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制定中長期規劃指導經濟社會發展,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種重要方式。2025年10月,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
今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5周年,是“十五五”規劃開局起步之年。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將審查“十五五”規劃綱要草案,勾勒國家未來發展藍圖。
值此全國兩會召開之際,澎湃新聞緊緊圍繞“十五五”規劃的主題,推出《十五五 十五問》專題,“國之大者”、“民生關切”都蘊含其中。
今天關注知識產權法治建設話題。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 “十五五” 規劃建議)明確提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協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同時部署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擺在了服務創新發展的重要位置。
從“十四五”知產制度補短板、強保護,到“十五五”對法治建設適配創新發展、培育新質生產力提出更高要求,我國知產法治建設正從基礎搭建階段,邁向精準施策、體系重構、前瞻布局的提質新階段,與中國創新從“追趕者”向“引領者”跨越同頻共振。
黨的十八大以來,專利法等核心法律完成修訂,反不正當競爭等配套制度持續完善,為創新發展筑牢制度根基。但創新實踐的快速迭代,也讓知產法治建設面臨新課題:保護強度如何適配不同產業區域發展階段、分散立法格局如何打破、惡意訴訟如何規制、成果轉化“最后一公里”如何打通等等。下一個五年,如何讓知產法治建設貼合創新實踐,為中國創新立規矩、劃邊界、強保障,成為亟待解答的命題。
科學立法:精準錨定知產保護強度“臨界點”
知識產權制度是激勵創新的核心保障,而科學立法則是知識產權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一條重要經驗是,保護強度并非越高越好,而應與國家發展階段相適應。”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馬一德在接受澎湃新聞專訪時表示,從經濟學角度看,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呈倒“U”型特征,超出合理區間的過度保護,會抬高創新成本、抑制知識擴散,唯有在投資保護與知識共享間尋求精妙平衡,才能真正激發整體創新活力。
當前我國正處于創新轉型的關鍵階段,不同行業、區域的發展水平差異顯著,戰略性新興產業與技術吸收積累型領域的保護需求各不相同。馬一德認為,這意味著,知識產權立法不能停留在抽象原則層面,更不能搞“一刀切”,而應建立在深入的國情調研之上,準確判斷整體及各細分產業所處發展階段,找準保護強度的“臨界點”。
“一套適用于東部發達地區的制度安排,未必完全適用于中西部創新基礎相對薄弱的地區。”馬一德認為,“十五五”期間的知識產權科學立法,關鍵在于立足區域發展不平衡和產業結構差異的現實,堅持分類施策、精準供給,以扎實的實證研究為制度設計基礎,讓知識產權制度真正服務于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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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重構:推動知產立法從分散到體系化
與科學立法同樣重要的是法律體系的系統化建構。馬一德長期關注并呼吁推進知識產權法典化,是基于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建設階段性任務的判斷。在“十五五”開局、科技加速迭代的背景下,法典化不僅具有理論價值,更具有現實緊迫性。
從制度目標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明確提出開展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研究,做好專門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增強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和統一性。
“增強適用性和統一性的根本路徑,就是體系化建構;在立法形式上的集中體現,就是法典化。”馬一德表示,繼民法典頒行后,我國已啟動環境法典、教育法典等編纂工作,制定知識產權法典,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知識產權法典化,絕非單行法的簡單匯編,也不能照搬日韓公共政策宣示模式,而是要提煉“公因式”進行體系化重構。馬一德強調,法典化建設需圍繞知識產權的客體類型、權利歸屬等核心內容構建統一基礎規范,同時面向未來預留制度空間。
具體可從以下三個層面推進:在總則層面提煉共通性規則,形成成熟的知識產權法學范式;以法典化為契機,對既有規則進行體系化、本土化、時代化更新,重構技術合同、權利行使邊界等關鍵問題;構建信息財產保護的開放性體系,為數據、算法、數字內容等新型權益提供制度支撐。
對于推進節奏,馬一德建議“十五五”期間采取分階段推進方式,先加強基礎理論研究、形成編纂框架,再以總則先行、分編漸進的方式穩步推進,逐步形成結構清晰、邏輯嚴密、兼具開放性的中國特色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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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惡意訴訟:明晰邊界抬高權利濫用成本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持續提升,個別市場主體利用惡意訴訟打壓競爭對手、謀取不當利益的現象逐漸顯現,成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新問題。
“既要防止‘保護不足’,也要警惕‘權利濫用’。”馬一德表示,當前惡意訴訟規制的難點在于“惡意”主觀狀態的舉證和認定難度較高,導致受害者維權面臨重重障礙,亟需構建多元化的識別和規制路徑。
破解惡意訴訟難題,關鍵在于明晰邊界、抬升違法成本。馬一德提出四大具體建議:一是明確權利人審慎義務,要求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在維權前對權利基礎、侵權事實進行合理審查;二是明確惡意認定標準,在司法解釋層面制定惡意認定的負面清單,將“知識產權已失效仍主張權利”“在關鍵商業節點集中提訴并配合高額索賠”等行為納入考量范圍,提升規則可預期性;三是完善救濟體系,構建全面賠償機制,不僅賠償訴訟費、律師費等直接支出,還應填補合理預期利益損失,支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四是探索懲罰性賠償,對主觀惡意深、社會影響大的權利濫用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讓惡意訴訟行為真正“得不償失”。
源頭防控:推廣企業知產合規深圳模式
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在于從“事后維權”向“事前預防”延伸,而企業作為創新主體,是知識產權風險防控的第一責任人。
馬一德認為,“十五五”期間踐行“源頭治理”的法治導向,需要將知識產權納入企業公司治理和發展戰略,讓合規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部分,而政府則需做好規則指引和公共服務供給,提供可復制、可操作的合規示范。
深圳的探索為企業知識產權合規建設提供了優秀樣本。當地出臺《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設置專章明確企業技術秘密管理要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發布實務指引,地方標準細化商業秘密認定、分類分級管理等制度,并配套示范文本和試點推廣機制。這種“立法+指引+標準+試點”的模式,為企業建立內部合規體系提供了清晰框架,具有極強的推廣價值。
在推廣合規示范的同時,還需補齊知識產權服務短板。馬一德認為,當前部分地方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仍以事后維權援助為主,對企業差異化需求把握不足,未來應加強前端服務,建立企業需求反饋機制,圍繞研發立項、人才引進、數據安全等關鍵節點提供針對性風險評估與合規輔導;同時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業專業化水平,推動服務機構與企業研發活動深度融合,形成覆蓋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全流程的服務體系,通過企業自覺、政府引導、專業服務協同發力,實現知識產權風險的源頭防控。
成果轉化:打通知產從紙面到現實的轉化通道
知識產權的價值,最終要體現在轉化運用上。我國創新體系由高校院所等國有科研機構與市場化主體共同構成,二者面臨的轉化難題各不相同,亟需分類施策、精準破解,打通高校院所與市場主體之間的“最后一公里”,讓知識產權從“紙面權利”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針對高校院所“成果沉睡”問題,馬一德指出其癥結在于功能定位與市場需求脫節、評價體系 “唯論文、唯數量”。對此,他提出三大解決思路:一是實行分類管理和差異化評價,將成果轉化率、產業貢獻度等指標納入應用研究類機構核心評價內容,打破傳統學術指標導向;二是強化產學研協同,完善企業“發榜”、科研機構“揭榜掛帥”制度,建設產業導向的共性技術研發平臺,通過市場化機制實現成果公開轉化;三是深化職務科技成果產權改革,明確發明人與單位的權利邊界和分配比例,賦予科研人員更充分的成果處置參與權和收益權,激發其對接市場的積極性。
對于市場主體面臨的成果轉化周期長、風險高、融資難等問題,馬一德建議完善法治保障下的公共服務體系:一是健全金融支持機制,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制度,探索科技成果轉化保險等風險分擔工具;二是活躍技術交易市場,建設全國統一的技術交易平臺,培育專業化技術經紀人隊伍;三是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制定科學統一的評估標準和操作規范,破解“價值難確定”的瓶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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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布局:補傳統制度短板,重構新興領域規則
“十五五”期間的知識產權法治建設,既要回望現實補齊傳統制度短板,更要面向未來重構新興領域規則,在保護強度與創新活力、制度穩定與時代回應之間尋求動態平衡。
在傳統領域,商業秘密和地理標志保護的制度碎片化問題亟待解決。馬一德表示,商業秘密保護目前分散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規中,其防御性權利的本質與傳統排他性知識產權不同,簡單類推適用現有規則難以體現制度本質,建議借鑒國際專門立法經驗,制定系統完備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地理標志領域存在行政認定與商標注冊并行的格局,“兩套體系、三種制度”銜接不足,在農業強國建設和鄉村振興背景下,亟需制定統一的《地理標志保護法》,理順權利保護和管理機制。
在新興領域,人工智能的規則重構尤為緊迫。在馬一德看來,圍繞人工智能“數據輸入—算法學習—內容輸出”的技術邏輯,當前面臨三大核心挑戰:訓練階段的侵權風險與制度空白、AI 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與保護機制不明、平臺責任邊界待重塑。
他認為,這些領域的制度設計直接關系我國在全球科技競爭中的規則話語權,亟需在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為模型訓練確立合理使用空間;堅持“人類創造性貢獻”原則,對AI生成內容區分情形形成類型化保護規則;強化平臺風險防控義務,實現權責相適、治理有效。
澎湃新聞注意到,從科學立法到法典化重構,從規制惡意訴訟到源頭合規建設,從成果轉化到新興領域規則前瞻布局,這些聚焦的議題,都指向同一個目標:讓知識產權法治建設精準適配創新發展需求,以完善的制度體系激發創新活力、塑造發展優勢,為中國從創新“追趕者”向“引領者”轉變,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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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趙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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