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突發,傷者維權之路開啟
2024年10月,鄒雪女士(化名)在安徽省遭遇了一場飛來橫禍。武常(化名)駕駛輕型貨車超車時,因未確保安全撞上了鄒雪女士的電動自行車,導致她左肩嚴重受傷,經診斷為肩袖損傷,還接受了關節鏡手術治療。交警認定武常負全部責任,而武常是車主許霽(化名)的雇員,車輛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然而,在協商賠償事宜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于是,鄒雪女士委托侯玉平律師,將武常、許霽及保險公司一同訴至某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
律師出擊,多方面夯實維權基礎
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侯玉平律師的工作重點十分明確。首先,他系統地整理了事故認定書、醫療病歷、費用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核心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確立了對方的侵權責任和原告的損失范圍。其次,在賠償標準的適用上,這是本案的關鍵爭議點。鄒雪女士戶籍在安徽,但事故前已在浙江省寧波市連續居住、生活超過一年。侯律師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提交了寧波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查詢記錄等證據,成功主張按照賠償標準更高的浙江省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項目。再者,被告保險公司對事故真實性提出質疑,并申請對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侯律師堅持司法鑒定程序的正當性與結論的科學性,最終因保險公司未按期繳納鑒定費用,重新鑒定程序終止,原鑒定結論被法庭采納。最后,對于原告提出的各項損失,侯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了嚴謹核算和論證,雖然法庭對部分項目進行了調整,但最終核定了損失總額。
法院判決,傷者合法權益獲保障
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了侯律師的主要代理意見并作出判決。法院確認原告在浙江有經常居住地,殘疾賠償金、誤工費均按照浙江省相關標準計算。同時,確認原告各項合理損失共計233,495.25元。明確由被告陽光財險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80,3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1,845.25元,共計212,145.25元,鑒定費等間接損失由車主許霽承擔。對于原告主張中缺乏證據支持的部分,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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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給我們帶來了諸多啟示。“經常居住地”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至關重要,在外務工、生活的朋友要注意保留相關居住證據。訴訟中證據意識不可少,各項事實都需要證據支撐。保險也是重要保障,肇事車輛投保足額保險能讓傷者及時獲得賠償。司法鑒定程序嚴謹,只要程序合法、依據充分,鑒定結論同樣可以被法庭采信。在面對類似事故時,我們應積極固定證據,明確責任,善于運用法律規則,為自己爭取合理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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