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陸云琦 2026-03-03 10: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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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漫畫。(來源:信號新聞)
信網·信號新聞3月3日訊 離婚23年后,重慶的黃女士在前夫張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15年給對方買了份老年防癌疾病保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還連續繳納了9年保費。之后,黃女士又起訴了銷售這份保險的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德人壽”),主張合同無效,要求退還保費。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公開了這一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判決,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退還保費。
離婚多年后為前夫買保險 交了9年保費又起訴保險公司要求退保
信號新聞(0532-80889431)了解到,2015年5月,黃女士購買了一份富德人壽的老年防癌疾病保險,被保險人是她的前夫張先生,兩人早已在1992年解除婚姻關系。黃女士既是這份保險的投保人,也是指定受益人。
這份保險的保費每年5000元,黃女士在連續繳納9年保費后,將富德人壽起訴至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保費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按照黃女士的說法,購買保險時,業務員在明知她已離婚的情況下,依舊讓她在“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一欄中寫上了“妻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規定,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黃女士基于自己早在1992年就與前夫張先生離婚的事實,認為這份保險合同應屬無效。
但富德人壽稱,依據相關規定,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屬于投保人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如實告知的事項,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黃女士在投保資料中填寫了自己與被保險人是夫妻關系,而且在后續的電話回訪中也沒有否認“愛人”的關系。因此,即便要認定保險合同無效,也是由于黃女士自身嚴重過錯導致。
保險公司稱,介紹黃女士買保險的是她的一位同事,而這位同事的女兒正是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也是后來在“保單見證代理人”處簽字的人。
黃女士的前夫張先生表示,他直到2023年才知曉該保險,保單簽名并非其本人簽署,且不同意前妻投保行為。
法院判決保險合同無效 返還投保人保費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時認為,黃女士在購買這份保險時,與被保險人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關系,而且被保險人也明確表示不同意投保。 雖然富德人壽提供了與黃女士的通話錄音,其中黃女士沒有否認與被保險人的“愛人”關系,但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被保險人的簽字系本人所簽。富德人壽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在銷售保險時,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替其投保,因此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黃女士在購買富德人壽的保險產品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判決富德人壽在扣除已經產生的傭金后,返還黃女士已經繳納的保費43500元。但因為黃女士在購買保險時,在已經離婚的情況下,仍以夫妻關系購買保險,存在一定過錯,所以法院不支持其關于資金占用損失的訴求。
信號新聞了解到,目前富德人壽已將43500元保費返還給黃女士。
保險公司:非親屬關系 依法不能投保
為核實該險種投保規則,信號新聞致電富德人壽官方客服,咨詢老年防癌疾病保險(標準版)相關事宜。客服表示,該產品需繳費10年、保障10年,保額最低10萬元起,投保年齡為50歲至75周歲,保障范圍包含原位癌、輕度/重度惡性腫瘤、重大器官移植、身故責任等。
針對非親屬能否投保的問題,富德人壽的客服明確告知,人身保險投保,必須以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僅限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等法定關系投保。普通朋友、離異前配偶等不具備保險利益,通常無法通過核保,建議由被保險人本人自行投保。
律師提醒:投保須有法定保險利益 切勿虛構關系
對此,信號新聞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隆安(青島)律師事務所史士輝律師指出,保險利益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法定前提,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僅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有撫養、贍養、扶養關系的近親屬,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或是經被保險人明確同意的對象,才具備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自始無效。而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也有義務審核雙方是否存在保險利益關系,應要求投保人提供關系證明。
史律師表示,本案判決傳遞出清晰的司法規則:投保關系不能虛構,離婚后不再屬于法定配偶,即便繳費多年,也會因缺失保險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簽名不能代簽,在被保險人不知情、未同意、非本人簽字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以已電話回訪、已提供保障為由免責;過錯按份擔責,業務員誤導與投保人輕信共同導致合同無效,法院判令退還保費、不支持資金占用損失,既維護了投保人的基本權益,也明確了雙方應盡的注意義務。
史律師提醒,投保人身保險時,務必如實核對身份關系,確保被保險人知情并親筆簽名,切勿輕信銷售人員的違規操作承諾,否則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不僅無法獲得足額保障,還會引發不必要的糾紛。(解寧 徐基峰)
[來源:信網 編輯:陸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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