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發拉底河流域的蘇美爾發現了一塊古老的泥板書,可以追溯至公元前2世紀早期,上面記載著一系列王朝和國王的年表;這是現存最早的記錄家庭世系與王權之間緊密聯系的文獻。這塊蘇美爾王表較為簡單地記錄了第一位國王的生平,他大約在公元前2600年統治蘇美爾。不過,王表開始的時間遠在這之前,從神明從天而降君臨世界的神話,講到第一位國王阿魯利姆(Alulim)。王表記錄了朝代中斷、國王遷都,但它更多的是記錄父子間的王位傳承:吉爾伽美什(Gilgamesh)從父親庫魯巴(Kuluba)手中繼承王位,統治蘇美爾長達126年;他的王位又由兒子烏爾·涅伽勒(Urnungal)繼承,烏爾統治了30年后將王位傳給了兒子烏德勒·涅伽勒(Udal-nungal)。刻在泥板上的王表保存了數千年,既是一部政治史,也是一部家譜,賦予了王權以合法的統治地位。
這些記錄指明了古老的美索不達米亞平原早期國家的家庭特征。大約5000年前,該地區位于地中海東部的農業聚落面積開始增大,分布也開始變稠密。世界上的第一批大城市就出現在這里,這些城市的人口達到了數十萬之多,使得此前的農業中心聚落如恰塔霍裕克都顯得微不足道了。許多之前由家族或者多個家庭構成的小群體經營的活動,現在都改由政治上的統治者和他們的官員——也就是最古老的國家——或者宗教權威來掌控。不過,美索不達米亞的統治者在實行統治時,仍然要依賴由氏族關系建立起來的聯盟。在這些新城邦出現的過程中,家庭模式和家庭關系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美索不達米亞的古代國王還讓他們的家人在重要的神廟內擔任祭司,以及出任軍事重鎮的長官。阿卡德帝國的創立者薩爾貢一世(King Sargon)就任命他的女兒恩西杜安娜(Enkheduanna)擔任女祭司,掌管幾個在宗教上地位關鍵、在政治上具戰略意義的神廟:一座是烏爾城(Ur)用于祭祀月神的神廟,一座是烏魯克(Uruk)用于祭祀至高天神安(An)的神廟。恩西杜安娜崇拜蘇美爾女神伊南娜和阿卡德女神伊師塔。她和她父親不一樣,既會說蘇美爾語也會說阿卡德語,是在帝國的兩大勢力之間保障宗教和文化交流的關鍵人物。恩西杜安娜并非孤例。她是開先河之人,之后很多年里,阿卡德帝國還有一些公主被任命為早期美索不達米亞王國的女祭司。由此可見,家庭關系對早期王國的建立起著關鍵的作用。王室的男性成員通常負責發號施令,而他們的女兒或妻子并非只能聽命于他們;她們往往也擁有非同尋常的影響力,手上握有權力,活躍于政治領域。
美索不達米亞的王室當然不能代表當時的其他家庭。恩西杜安娜既是公主,也是祭司,她父親則是國王。在她生活的美索不達米亞諸城,她、其他王室成員及其家人,都要依賴商人、書吏、匠人、士兵、苦力和樂師等人的家庭勞動。他們的餐飲則由城外鄉下的農民家庭提供。城鎮社會的發展會拉大社會和經濟差異,這意味著在家庭內部代際和性別之間的不平等,以及在家庭之間的社會階級差異,會更加嚴重。國王任命官員和祭司,官員和祭司監視眾多苦力勞動,苦力得到的回報只有一點口糧。他們修建城市賴以發展的水利設施,打造壯麗的紀念性建筑物,比如建于公元前21世紀的烏爾神塔(Ziggurat of Ur),這座塔的一部分一直保存到了今天。對苦力階層的家庭來說,城市社群的出現并沒有讓生活變得更容易,就像向農耕轉型也并不一定意味著每個人的生活水平都提高了。
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的統治者后來制定了律法,將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置于國家權威的管理之下。盡管王室的女眷曾扮演重要的角色,這種男女之間的權力平衡卻被新制定的律法逐漸打破了,女性相對于男性開始居于弱勢地位。盡管家庭關系在政治中依然非常關鍵,但家庭的模式發生了改變。現存最早的成文法——大約成文于公元前2000年的美索不達米亞——為男性(尤其是父親)賦予了遠高于妻子和孩子的權力。
頒布于公元前1750年的《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就包含了對家庭的諸多法條,規定了家庭財產所有權和財產在家庭人員之間的轉移事務。兒子和女兒都有權繼承家庭財產,但繼承權有差別。父親過世后,兒子可以繼承父親大部分的錢財和資產,女兒則只能以嫁妝的形式在出嫁之時獲得錢財。盡管女兒可以繼承的財產并不如兒子那樣豐厚,但出嫁后她有權力自己掌管以嫁妝形式獲得的這些財產;雖然在她過世之后,這些財產就歸她丈夫或兒子了,但在她生前,這些財產可以保障她的經濟獨立地位。該法典同時規定,家庭成員必須監護女兒在婚前保持貞潔,父親在為子女擇偶時擁有決斷權。這些法律還增加了父親控制家人和掌管財產的權力,將更多的財產置于嚴格控制之下,鞏固了上層家庭的社會地位。
美索不達米亞這些家庭法條的特性對歷史的長期發展意義重大。之后,該地區的其他社會也發展出了相似的法律和家庭關系。這些法條采用的一些家庭關系處理方法,被希臘和羅馬等古代社會視為“自然方法”。父親對兒女擁有權威、丈夫對妻子擁有權威并不僅是家庭事務——它有法律力量的支持。由此可見,國家權威與家庭律法是共同發展的。
美索不達米亞的例子在古代文明中非常典型:政治權威及其輻射使家庭關系理所當然成了實施政治權力的合適途徑和模式。美索不達米亞是有史以來最早實行國家統治的社會之一。但在公元前3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全球范圍內出現了各色的社會形態。無論這些國家形式如何——王國、帝國、聯邦還是共和國——國家創立者都會在家庭與統治權之間建立聯系,或者至少會考慮如何通過家庭的治理模式和經驗統治國家。
古代國家往往以君主王朝為主——即統治權歸屬于一位像國王這樣的權威人物。國王通常通過繼承獲得統治權,之后又傳位給兒子、女兒或其他親人。將政治權威與家庭聯系起來無疑使國家統治權看起來更加自然和合法;家庭權威和國家權威于是得以相互鞏固和強化。除王權之外,其他的國家權力工具也依賴于家庭關系和模式。許多古代國家的建立者都將軍事征服視為政治秩序與社會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強制的形式,如軍隊和警察,來控制其領土。統治者建立軍隊,目的是維護國內的統治并征服其鄰國。
軍事組織受家庭和性別關系影響,也影響著家庭和性別關系。因為軍事活動基本上都是男性參與,他們將軍事上的造詣看得比其他技能更重要,所以加劇了性別的不平等。古希臘和斯堪的納維亞神話中一度提到了一些母系社會甚至純女性的社會是擁有女性組成的軍隊的;零星的陪葬品也證明了,在高加索、塞西亞、南亞、南美和東非的古代社會中,女戰士是真實存在的。可是,重重歷史證據表明,隨著社會愈加走向集權,軍隊建設很明顯提升了男性的權力和地位。而一些持女性主義立場的人類學家和歷史學家更是提出,從許多古代文明在政治、法律和軍事上的特征來看,古代國家社會興起的一個內在構成要素就是性別關系朝著對女性不利的方向重構。
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如此。例如,在埃及的政治權威和法條中,處理家庭和性別關系的方式就與美索不達米亞文明和古代其他地方不一樣,甚至有些相反。以至于,公元前5世紀,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造訪埃及,為當地的家庭狀況驚奇不已。他在書中說:“埃及人的風俗習慣似乎顛覆了人類的常規。在這里,女人去趕集、從事貿易活動,而男人則待在家里,縫縫補補、照顧家庭。”
公元4世紀,希臘的征服者試圖強行統治埃及,兩種文化不同的家庭和性別秩序發生了沖突。埃及的女性可以自由活動,無須用面紗掩面;可希臘的貴婦則不允許在公共場合拋頭露面,外出時被要求遮住頭部。在希臘,女性始終要受一位男性監護人的監護(通常是父親或丈夫),這位監護人對其監護的女性有很大的權力,比如她所有主要的錢財往來必須獲得男性監護人的同意。但埃及的女性則可以選擇遵循施行已久、在性別上更加平等的埃及法條,仍可以出現在公眾場所、從事商業、自行處理財務和法律問題。例如,一則紙莎草材料上記錄了一個公元前249年的法律案例:一位名叫泰-海滕的女性“以30%的利息借給了她丈夫大約273克白銀,規定在三年之內還清”。
女性甚至可以對自家的男性成員發起公開訴訟。當時有一個例子:兩位埃及女性起訴了一個男性親屬,指責他試圖利用更偏袒男性的希臘律法,沒收他們的父親留給她們的財產。還有一個例子,一位埃及女性起訴她的父親,理由與前一個例子相似:她的父親想搶走她丈夫留給她的財產。
在希臘征服埃及之前,埃及女人的法律獨立地位就已經存在了上千年。事實上,公元前3世紀初的記錄就顯示,埃及女性——無論是結婚了的還是未結婚的——均可以購買和繼承財產、打理自己的事務、在法律訴訟中充當自己的代理人等。結婚后,女性一般都會搬去與丈夫家人同住,但她們仍在丈夫家庭中保持相當程度的法律和經濟獨立地位。
在政治權威這方面,大部分埃及統治者,也就是法老,確實都是男性,但他們獲得統治權的方式是迎娶前一位法老王后的女兒。這往往導致王室的兄弟姐妹之間或堂表兄弟姐妹之間互通婚姻,因為王子需要娶一位公主來鞏固其權威。盡管在埃及法老時期,女性統治者相對較少(從公元前3100年到公元前343年共產生了500多位法老,但女性法老只有4位),但早在公元前2900年,女性統治在原則上就受到了認可。像哈特謝普蘇特(Hatshepsut)這樣的女法老雖不同尋常,但并不違背埃及人對性別與政治權力之間的關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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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謝普蘇特是公元前15世紀末在位的女法老
哈特謝普蘇特是一位法老的女兒,嫁給另一位法老為妻,因為法老的繼承人年紀尚小,她便代為攝政,后于公元前1490年獨攬大權。她以女法老的身份實施統治,繼承了法老的名號。但她常身著男裝,戴著象征王室權威的假胡須。有意思的是,假胡須并非哈特謝普蘇特為了假扮男性統治者開創的做法,因為男法老也戴假胡須。胡須是男性的象征,但在古埃及,統治者會戴假胡須,而非把胡子留長。哈特謝普蘇特從未想要掩蓋她的女性身份。例如,她在銘文就聲稱自己是太陽神阿蒙的女兒。她及其他幾位女法老的統治雖然不常見,但也表明,在古埃及,女性執掌王權并不矛盾。
即使不掌權,作為法老與王后的母親、姐妹和女兒,古埃及女性在統治和王位繼承上也能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在埃及眾多著名的王后中,納芙蒂蒂王后(Queen Nefertiti)常被認為與法老阿肯那頓(Akhenaten,公元前1352―前1338年在位)不相上下。甚至有推測,在阿肯那頓統治晚期,納芙蒂蒂曾作為攝政與他一起統治埃及。
其他國家的王室配偶往往只具備非正式的政治權力,但古埃及王朝不同,王后因為掌控著法老繼承權和“大法老王后”的頭銜,享有尊貴的地位。作為“神的妻子”,她們通過這一身份以母系傳承的方式在男性主導的神廟中獲得權威,同時也為一些王室女性成員在古埃及法老統治下的部分時期提供了一定的權力基礎。脫離家庭關系的女性很大程度上并沒有政治權力,但她們在古埃及王朝扮演著不同尋常、不可取代的角色——如法老王后的母親,法老的繼承只有通過她才能完成——這凸顯了男性在王朝體制下的政治權威也取決于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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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小傳:一部世界史》,[美]瑪麗·喬·梅恩斯、[美]安·瓦爾特納著,吳娟娟、姜昊騫譯,上海文藝出版社2025年12月。澎湃新聞經出版方授權發布。
來源:[美]瑪麗·喬·梅恩斯、[美]安·瓦爾特納著,吳娟娟、姜昊騫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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