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豪門要奢侈臉 + 名包”?
當美貌成商品
醫美機構亂吹“標配”遭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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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美貌”淪為明碼標價的商品,當消費主義裹挾著畸形價值觀沖擊網絡空間,一場圍繞容貌與欲望的營銷鬧劇正在上演。“【再生美】的臉更配【lv】的包”“嫁給有錢人要有奢侈臉”,這些嘩眾取寵、博人眼球的廣告詞,表面是在兜售美麗,實則是在用扭曲的審美與奢靡之風,編織出讓人窒息的容貌焦慮陷阱。而這背后的始作俑者,已然逾越了法律不可觸碰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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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某生物基因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為了推廣營銷,在其微信視頻號發布了含有“【再生美】的臉更配【lv】的包”“嫁給有錢人要有奢侈臉”等內容的短視頻。“再生美”為一項實際應用于上海某醫療美容門診部醫美項目的專利技術。該廣告宣傳內容制造了“容貌焦慮”,將容貌出眾與國際品牌及“嫁給有錢人”等做了不當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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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視頻號頁面截圖
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系醫美企業,為推銷自身產品,發布的視頻廣告不僅制造了“容貌焦慮”,將容貌出眾與奢侈品品牌及“嫁給有錢人”等做了不當關聯,意圖誤導公眾盲目消費,更是大肆鼓吹奢靡之風,嚴重違背了社會良好風尚,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背道而馳,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的違法行為。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給予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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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僅是商業宣傳的窗口,更是社會價值觀的傳播載體,其內容會對社會風氣產生相關的影響。企業在發布商業廣告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自覺遵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充分履行審慎審查的義務,杜絕使用制造容貌焦慮、宣揚奢靡之風、物化人格等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避免將商品價值與不當婚戀觀、消費觀關聯,拒絕以扭曲審美、販賣焦慮的方式吸引眼球、賺取流量。
法律法規(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供稿: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
上觀號作者:上海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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