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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知識付費的蓬勃發展,以專業領域線上課程為代表的知識傳播與商業變現模式愈發成熟,成為內容創作者實現價值、行業交流專業知識的重要途徑。然而,作為長期從事知識產權維權實務的人士,筆者目睹了一個令人憂心的趨勢:線上課程的侵權盜版已從零散的“錄屏分享”演變為分工明確的產業化鏈條。當侵權成本無限降低、維權成本居高不下、懲罰力度相對滯后形成鮮明反差時,我國版權事業的發展正面臨嚴峻考驗。
一、問題的癥結:為何原有保護力度難以震懾侵權者?
在探討解決方案之前,我們必須認真審視當前線上課程侵權保護不力的深層成因。這不僅是法律適用的問題,更是產業結構與執法邏輯的錯位。
第一,鄰接權保護意識薄弱與大量課程未商業化版權的存在。傳統的著作權維權多聚焦于影視、音樂、文學作品等具有明確商業預期的客體。然而,線上課程(特別是專業培訓課程)往往涉及復雜的鄰接權關系 —— 講課者的口述作品、課件的文字作品、錄制版本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權利主體分散,取證難度大。加之許多專業課程(如法律、醫學、建筑、知識產權等垂直領域)市場規模有限,權利人往往僅將其視為線下教學的補充,并未進行大規模商業化運營。這種“低商業化預期”導致權利人在遭受侵權時,常因維權投入與潛在收益不匹配而放棄追究,變相縱容了侵權者。
第二,“主觀惡意”與“侵權方式簡單”的嚴重錯位。線上課程的侵權呈現出極高的主觀惡意。侵權者并非出于個人學習或合理使用,而是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技術手段批量錄制、使用加密播放器、甚至直接竊取源文件。與之相對的是,侵權方式卻極其簡單:一部手機、一臺電腦、一個網盤賬號即可完成盜版的復制與傳播。這種“低門檻、高收益”的特性,吸引了大量試圖賺快錢的投機者涌入。據研究機構發布的數據顯示,在教育行業面臨的版權侵權問題中,音視頻課程侵權占比高達79%,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機構成為重災區。
第三,侵權手段的多樣化與產業化升級。我們不得不正視,線上課程侵權已形成完整的灰色產業鏈。從早期的“百度網盤分享”,進化為如今的“加密播放器破解”、“二手平臺低價轉賣”、“社交群組隱蔽分銷”。侵權者甚至通過技術手段規避平臺監管,利用境外服務器架設盜版網站。2025年國家版權局等四部門啟動的“劍網2025”專項行動,明確將“瀏覽器+搜索引擎+網盤商業模式”及“智能終端破壞技術措施”列為重點整治對象,正是對這一趨勢的正面回應。然而,面對如此隱蔽且技術化的侵權網絡,傳統的“通知-刪除”規則和事后行政處罰,往往顯得力不從心。
二、現有法律制裁體系在應對產業化侵權時面臨的實踐困境
(一)民事賠償數額確定難,法定賠償適用普遍但數額偏低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賠償應優先按實際損失、違法所得或權利使用費計算,但在線上課程盜版案件中,侵權人常采用分散的社交賬號、臨時店鋪銷售,財務記錄極不透明,導致前述三項均難以舉證。法院因此大量適用法定賠償,但酌定數額普遍偏低。例如,在(2024)粵1971民初21610號案件中,被告違法所得可查清為2100元,法院即按此數額判決;而藝文公司唱歌教學課程正版售價1998元/30課時,侵權者在電商平臺以6.8元售賣,權利人索賠3萬元,最終調解額遠低于索賠。這種“填平”甚至不足“填平”的賠償,對于產業化盜版者而言違法成本過低。更嚴峻的是,民事訴訟雖能認定侵權事實,卻難以觸及侵權背后的“運作結構”—— 侵權網站通過更換域名、遷移服務器即可規避執行,使權利人陷入“判決在手、盜版照舊”的困境。
(二)行政處罰力度有限,刑事追訴門檻在實踐中不易達到
行政處罰方面,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損害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可處非法經營額1至5倍或25萬元以下罰款,但線上盜版單個侵權者的“非法經營額”往往不高,罰款威懾有限。刑事層面,《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及2025年司法解釋雖將“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五百件以上”或“點擊量十萬次以上”等情形列為入罪門檻,但實踐中困難重重:盜版產業鏈條中的分銷者、代理者單個賬戶傳播數量或獲利常不達標;犯罪行為跨地域、匿名化,電子證據取證困難;“未經許可”的證明在權利人分散或位于境外時面臨挑戰。此外,刑事追訴中“非法經營額”如何計算——按實際售價還是市場中間價——往往存在爭議。
(三)民刑銜接不暢,難以實現全鏈條打擊
當前盜版黑產已形成完整產業鏈:上游竊取資源,中游錄屏加密,下游電商、社交平臺引流銷售。然而,現有法律制裁體系存在“結構性錯位”:民事訴訟只能觸及“可見節點”,行政處罰難以向上游溯源,刑事追訴雖威懾力強但立案門檻高、證據標準嚴。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各自為戰,難以對產業化侵權形成系統性打擊。
三、法律的武器:2025年司法解釋帶來的轉機與挑戰
值得肯定的是,立法層面已敏銳地捕捉到上述變化。2025年4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5號),為打擊線上課程侵權注入了強心劑。
一方面,入罪門檻降低,打擊范圍擴大。新司法解釋對著作權犯罪作出了重大調整。針對線上課程侵權中常見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認定難問題,明確在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若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許可的證據,即可認定為“未經許可”。同時,對于“復制發行”的認定,明確“既復制又發行或者為發行而復制”以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均構成犯罪。這意味著,將課程上傳至網盤分享、通過社交軟件售賣鏈接等行為,均面臨刑事追訴的風險。
在量刑標準方面,新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經營數額、侵權作品數量、點擊量或者會員注冊人數等多種情節的認定規則。當違法所得無法查清時,可以侵權作品的數量、點擊量或者會員注冊人數來認定犯罪。這為打擊那些難以查清實際獲利的網絡侵權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據。
另一方面,對技術規避行為的規制力度加強。線上課程侵權常伴隨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如破解加密播放器、偽造授權文件。《解釋》對此類行為的打擊,體現了對知識付費商業模式的立法保護。
然而,挑戰依然嚴峻。盡管刑事門檻有所降低(如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即可入罪),但在實踐中,單個侵權者往往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偵查,違法所得分散難以計算。加之線上課程的價值難以量化為“直接經濟損失”,導致許多案件在民事層面依賴法定賠償,刑事層面因證據不足而難以立案。
四、呼吁:各級知識產權部門亟需“主動亮劍”
面對線上課程侵權已呈產業化之勢,如果堅持原有的、以民事調解和被動查處為主的保護力度,不僅無法遏制侵權蔓延,更將嚴重挫傷內容創作者的積極性,最終損害整個國家的創新生態。為此,筆者以專業知識產權人士的身份,向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出以下緊急建議:
第一,引入懲罰性賠償的執法思維,提高侵權違法成本。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早已施行,但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仍顯保守。針對線上課程侵權中普遍存在的“主觀惡意”情節(如反復侵權、規模化經營、破解技術措施),執法部門應主動引導權利人主張懲罰性賠償,或在行政罰款裁量中充分考慮其主觀惡性,大幅提高罰款數額。司法實踐中,可更多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將個案的高額判罰從“例外”變為“常態”。只有讓侵權者感受到“痛”,才能打破其“輸了官司照樣賺”的僥幸心理。
第二,針對產業化的侵權行為,實施全鏈條打擊。治理線上課程盜版,不能止步于封禁某個鏈接或處罰某個網盤用戶。各級執法部門應參照“劍網 2025”行動方案,重點打擊侵權的源頭——那些破解技術、盜取源文件的首惡分子,以及為盜版傳播提供幫助的平臺和網絡存儲服務商。針對灰產跨地域、虛擬化的特點,監管部門應推動建立跨區域的執法協同與快速響應機制,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全鏈條打擊。對于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案件,應堅決移送司法機關,避免“以罰代刑”。
第三,建立適應數字經濟的新型取證與認定規則。線上課程的侵權證據多為電子數據,易滅失、易篡改。執法部門應積極推廣區塊鏈存證、時間戳等技術的應用,降低權利人的取證門檻。同時,在損失認定上,不應局限于傳統的 “教材銷售損失”,而應綜合考慮合理許可費、課程商業價值、侵權者違法所得、正版課程市場價值受侵蝕等多重因素,建立階梯式的損害賠償體系。
在刑事證據方面,可以通過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位于境外服務器中的侵權作品進行提取、固定,對復制發行過程進行技術還原。這種取證方式既能解決跨境取證難題,又能為刑事追訴提供扎實證據基礎。
第四,壓實網絡服務平臺的主體責任。對于屢次出現盜版課程的網絡存儲空間、二手交易平臺、社交軟件群組,行政監管部門應依法追究其間接侵權責任。對于“概括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存在卻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應認定為幫助侵權,予以行政處罰。同時,推動平臺建立常態化的侵權監測模型,建立“反盜版黑名單”共享機制,讓侵權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五,探索民刑銜接的有效路徑,實現系統性治理。當前盜版黑產已從“單打獨斗”演變為“系統工程”,法律制裁體系也必須從“點狀裁判”升級為“鏈條打擊”。民事判決雖然難以直接撼動黑產結構,但可以為刑事追訴提供侵權事實認定的基礎;刑事偵查手段則可以突破民事路徑難以觸及的技術層與收益層。各級知產部門應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的協作配合,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體的立體保護格局。
五、結語
專業線上課程的維權困境,是千千萬萬線上課程創作者的縮影。在數字時代,每一節精心打磨的課程,都是創作者心血與智慧的結晶。我們欣慰地看到,國家立法層面已通過新的司法解釋釋放出“嚴格保護”的強烈信號,執法層面有“劍網行動”持續發力。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面對線上課程侵權產業的野蠻生長,各級知識產權部門必須挺身而出,以更積極的姿態、更鋒利的法律武器、更嚴厲的處罰力度,為原創內容撐起一片法治的藍天。只有當侵權者面對的不再是“不痛不癢”的處罰,而是足以震懾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時,線上知識付費行業的春天才能真正百花齊放。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洪敦福 北京萬商天勤(成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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