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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會受權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說明(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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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3月5日電 受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鴻忠3月5日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說明。說明摘要如下:

        一、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重大意義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是通過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形成一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系統規范協調的法典。這是一項系統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改革開放40多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的創新發展,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制度基礎和社會基礎。一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開展一系列開創性工作,決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態文明建設從理論到實踐都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實現由重點整治到系統治理、被動應對到主動作為、全球環境治理參與者到引領者、實踐探索到科學理論指導的重大轉變,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成就舉世矚目,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實踐基礎和寶貴經驗。二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與時俱進、完善發展,整體實現“升級換代”,取得重大成就,現行有效的30多部生態環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規、1000多件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章制度、政策措施,為運用法治方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保障,也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堅實基礎。三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保護生態環境、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質量的期望值更高,希望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

        進入新時代新征程,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確定下來,完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我們黨不懈探索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升華和實踐結晶,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生態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相結合的重大成果。這一重要思想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思路、重大原則、目標任務、路徑方法作出全面謀劃,為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當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同時面臨實現生態環境根本好轉和碳達峰碳中和兩大戰略任務,仍處于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任務依然艱巨。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把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制度、實踐成果通過法典編纂的方式予以系統體現,有利于進一步彰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指導地位,確保生態文明建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對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二)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必要舉措

        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要求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以良法保障善治。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切實的法治保障,具有涉及面廣、體量大、內容多的特點,既涉及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和基本監督管理制度,又有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內容。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既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對我國現有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行必要的制度創新,增強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編纂出一部經得起歷史和實踐檢驗的高質量法典。這對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三)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貫徹新發展理念,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客觀要求

        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是解決我國生態環境問題的基礎之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高水平保護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護才能實現。”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就是要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統籌考慮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要素,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針對生態環境領域制約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的共性、綜合性或者普遍性的問題,完善生態環境領域的通用性制度規范,集成優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規范,統領協調生態保護法律制度規范,并對綠色低碳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等方面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完善生態環境領域法律責任制度。這對于貫徹新發展理念,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意義重大,有助于更好實現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

        (四)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增進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是關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會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人的生存來說,金山銀山固然重要,但綠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是金錢不能替代的。”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已經成為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但生態環境保護任務依然艱巨,實踐中仍然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認真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著力為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提供法治保障,讓美麗中國建設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是踐行黨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對于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五)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使法律體系更加科學完備、統一權威的內在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習近平總書記在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時代在進步,實踐在發展,不斷對法律體系建設提出新需求,法律體系必須與時俱進加以完善。”編纂生態環境法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新要求,不僅對完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義,也必將對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產生深遠影響。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出臺后,我國將形成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相關專門法律共同組成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時俱進,更加科學完備、統一權威。

        二、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將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列入黨中央重要工作議程。為做好法典編纂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先后四次向黨中央請示和報告,就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的總體考慮、工作安排、體例結構、重要內容等進行匯報。2025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并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請示,對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聚焦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對我國現行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形成一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系統規范協調的生態環境法典,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完備的生態環境法治保障。

        貫徹上述指導思想,切實做好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作為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魂和綱,全面體現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義、豐富內涵和實踐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生態環境法典在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推進美麗中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必須以滿足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動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堅持從國情和實際出發。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國情和中國式現代化偉大實踐,實事求是、穩中求進,緊緊圍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建設目標要求,充分認識和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加快綠色化、低碳化的高質量發展階段新要求,系統考慮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國際影響等實際需要,既立足當下,又著眼長遠,全面梳理總結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經驗,把成熟的、看得準的編入生態環境法典,充分體現生態環境領域的最新實踐成果,增強法律規范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對于還看不準、需要繼續探索實踐的,可以作出原則性規定,保持法律制度規范一定的開放性、兼容性、適應性。四是堅持樹立歷史眼光和世界眼光。汲取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中蘊含的智慧和理念,借鑒人類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有益成果,使生態環境法典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時代特色,為世界生態環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五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立法工作規律和法典編纂規律,統籌立、改、廢,妥善處理好生態環境法典內部、外部制度規范的協調統一,增強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范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積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廣泛凝聚立法共識。

        三、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將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列入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趙樂際委員長多次主持召開常委會黨組會議,對做好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和生態環境法典各草案稿進行研究。成立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李鴻忠副委員長任組長,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法學會等單位有關負責同志任成員,統籌協調法典編纂中的重要問題。2023年11月3日,李鴻忠副委員長主持召開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會議,正式啟動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2023年11月7日,召開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會議,宣布組建工作專班,具體負責編纂起草工作。工作專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任專班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任專班副組長,集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工作機構、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業務骨干,并吸收有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參加。同時,為更好凝聚廣大專家學者的智慧,根據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會議精神,成立了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專家委員會,為法典編纂工作提供智庫智力支持。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正式啟動后,工作專班在常委會黨組的領導下,扎實開展法典編纂工作。全面深入學習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持續跟進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最新重要講話精神,從全局和戰略高度研究和把握生態環境領域問題,并貫徹落實到法典研究和編纂工作中。廣泛收集整理國內外研究資料,密切關注國內外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發展情況,深入研究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的特點,積極與生態環境法學界進行溝通交流,通過召開座談會、調研走訪等方式認真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針對法典的篇章結構、重點難點問題、具體制度等,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研討、總體設計和方案比選。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生態環境法典各編草案(征求意見稿),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審議后,發往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學術研究機構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等共132家單位征求意見,并赴有關地方進行調研,聽取意見。工作專班根據各有關方面反饋的意見對法典各編草案稿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并就一些重點問題與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等有關部門進行密切溝通,廣泛凝聚共識。經反復研究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生態環境法典草案。

        按照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安排,2025年4月,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這是草案整體審議。2025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進行分拆審議,即對草案第一編“總則”、第三編“生態保護”、第四編“綠色低碳發展”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25年10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繼續進行分拆審議,即對草案第二編“污染防治”、第五編“法律責任和附則”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25年12月,報經黨中央原則同意后,將之前分拆審議并修改完善的各編草案,重新合為一個整體,形成完整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三次審議稿。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并決定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包括整體審議和分拆審議,均通過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同時通過代表工作平臺征求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并征求了有關部門、地方、研究機構、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意見。赴多地開展調研,聽取意見建議,并就重點難點問題多次組織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草案印發全國人大代表,組織部署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并征求意見。各方面普遍認為,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充分體現和反映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體例結構合理、條款內容豐富,務實可行,為機構及其職責的調整留有必要的空間,較好地處理了與有關法律的關系,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和中國特色。

        2026年1月30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代表研讀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會議審議、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修改完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已經比較成熟。據此,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

        四、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主要內容

        綜合考慮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理論研究現狀和工作實踐情況,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采取了適度法典化的模式,編纂工作分三類情況分別處理,具體考慮是:第一類情況,將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經編訂纂修,全部納入生態環境法典。法典編纂出臺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第二類情況,將現行有關流域、區域、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等生態要素、生態系統方面和循環經濟、節約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規范,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者體現到生態環境法典之中。這些方面的現行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海島保護法、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公園法、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以及循環經濟促進法、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這些法律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出臺后將繼續保留,因此,法典相關規定內容需要統籌協調,并保持一定的開放性、兼容性。第三類情況,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這些方面尚未制定專門法律。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則性、引領性規定,為今后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和實踐發展確定原則、奠定基礎、留有空間,以體現法典的時代性、前瞻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共5編、1242條,各編依次為: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總則編

        第一編“總則”規定生態環境領域的重要法律原則和基礎性、綜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統領其他各編。原則上將適用于第二編“污染防治”、第三編“生態保護”、第四編“綠色低碳發展”的通用性制度規范,如生態環境領域規劃、標準、監測、影響評價、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等,提煉歸納在第一編“總則”中規定。同時,注重處理好與有關法律的關系,將現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主要內容編纂進第一編“總則”,并吸收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近年來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所規定的有關新制度內容。此外,第一編“總則”積極總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實踐經驗,將各方面認識較為一致、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體現法典的實踐性。

        第一編共9章、147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基本規定。第一編第一章“基本規定”,主要內容有:一是明確了生態環境法典的立法目的,規定了“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目標要求(草案第一條)。二是規定了生態環境定義、法典適用范圍、黨的領導、基本國策等內容(草案第二條至第五條)。三是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即預防為主、系統治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草案第六條)。四是規定了生態環境保護各方面的責任與義務、表彰獎勵、國際合作等內容(草案第七條至第十四條)。此外,對全國生態日作了專門規定(草案第十五條),不再保留現行環境保護法關于“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的規定。

        2.關于監督管理。第一編第二章“監督管理”,主要內容有:一是監督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包括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責任清單制度、河湖長制與林長制、協調聯動機制、跨行政區域的聯合保護協調機制、生態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信息共享等(草案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二是監督管理制度,主要規定生態環境監管制度的一般性規范,包括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大監督、生態環境司法、各有關機關執法配合、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主體功能區制度體系、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管理制度體系、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三水統籌與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保護地體系、區域流域保護、重點海域綜合治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現場檢查、行政強制、生態環境信用監管制度等(草案第一編第二章第二節)。

        3.關于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第一編第三章“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主要對規劃體系、規劃編制的程序性要求、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等作了規定。

        4.關于標準和監測。第一編第四章“標準和監測”,主要對生態環境領域標準體系、生態環境基準和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等作了規定。

        5.關于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第一編第五章“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分為一般規定、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三節,將現行環境保護法的有關內容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內容納入,并充分考慮實踐發展,作出以下重要修改完善:一是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草案第八十二條)。二是要求從事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技術單位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業務,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水平和從業經歷;對技術單位實行備案管理并加強監督管理(草案第九十九條)。三是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予批準的具體情形(草案第一百零五條)。四是增加規定建設項目運行過程中應當實施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草案第一百零八條)。

        6.關于生態保護補償。第一編第六章“生態保護補償”,對生態保護補償的制度機制,包括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作了規定。

        7.關于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第一編第七章“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應對責任體系、監測預警、通報和應急聯動等作了規定。

        8.關于保障措施。第一編第八章“保障措施”,主要規定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價格、采購、金融、產業等保障措施。

        9.關于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第一編第九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主要對政府生態環境信息公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以及保障公眾參與、鼓勵公眾監督等作了規定。

        (二)污染防治編

        第二編“污染防治”對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關于污染防治的規定,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優化。一是將現行法律規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總結提煉為通則、一般規定,并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污染防治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規定。二是在體例結構上,首先考慮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三大污染防治攻堅戰,其次是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對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光等新領域污染防治問題作出針對性制度規定。

        第二編共9個分編、36章、526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通則。第二編第一分編規定了通則,分為“一般規定”、“排污許可管理”2章,主要內容有:一是總結提煉污染防治共性制度,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草案第一百五十條),強調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許可管理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草案第一百五十一條),禁止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條),強化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草案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口設置使用要求等(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條至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等)。二是增加規定污染防治總體要求(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條),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制度,并對分類管理等排污許可管理具體制度作出規定(草案第二編第二章)。同時,增加對農業面源污染突出區域強化系統治理的要求等(草案第一百七十二條等)。

        2.關于大氣污染防治。第二編第二分編規定了大氣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對”4章。草案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確防治大氣污染應當調整交通運輸結構(草案第一百八十九條)。二是鼓勵、支持采用超低排放等技術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草案第二百一十二條)。三是加強揮發性有機物大氣污染防治,增加制定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標識制度等(草案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五條)。四是強化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大氣污染防治,加強重型貨車大氣污染防治和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等排放檢驗造假的監管,明確船舶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等監督檢查要求(草案第二編第四章第三節)。五是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精準加強秸稈、落葉等焚燒的組織、指導和管理,明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和規定的時段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條)。六是解決老百姓“家門口”的油煙、惡臭等問題,增加規劃、選址等要求(草案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

        3.關于水污染防治。第二編第三分編規定了水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4章。草案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增加嚴格控制設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共用入河排污口監測等要求(草案第二百七十五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二是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增加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等規定(草案第二百八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條)。三是明確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廁所改造,增加規定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確定本行政區域的畜禽散養密集區(草案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九條)。四是進一步加強進入內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增加監測、監控、多部門聯合監督管理等要求(草案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五條等)。五是增設“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一章,規定國家加強重點流域水污染的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動流域一體化保護(草案第二編第十章)。

        4.關于海洋污染防治。第二編第四分編規定了海洋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陸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污染防治”、“廢棄物傾倒海洋污染防治”和“船舶海洋污染防治”5章,以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為基礎編纂形成。

        5.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第二編第五分編規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土壤污染預防”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3章。草案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確土壤污染防治應當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人居環境安全(草案第三百九十六條)。二是明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時限前完成(草案第四百五十四條),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地塊具體管理要求(草案第四百五十六條)。

        6.關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第二編第六分編規定了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基礎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增加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業固體廢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控制標準(草案第四百七十二條)。二是明確轉移固體廢物出省級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通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信息平臺等提前報送有關信息(草案第四百七十六條)。三是將“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修改為“國家實行固體廢物零進口”(草案第四百七十八條)。四是針對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突出問題,增加規定聯單管理等制度(草案第五百一十八條等)。

        7.關于噪聲污染防治。第二編第七分編規定了噪聲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加強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解決老百姓“家門口”的噪聲問題(草案第五百七十條、第五百七十一條)。

        8.關于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編第八分編規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核設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術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廢物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確取得放射性污染監測機構資質的條件(草案第六百一十一條)。二是增加規定國家建立符合受控熱核聚變特點、促進核聚變應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草案第六百一十三條)。三是完善核設施環評制度(草案第六百一十六條)。四是增加規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分級分類管理等制度(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條等)。五是增加規定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輻射環境管理名錄等制度(草案第六百三十條等)。六是與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等做好銜接,完善放射性廢物污染防治制度(草案第六百三十五條等)。

        9.關于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二編第九分編分為“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3章。該分編根據新的情況和實際需要編纂形成,既立足當下,又著眼長遠,把成熟的、看得準的編入,對于還需要繼續探索的,作出原則性規定:一是加強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建立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等(草案第二編第三十四章)。二是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產品電磁輻射限值、電磁輻射設施分類管理等(草案第二編第三十五章)。三是光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產品光限值、光污染防治分區管理等(草案第二編第三十六章)。

        (三)生態保護編

        第三編“生態保護”按照統籌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的關系、實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雙贏的要求,對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海島、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態系統,強調充分保護;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明確統籌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這樣的體例設計,既體現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辯證統一,又尊重了不同生態要素的各自特點,有助于更好實現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

        第三編共7章、264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一般規定。第三編第一章“一般規定”,規定生態保護編一般性、原則性的內容,是生態保護編的“總綱”。其中,突出生態系統保護,明確國家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海島、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耕地等生態系統的保護,推進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草案第六百七十七條);突出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明確國家統籌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提升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草案第六百七十八條);突出生物多樣性保護,加強種質資源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共享惠益,防范外來物種侵害(草案第六百八十二條至第六百八十五條);強調開展生態修復應當尊重自然規律,遵循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沙則沙、宜荒則荒的原則(草案第六百九十一條);針對綠化樹種草種選擇不當損害人體健康問題,明確城鄉綠化應當因地制宜,科學選擇綠化樹種草種(草案第六百九十二條);強調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方針,支持開展生態保護各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草案第六百九十六條)。

        2.關于生態系統保護。第三編第二章“生態系統保護”,主要是整合規定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中有關生態保護的內容,同時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態系統的專門規定,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共分為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海島、江河湖泊、荒漠六節。一是按照擇其要旨要則的原則,將現行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等法律中關于生態系統保護的規定納入法典并進行了修改完善(草案第三編第二章第一節至第四節)。二是專設江河湖泊一節,明確國家加強江河湖泊生態用水保障、水域岸線分區管理、水生生物保護等,鞏固提升江河湖泊生態系統的功能(草案第三編第二章第五節)。三是專設荒漠一節,在堅持防沙治沙的同時,明確加強荒漠生態系統保護,發揮荒漠生態系統防風固沙、調節氣候、調控水文、保育土壤、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功能(草案第三編第二章第六節)。

        3.關于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第三編第三章“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強調“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在做好保護的同時加強對資源的合理利用,使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共分為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其他自然資源五節。在土地資源方面,明確國家堅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草案第七百五十九條);實行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一體保護(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條),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草案第七百六十六條),加強黑土地保護(草案第七百六十七條)。在礦產資源方面,明確國家鼓勵、支持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加強綠色礦山建設(草案第七百七十一條)。在水資源方面,要求統籌兼顧保護、開發、利用、節約水資源和防治水害(草案第七百七十八條);強調國家厲行節水,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條、第七百九十三條);明確國家建立健全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建設項目和有關規劃水資源論證制度(草案第七百八十八條)。在漁業資源方面,明確漁業生產應當堅持養殖為主、適度捕撈,實現漁業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草案第七百九十四條)。此外,還對林木、草原、野生動物和海洋資源等其他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作了規定(草案第三編第三章第五節)。

        4.關于物種保護。第三編第四章“物種保護”,主要整合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分為野生動物保護、野生植物保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三節,規定了野生動植物的分類分級保護、外來入侵物種分類分級管理(草案第八百一十二條、第八百三十三條、第八百四十六條);加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保護、收容救護、放生管理和致害應對(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條、第八百二十二條、第八百二十三條、第八百二十八條);采取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建立種質資源庫和野外回歸等措施,加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保護(草案第八百三十二條、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明確國家完善外來物種入侵防控體系,嚴厲打擊非法引入外來物種行為(草案第八百四十四條)。

        5.關于重要地理單元保護。第三編第五章“重要地理單元保護”,將自然保護地和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保護立法的相關內容加以整合規定,分為“自然保護地”和“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二節。其中,自然保護地目前尚無專門立法,根據國家公園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有關中央文件,規定了自然保護地分類分級管理、設立調整、分區管控、園地共建、社會共享、生態修復(草案第八百五十九條至第八百六十五條),以及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季節性差別管控(草案第八百六十八條)等內容。同時,第二節既對重要流域、區域生態保護的共性制度作出規定(草案第八百七十條至第八百七十五條),又對長江、黃河、其他大江大河大湖等重要流域(草案第八百七十六條至第八百八十一條)和青藏高原、海南島、秦嶺、“三北”工程建設區等重要區域(草案第八百八十二條至第八百八十七條)的專門要求作出規定。

        6.關于生態退化的預防和治理。第三編第六章“生態退化的預防和治理”,整合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關規定,分為水土保持、防沙治沙二節。其中,在水土保持方面,要求加強監測、采取防治措施,嚴格管控因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并加強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草案第八百九十三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在防沙治沙方面,要求加強荒漠化綜合防治,嚴格沙化土地所在地區活動管理,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制度等(草案第九百一十條至第九百一十五條、第九百一十八條)。

        7.關于生態修復。第三編第七章“生態修復”,主要是從中央文件和現行立法中總結提煉有關生態修復的一般性規則規范,包括生態修復的規劃編制、監測監督、項目驗收、后期管護、成效評估等(草案第九百二十三條至第九百二十八條、第九百三十七條),同時對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江河湖泊及入海河口、礦區的生態修復作出具體規定(草案第九百三十一條至第九百三十六條)。

        (四)綠色低碳發展編

        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涉及環境資源經濟的法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對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發揮了重要作用。第四編“綠色低碳發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結合現實需要,聚焦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綠色低碳發展重要領域、重要環節,建立健全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法律制度。

        第四編共4章、114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一般規定。第四編第一章規定了綠色低碳發展的總體要求和有關制度。一是明確本編的適用范圍(草案第九百三十八條)。二是明確綠色低碳發展的總體要求,以及發展循環經濟、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應對氣候變化等重要領域綠色低碳發展的目標導向(草案第九百三十九條至第九百四十二條)。三是明確涉及區域重大戰略實施、產業發展、交通運輸、建造建筑、農業農村等的綠色低碳發展有關要求(草案第九百四十三條至第九百四十七條)。四是明確國家建立健全綠色低碳標準體系,對綠色低碳產品標準實施等作出規定(草案第九百四十八條)。五是針對國家機關和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公共機構、企業、公民等不同主體,分別規定踐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草案第九百四十九條)。六是明確對綠色低碳發展的投資、財政、金融支持措施,以及科技支撐保障、加強國際合作等有關要求(草案第九百五十條至第九百五十二條)。

        2.關于發展循環經濟。第四編第二章規定了發展循環經濟相關法律制度。本章系統整合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有關制度,與第二編“污染防治”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規定相協調。同時,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廢棄物循環利用、綠色消費有關規定。在有關現行法的基礎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確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發展有關要求,將生產者責任延伸作為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制度措施(草案第九百五十六條、第九百五十九條)。二是優化清潔生產制度,完善審核結果應用、強制性審核、綠色設計、綠色包裝等有關規定(草案第九百六十六條、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三是充實廢棄物循環利用制度,增加新型廢棄物、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以及再生金屬加工利用、再生材料推廣應用等有關規定(草案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九百八十六條、第九百九十條)。四是建立健全綠色消費制度,增加綠色消費激勵機制、政府綠色采購、二手商品流通交易等有關規定,明確公民和企業的相關義務(草案第九百九十二條、第九百九十四條、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九百九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一條)。

        3.關于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第四編第三章規定了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法律制度。草案在現行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礎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適應實際需要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變化,明確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原則,完善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利用有關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二條、第一千零六條)。二是健全節能監督管理體制,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等有關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七條、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一十條)。三是強化能源綠色低碳轉型要求,完善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建立健全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等有關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四條、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4.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第四編第四章規定了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法律制度。一是規定國家堅持減緩與適應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明確相關的監督管理體制、決策協調機制(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二十七條)。二是規定應對氣候變化的基礎性制度和有關要求(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三是明確通過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動減緩氣候變化,對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原則、組織實施有關行動方案等作出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四是規定減緩氣候變化有關措施,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至第一千零四十條)。五是規定適應氣候變化有關措施(草案第四編第四章第三節)。六是明確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合作要求(草案第四編第四章第四節)。

        (五)法律責任和附則編

        貫徹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要求,第五編“法律責任和附則”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司法新情況新問題,采取平移、歸并、銜接、提升等方式,科學、合理設置法律責任,構建更加統一完備、嚴格規范的法律責任體系。

        第五編共3章、191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法律責任通則。第五編第一章“法律責任通則”,主要對生態環境法律責任作出總體性規定。一是第一節“一般規定”。包括歸責原則、追責期限、法條競合、新舊法適用、責任折抵、免責事由和按日計罰等具體適用規則。二是第二節“責任主體”。包括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和機構、規劃編制機關和審批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個人等違法主體,以及相應的民事、處分和刑事責任等。三是第三節“責任追究”。包括行政執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協商調解機制、禁止令保全措施、舉證責任、支持起訴、法律援助、案件移送、執法監督等。

        2.關于法律責任分則。第五編第二章“法律責任分則”第一節至第三節,主要將不同污染防治領域和生態保護領域中同樣的管理制度所對應的行政處罰責任集中規定,避免重復、不一致。一是第一節“違反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包括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監測設施設備,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生產銷售不符合要求的監測設施設備,干擾、破壞生態環境監測設施設備等的法律責任。二是第二節“違反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包括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有關技術單位和人員與負責審批的部門存在利益關系,未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違反“三同時”管理規定等的法律責任。三是第三節“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規定”。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未按照規定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以欺騙和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未依法填報排污信息,超過排放標準或者排放控制總量排放污染物,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違法設置排污口,未按規定公開生態環境信息,未將污染防治所需資金列入工程造價,以及違法將境外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境內等的法律責任。

        第五編第二章“法律責任分則”第四節至第十一節,分別規定了違反大氣、水、海洋、土壤、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以及違反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和光污染防治規定的各自特有的行政處罰責任。為了保障法典的體系化、嚴密性和責任的嚴格可行,這部分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編纂:一是對同類違法行為設置相同或者大體平衡的法律責任。二是增加責任條款,對于法典前四編中禁止性、義務性規定,均有處罰條款相對應或者作出安排,做到令行禁止。三是加大處罰力度,在現行法律相關規定基礎上,根據新情況提高部分行政罰款數額,或者增加行政處罰種類。同時,對一些違法行為區分不同違法情形或者不同類型違法主體,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做到過罰相當。

        第五編第二章“法律責任分則”第十二節、第十三節,考慮到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方面其他相關法律繼續適用,多數法律責任在其他法律中已有規定,對違反生態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和違反綠色低碳發展管理規定的行為,采取具體規定和指引規定相結合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責任。一是承接海洋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中法律責任規定。這兩部法律在法典通過后將廢止,對其中涉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的法律責任,在草案中明確規定。比如,對于占用、損害自然岸線行為,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等行為,規定具體的行政處罰責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二是針對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領域突出問題,回應實踐需求,填補法律責任空白。比如,對未按照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進行生產建設活動,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未按照規定建立廢舊產品回收體系,未遵守一次性塑料制品生產銷售使用規定,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未報送排放統計核算數據或者年度排放報告等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責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三是作出銜接性、指引性規定。明確違反本法有關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義務,本法未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第五編第二章第十四節“其他違法行為”,主要規定除第二章第一節至第十三節外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拒絕阻撓監督檢查,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企業事業單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發生生態環境事故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打擊報復舉報人等的法律責任。

        3.關于附則。第五編第三章“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定其他法律對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領域有具體或者進一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二是規定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對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條)。三是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原則制定有關軍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四是規定法典施行日期和同步廢止的10部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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