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AI 短劇《霍去病》的一組數據刷爆全網:3 人團隊、3000 元成本、80 集長劇、5 億播放量,乍一聽就是個草根團隊靠 AI 逆襲的勵志神話,引得不少人熱議。
可就在流量狂歡之際,導演楊涵涵親自出面澄清,狠狠戳破了這個神話 ——80 集是營銷號憑空杜撰,3000 元僅為算力成本并非全部投入,團隊實際有近 20 人,5 億播放量則是未經核實引用的臺灣東森新聞數據。
這場猝不及防的澄清,讓一場營銷鬧劇打回原形,也讓我們從法律角度看清,這場流量狂歡背后,藏著不少容易踩坑的法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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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看似完美的逆襲神話,其實是被拼接、夸大出來的虛假幻象。導演在澄清里說得很清楚,自己從未提及 80 集的說法,完全是營銷號為了博眼球編造的數字;3000 元只是制作過程中的算力成本,并非整個短劇的全部制作成本,團隊規模也遠非 3 人那么單薄;而被反復提及的 5 億播放量,只是自己未經嚴謹核實,就采信了臺灣東森新聞的報道。
可當這些極具噱頭的數字被隨意組合、大肆傳播,一個充滿吸引力的爆款故事就誕生了,而公眾被吸引、被打動的,恰恰是這個脫離實際、被刻意包裝的版本。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這種對數據的拼接、夸大甚至杜撰,早已觸碰了法律的紅線,不同主體的行為,都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這些夸大的信息,是短劇團隊自己或授意他人發布的,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虛假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對于一部短劇來說,制作成本、團隊規模、劇集集數、全網播放量,都是衡量其商業價值和制作水準的核心指標,更是吸引觀眾、投資和廣告合作的關鍵。如果為了蹭流量、博關注,故意發布夸大其詞的虛假數據,以此提升短劇的關注度和商業價值,這種行為就涉嫌不正當競爭,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營銷號憑空杜撰 “80 集” 這類虛假數據的行為,還可能侵犯導演和制作團隊的名譽權。導演明確表示 80 集是營銷號杜撰的內容,這些毫無根據的虛假信息,在全網傳播后,不僅誤導了公眾,還讓導演和團隊被貼上 “過度營銷”“撒謊博眼球” 的標簽,帶來了負面的社會評價。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導演有權要求杜撰虛假信息的營銷號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若造成實際損失,還可以主張相應的賠償。
至于未經核實就引用并傳播的 “5 億播放量”,則暴露了整個傳播鏈條中的責任漏洞。導演稱這個數據來自臺灣東森新聞,自己只是未經嚴謹統計就采信了,看似并非自己刻意造假,但在法律層面,作為短劇的制作方和傳播者,明知數據來源并非權威、未經核實,卻仍然為了宣傳效果公開傳播,一旦數據被證實為虛假,這種行為仍然可能被認定為傳播虛假信息,需要承擔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的責任。
而作為數據首發的臺灣東森新聞,如果無法證明這個播放量數據的真實性和來源的可靠性,其報道本身就構成了對公眾的誤導,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個事件最具諷刺意味的地方在于,它借著 AI 技術的東風,卻講了一個違背真實性的故事。如今 AI 技術日新月異,內容生產的門檻確實在不斷降低,普通人也能借助 AI 工具制作出屬于自己的作品,但這并不意味著,商業宣傳的法律底線也隨之降低。
用夸大、拼接的虛假數據編織流量神話,或許能換來一時的關注和流量,可一旦泡沫被戳破,不僅會消耗公眾的信任,還會讓制作方自身陷入輿論爭議,甚至面臨法律的追責。《廣告法》第四條早已明確,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這個原則,不管是傳統的商業廣告,還是為短劇、新媒體內容造勢的各類宣傳,都同樣適用,沒有例外。
說到底,AI 技術能讓內容生產變得更高效、更便捷,卻不能成為虛假宣傳的 “遮羞布”。技術可以是 AI 的,但傳播的數據必須是真實的,做內容的誠意也必須是真人的,守住真實性的底線,守住法律的邊界,才是內容長久發展的根本,靠虛假數據堆砌的流量,終究只是一場轉瞬即逝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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