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秋后算賬」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解答」
所謂「秋后算賬」是指企業對員工過去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是否能享有處分權,倘若存在,是否有時間限制。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第二十條規定,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
由此可見,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未有被廢止之前,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秋后算賬,但受到了時間上的約束。換而言之,倘若企業發現員工的一個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處罰,避免超過時效而最終被認定為違法。
部分地方則保留并沿用了類似的規定。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2022修正)》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處理的,不再追究該違章責任。
浙江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的通知第八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符合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一般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月內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
《貫徹落實 <勞動合同法> 若干問題實施細則》(津人社規字〔2018〕14號)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遼寧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六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職工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處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責任。
可見,部分地方對于企業是否能秋后算賬的時間標準不盡相同,而且均采取了主觀是否應知的態度。相較于訴訟時效最長受客觀時效二十年的規定,其限制反而寬松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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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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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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