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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發布《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新規將于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文件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情形以及調查取證內容和方法。
根據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疲勞駕駛:
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h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min的;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連續駕駛超過2h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min的;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24h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h的。(注:客運機動車駕駛人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駕駛人。)
文件提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具備避險條件但未及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經調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疲勞駕駛:
通過監測設備(包括但不限于視頻監控設備、腦電測量設備等)監測到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在事故發生前10min內出現生理疲勞閉眼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數值小于30的;(注:生理疲勞閉眼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因生理疲勞致雙眼瞼完全閉合,并持續2s以上的行為。)
對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訊問結果證實其處于精神難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狀態仍駕駛車輛的;
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出發前睡眠狀況和工作、飲食、用藥、生活等情況進行調查,證實存在表1列舉的一項或多項調查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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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公安部、905交通廣播
一審:黃佳僖、雷孜研
二審:曾雨田
三審:周智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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