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廣告風險提示:數據出問題
編輯整理:張雙建律師,執業于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
前言
樓盤銷售廣告,尤其是軟文中,開發商會經常使用數據,如銷售情況、市場分析,以增加宣傳內容的可信性。
殊不知,廣告中數據使用不慎,就易于違反法律規定。
江陰案例
當事人為宣傳樓盤,在公眾號發布含有“2023年江陰商品房成交價格走勢圖”等內容的推文,走勢圖中含有全市商品房均價數據,該圖及圖中數據為引證內容,但未標明出處。
處理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發布含有絕對化用語、發布引用數據而未標明出處的廣告的情形。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2024年5月,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法律解讀
依據《廣告法》之規定,開發商推廣項目時,引用成交均價、房價走勢等市場數據時,應當真實、準確,并標明出處。
1、在廣告中引用市場數據,是開發商的常見手法。案例2中使用的商品房均價數據,即使是真實準確的,但由于未標明出處,違反了《廣告法》之規定。
《廣告法》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2、若廣告中引用數據不真實、不標明出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均可能面臨十萬元以下罰款等法律責任。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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