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架無人機從頭頂掠過,懸停、降落,把一袋熱騰騰的外賣穩穩放在小區的無人物流柜里。這樣的場景,正在越來越多的城市變為日常。然而,隨著這片低空空域日漸忙碌,怎么飛、誰來管、能飛多高等問題,成為了低空經濟發展的“必答題”。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監事長呂紅兵提出,應從產業促進法的角度完善法治,讓低空經濟在規則框架內有序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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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經濟是新質生產力的重要內容。”呂紅兵說,2021年,《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首次將低空經濟納入國家規劃;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再次提出“發展低空經濟”,這一年也被稱為“低空經濟元年”。“從外賣配送、醫療急救到城市巡檢、農業測繪,無人機正從‘玩具’變成‘工具’。 但空域資源日趨緊張、管理難度不斷加大,一系列現實問題也隨之浮現。”
呂紅兵注意到,我國目前已經建立起以民用航空法為核心,以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為支撐的法律法規框架,但這些規范主要適用于傳統民用航空。低空經濟由低空制造、低空飛行、低空保障、綜合服務等多個業態組成,是著眼科技發展和產業趨勢提出的全新概念,應當通過專門立法來激勵發展、發揮功能。他建議,立足我國低空經濟發展現狀及需求,這一領域的基本法宜采用更側重促進型的立法模式。
低空到底有多高?呂紅兵指出,目前國內普遍采用真高1000米以下作為低空空域的參考標準,如《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深化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見》就有“各類低空空域垂直范圍原則為真高1000米以下”的表述。《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則將空域分為A至W七類,將G、W類空域列為非管制空域。他認為,應結合真高及標高等概念對低空空域絕對高度予以明確,且在低空絕對高度設定上,以不影響民航公共運輸飛行為原則,拓展低空的空域范圍,平衡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管制便捷、資源高效利用之間的關系。
低空空域的權屬問題同樣值得關注。呂紅兵指出,現行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甚至憲法、民法典,均未對低空空域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民法典雖未將空域、航道、頻道等列入國有財產范圍,但其第246條做了概括性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他認為,在低空經濟促進立法中,可以直接規定國家對低空空域的所有權,從源頭上厘清權利屬性。
“安全是發展的底線。”呂紅兵強調,應依法確立安全為先原則,堅持“管得住”才能“放得開”,并將此貫穿低空經濟發展全過程,包括航空器制造與登記、運營方資質和許可、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交通規則制定及監管、數據采集并合規。以數據安全為例,目前主要以民航數據管理辦法(試行)、民航數據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行業標準為主,從形式上法律層級低、強制力不足,從內容上數據分類重疊、應用場景規范缺失,應以大法方式予以提升并擴充。
在管理權限方面,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規定“國家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全國空域資源”。呂紅兵分析,基于空域不同劃分,鑒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表述,可以理解對低空空域的管理留下了比較靈活的法律制度安排空間。中央空管委2024年將合肥、深圳等六城市確立為eVTOL(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試點城市,這些城市獲得600米以下空域部分管理權下放。從此角度,將低空空域使用作為國家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授權下的地方事權,存在合理性、可行性。
呂紅兵注意到,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已有鼓勵低空經濟領域“應用拓展”“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表述。他提出,政府應加強在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物流配送、國土能源、氣象測繪、文體旅游以及農業、海洋等方面的應用拓展,并制定科學性、系統化的配套管理規則。
在支持保障方面,呂紅兵也提出多項建議:加強對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的統籌規劃,明確工信、交通、發改、科技、公安、自然資源、住建、商務、文體、應急、市場監管、數據等部門的職責分工;鼓勵成立低空經濟領域行業協會與產業聯盟;發揮國資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加大技術創新支持力度和知識產權保護;支持標準體系與試驗驗證平臺建設;深化國際合作,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新民晚報原創稿件
記者:陳佳琳 解敏
編輯:李爭
編審: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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