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以53票反對、47票贊成的投票結果,拒絕限制川普在伊朗問題上的戰爭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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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賓夕法尼亞的民主黨參議員費特曼投下了反對票,站在了川普一邊,他希望美軍乘勝追擊、擴大戰果。
來自肯塔基州的共和黨人蘭德·保羅投下了贊成票,因為他認為此舉未經國會授權,且擔心美國會陷入泥潭。
美國憲法規定宣戰權屬于國會,因此一些人認為未經國會授權的戰爭行為,即為違憲。不過,美國總統又是憲法明定的軍隊統帥。且在政治實踐中,無論是哪一個黨派的總統,都常常在未經國會授權的情況下發起戰爭。
奧巴馬當年推翻利比亞卡扎菲政權的作戰行動,也未經國會授權。當時,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一份法律意見認為:作為軍隊統帥,在軍事行動的范圍與持續時間都有限的情況下,總統便有權單方面行使戰爭權力,而無需國會授權。當然,作戰范圍與持續時間,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在戰爭開始前,誰也無法百分百確定范圍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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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巴馬在當年對利比亞的作戰行動,也引起了國會的很大不滿。在2011年6月,眾議院以123票贊成、295票反對的結果,拒絕授權奧巴馬在一年之內對利比亞使用武力。從黨派來看,有115名民主黨人與8名共和黨人支持奧巴馬對利比亞使用武力,有70名民主黨人與225名共和黨人反對奧巴馬對利比亞作戰。
當然,僅憑眾議院,是阻止不了奧巴馬對卡扎菲動武的,卡扎菲的下場,大家都知道。
從此次的伊朗問題,以及奧巴馬時期的利比亞問題上,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兩黨是否支持總統的戰爭權力,主要還是取決于總統是不是本黨派的。當奧巴馬要對利比亞動武時,共和黨人就不支持總統的戰爭權力;當川普要對伊朗動武時,民主黨人就不支持總統的戰爭權力了。
我怎么看待這個問題呢?
在我看來,美國總統的戰爭權力,既是一個政治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憲法與法律問題。憲法在此問題上語焉不詳,沒有給出明確的步驟指導。憲法與法律也確實無法給出一個明確的指導。畢竟,戰爭是最復雜、最激烈的政治活動。這就造成了兩黨在總統戰爭權力的問題上,都在各取所需、各自解釋、各有各的理。
我認為,川普對伊朗的作戰,沒有問題,符合長期以來的政治實踐,也符合1973年的《戰爭權力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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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73年的《戰爭權力法案》,總統需要在發起軍事行動后的48小時內通知國會。如果未經國會授權或宣戰,則軍隊在戰場上的持續作戰時間不能超過60天,另外給出了30天的撤軍時間。時任總統尼克松在當時否決了這部法律,不過國會兩院均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推翻了總統否決,使之成為了法律。
其實1973年的《戰爭權力法案》,在很多方面,也無法實行。比如,總統可不可以打到第59天時,宣布停戰。一個小時后,再開打?當美軍基地在戰爭過程中遇到襲擊后,這場戰爭還能不能單方面停下來?就如我在前文所說,戰爭是最復雜、最激烈的政治活動,憲法與法律,實際上是無法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的。1973年《戰爭權力法案》的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是國會對總統的示威。
美國最高法院也不會插手這些事情,最高法院肯定會說,這事我管不了啊,這主要還是個政治問題,我不能插手,你們自己去扯皮吧。
依我看,總統和國會互相就這么動態制衡,時不時轉換角色,就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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