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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遞
近期,無錫數據資源法庭審理了十余起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被告涉及學校、醫院、企業等不同主體。案涉單位的工作人員都是在自媒體平臺發布文章時,直接使用從網絡上下載的未經授權的美術、攝影、字體等作品,著作權人發現后起訴至法院,要求刪除相關內容,并賠償幾千元至上萬元不等的經濟損失和維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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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被告在接到訴訟材料后表示,他們的公眾號內容主要是提醒學生注意安全、發布公共信息,有的可能僅是歡度佳節的配圖,并沒有以營利為目的,還有的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圖片有版權或者權利人是誰。
但是,這些看似合理的說法可以免除自身責任嗎?
法官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修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在這類案件中,相關單位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有關作品,構成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最終,在法官耐心地釋法明理下,被告均認識到了自身侵權行為的危害,也積極取得了原告理解,相關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
網上下載的圖片通常屬于著作權法中的美術或攝影作品,這背后凝結著作者創作時的智力勞動和辛勤汗水,行為人未經授權直接使用,客觀上替代了權利人對作品的正當授權使用,損害了作者繼續創作的熱情與動力。
那么哪些特殊情形可不經許可不付報酬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
非營利目的≠非商用,在司法實踐中,商用并非僅指獲取金錢利益,以公眾號為例,即使發布的文章是以節日祝福為目的,沒有營利目的,但是通過文章獲取的關注、閱讀量等,還是可能為發布者間接帶來經濟利益。
在此提醒相關從業者:
樹立著作權保護意識,在使用公開發布在網絡上的圖片、字體等作品時,應取得權利人同意并支付相應報酬。增強獲取正規圖片的能力,使用正規圖庫,通過購買會員、單張付費等方式獲得授權。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
部分從業者存在標注“如涉嫌侵權,請聯系刪除”等聲明便可免除侵權責任的認識誤區。侵刪聲明源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原則,即平臺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后及時移除侵權內容,可免于承擔損害擴大部分的連帶責任,但學校、醫院、社區等單位并非網絡服務提供者,即便標注此類聲明,也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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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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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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