對業主用“職業為個體老板”“體型肥胖”“受到其他業主煽動”等詞匯進行形容。湯梅認為,這些言論具有侮辱職業、人格的性質,導致自己聲譽受損、精神受到創傷,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索賠2萬元。【此前報道:質疑電梯太窄,反被指“體型肥胖”!業主怒告開發商】
2月28日,記者獲悉,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成都互聯網法庭)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湯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個體老板”“體型肥胖"
開發商公號推文被指“侮辱”業主
湯梅是成都高新區某小區的業主。2022年,她花500余萬元購買了該小區的一套商品房,2023年交房后她發現,小區配套的電梯尺寸和標準不同,便到售樓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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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曾因電梯尺寸問題引發不滿
在這個過程中,湯梅情緒激動,砸壞售樓部物品,之后,開發商工作人員和她一起到派出所協調處理解決此事。在派出所,湯梅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和不理智,并書寫了公開道歉書發布于網絡,對相關損壞物品作出了經濟賠償。
本以為風波告一段落,但讓湯梅沒想到,數月之后,開發商微信公眾號“某某集團”發布了一篇文章,看上去是宣傳其售樓處工作人員孫某的工作文章,但其中提到了一起案例,將湯梅在售樓處砸壞物品、發生沖突的過程描述了出來。
記者獲取到的判決書內容顯示,其中有兩段話是引發此次名譽權糾紛的導火索。一是這篇文章提到“2023年1月11日,業主湯梅帶人到小區售樓處進行破壞,損壞項目物品,威脅項目做出改進。針對湯梅的行為,現場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報警,以保護現場其他客戶及項目工作者人身安全。”二是,“某某女士職業為個體老板,對項目電梯尺寸不認可,并因其體型肥胖受到其他業主煽動,從而到售樓處做出過激行為。”該微信公眾號“某某集團”認證主體為被告北京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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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引發業主討論
小區業主發現這篇文章后轉到了業主群里,譴責開發商的行為并投訴,之后該文章被刪除。而其中的詞匯,讓湯梅認為說的就是自己,于是她提起了訴訟,要求開發商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費共計20000元。
爭議焦點:
是客觀描述還是惡意中傷?
湯梅認為,該公眾號中的“體型肥胖”等詞匯具有明顯的侮辱性質,泄露了自己的隱私,在300多人的業主群里嚴重損害了她的聲譽。
在庭審過程中,其陳述,這些不當言論給她的精神帶來了巨大創傷,甚至出現頭痛、腎痛等生理不適,一度產生輕生念頭。她提供的就診病歷顯示,其被診斷為腹痛、失眠、不寐癥,焦慮量表測評顯示可能為嚴重焦慮,抑郁量表顯示為中度抑郁癥狀。
面對指控,被告某開發商的代理人辯稱,公號推文的目的是內部工作宣傳,并無主觀惡意。文中描述均基于事實,不存在捏造。“職業為個體老板”是客觀事實,而“體型肥胖”只是中性形容詞,旨在解釋其因體型對電梯尺寸更為敏感。即便“受到其他業主煽動”的措辭不夠嚴謹,也非惡意貶損。
被告認為從社會一般人角度看,這些詞匯不會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業主群內的討論也顯示,大家的不滿主要針對開發商的用詞,而非對湯梅本人品行的負面評價。在收到投訴后,集團已迅速刪文,盡力縮小影響。
法院判決:
主觀感受不等于社會評價降低
侵權不成立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開發商官方微信公眾號的發文,是否構成對湯梅名譽權的侵害。
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發布文章的核心目的是宣傳其服務效能,發布內容有基本事實依據。文中使用的“個體老板”“體型肥胖”等詞語,屬于客觀、中性描述,本身不具有侮辱、丑化的含義。雖然湯梅本人對此感到不快,但業主群的討論內容顯示,業主系批評開發商用詞不當,并未因此對湯梅的品德、聲望產生負面評價,湯梅的社會評價并未因此降低。
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湯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名譽侵權的保護邊界在哪?
該案主審法官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孫向霞告訴記者,該案厘清了名譽侵權的法律保護邊界。名譽權保護的是民事主體客觀的、綜合的社會評價,而非個人對其評價的主觀感受。日常生活中,因他人言語感到“傷自尊”“沒面子”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僅僅是內心感到不舒服、受委屈,而自身的社會評價并未因此降低,則不構成名譽侵權。這既維護了個人的人格尊嚴,也保障了公民和企業在合理范圍內基于事實進行表達的權利,防止因個人主觀感受而過度限制言論自由,體現了法律對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的平衡。
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客觀的、綜合的社會評價。名譽感,是對自己享有的客觀社會評價的自我評價。認定名譽權是否被侵犯,關鍵要看是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因此而降低。該案中,開發商在文章中使用“個體老板”“體型肥胖”等中性詞匯描述業主,目的是陳述事實背景,并無主觀惡意。雖然這些詞匯讓原告感到不適,但業主群的聊天記錄顯示,鄰居們討論的焦點是批評開發商措辭不當,而非對原告本人產生負面看法。這恰恰說明,原告的社會評價并未因這篇文章而降低。因此,原告主張的名譽權侵權不能成立。
但值得指出的是,開發商等經營者在公開渠道發布信息時,應當恪守文明審慎、尊重他人的基本準則。尤其在使用真實消費案例進行宣傳時,應聚焦事件本身,避免使用帶有身份標簽、體型特征等易引發當事人觀感不適的詞匯進行描述,維護和諧有序的消費與溝通環境。
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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