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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期收官“沖刺忙”,行長掛帥首席合規官成主流模式
《中國科技投資》龍秋月
2026年2月28日,隨著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024年第7號令--《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設定的首席合規官聘任過渡期正式結束,銀行業陸續公布首席合規官人選。這亦標志著銀行業的合規治理正式從“被動監管遵循”邁入“主動合規治理”的新階段。
目前,已有近30家上市銀行集中發布首席合規官聘任公告,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全面跟進,完成或推進聘任工作。其中,國有大行“行長兼任首席合規官”成為最為鮮明的行業標配,而不同類型銀行基于自身治理結構、資源配置特點,呈現出差異化的選聘模式。如高管兼任成為股份制銀行、部分城商行的主流選擇,市場化選聘及專職專崗成為部分中小銀行的補充選擇。
近30家上市銀行完成首席合規官聘任
此次銀行業密集推進首席合規官聘任工作,核心驅動力源于監管政策的明確要求。2024年12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布《辦法》,這一政策的出臺,旨在提高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首席合規官承擔統籌推進合規管理、監督合規制度執行、報告合規風險等核心職責。
為確保政策平穩落地,《辦法》設定了一年的過渡期,明確要求所有銀行需在2026年3月1日前完成首席合規官的聘任工作,確保合規管理體系全面銜接落地。在過渡期的最后階段,各家銀行陸續官宣首席合規官,呈現出集中收官的沖刺態勢。
作者注意到,2026年2月27日,成為銀行首席合規官聘任的“集中官宣日”。當日,5家不同類型的銀行同步發布首席合規官聘任公告,在業內形成了“收官熱潮”。其中,國有大行占據兩席,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聘任行長張毅兼任首席合規官、交通銀行聘任首席風險官劉建軍兼任首席合規官;股份制銀行一席,浙商銀行聘任擬任行長呂臨華兼任首席合規官,其任職資格將待行長任職資格核準后正式生效;城商行和農商行各一席,分別是蘭州銀行聘任行長劉敏兼任首席合規官、青島農商行聘任行長于豐星兼任首席合規官。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近30家上市銀行完成首席合規官聘任或發布聘任公告,全面覆蓋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四大類銀行。從推進進度來看,國有大行整體落地較快,六大國有行中,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已完成聘任,僅中國工商銀行、郵儲銀行尚未發布相關聘任公告。不過,兩家未完成聘任的銀行均已設立首席風險官,分別由副行長王景武(中國工商銀行)、姚紅(郵儲銀行)兼任。
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的推進節奏雖略有差異,但均在過渡期內完成了核心工作。股份制銀行方面,如光大銀行聘任副行長楊文化兼任首席合規官、興業銀行聘任副行長孫雄鵬兼任、平安銀行聘任行長助理吳雷鳴兼任。城商行方面,蘭州銀行聘任行長劉敏兼任首席合規官、上海銀行聘任行長施紅敏兼任、齊魯銀行聘任行長張華兼任,均已生效。農商行方面,青島農商行聘任行長于豐星兼任首席合規官、江陰農商行聘任行長倪慶華兼任、常熟銀行聘任行長陸鼎昌兼任、無錫農商行聘任行長陳紅梅兼任。
首席合規官選聘三大模式分化
作者梳理近30家銀行首席合規官聘任情況發現,行業內逐步呈現出“行長兼任、高管兼任、市場化選聘及專職專崗”三大差異化選聘模式。
行長兼任首席合規官,是此次首席合規官聘任中最受關注的模式,也是國有大行的核心選擇,同時被部分城商行、農商行采用。從代表銀行來看,國有大行中,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毅、中國農業銀行行長王志恒、中國銀行行長張輝,均以行長身份兼任首席合規官,直接承擔合規管理的核心職責。
行長作為銀行掌舵人,兼任首席合規官后,能夠將合規要求直接融入經營決策、業務拓展、風險管理等各個環節,確保合規制度落地生根。另外,根據《辦法》規定,行長兼任首席合規官的,不受部分任職條件限制,且無需另行取得任職資格許可,大幅簡化了聘任流程,能夠快速完成政策落地,這也是國有大行選擇該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行長兼任外,由副行長、首席風險官等其他高管兼任首席合規官,是股份制銀行、部分中等規模城商行的主流選擇。例如,興業銀行聘任副行長孫雄鵬兼任首席合規官,平安銀行聘任行長助理吳雷鳴兼任;城商行中,重慶銀行聘任副行長、首席風險官王偉列兼任首席合規官,形成了差異化的合規管理架構。
高管兼任首席合規官的核心特點,一是專業性較強。此類兼任高管大多具備豐富的金融從業經驗和合規管理相關背景,能夠精準把握合規政策要求,提升合規管理的專業化水平。二是需履行監管核準程序。與行長兼任不同,其他高管兼任首席合規官,需符合《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即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法律合規工作三年以上,或法律合規工作八年以上且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同時需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核準后方可生效。
相較于前兩種兼任模式,市場化選聘或設置專職專崗首席合規官,是部分中小銀行的補充選擇。這種模式的核心是通過市場化手段,引入專業合規人才,提升合規管理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彌補內部人才短板。例如,此前上饒銀行通過發布首席合規官招聘公告公開選聘,2026年2月,監管部門核準李昊魯上饒銀行首席合規官的任職資格。此外,還有部分中小銀行直接聘任專職首席合規官,不兼任其他高管職務,專注于合規管理工作,提升合規管理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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