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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司法警官職業教育研究》2022年第4期
作者 | 孫平,發文時為廣東開放大學副校長、教授
一、“五花八門”的“法學院”名稱
當前,法學教育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除專門的法律院校以外,現在全國各地的綜合類高等學校多辦有法學院。據G省教育廳公布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建設專欄”內的普通高等學校2021年信息公開年度報告表顯示,G省截至到2021年底共有高等學校154所,其中公辦本科學校40所,民辦本科學校9所,中外合作辦學的本科學校4所,獨立學院性質的本科學校16所,公辦高職學校60所,民辦高職學校25所。全省154所高等學校中設立法學院的有40所,占高等學校總數的近四分之一。綜合類的本科學校普遍建立有法學院,一些專業類的本科學校如音樂學院、體育學院、美術學院多不設法學院。高職學校較少設立法學院,即便是少數高職學校設立法學院也多是與其他專業的學院合并設立,很少有獨立設立法學院的。
在學院設立上,我們發現公辦高等學校與民辦高等學校沒有區別,也就是說在設立法學院的問題上不存在辦學主體性質的區別,只是有的高等學校可以接受專業存在的價值而加以舉辦,而有些高等學校認為法學專業師資力量不足,學生就業困難,因而沒有舉辦。
通過對G省高等學校法學院設立情況的調查,我們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就是“法學院”的名稱五花八門。作為二級學院的“法學院”名稱多不統一,很不規范,具體情況如下:
01
法學院
一些綜合類的高等學校直接設立獨立的法學院,當然在法學院的下面有設立法律系的,還有設立其他相關專業系的:如社會工作系、公共管理系;也有的高等學校法學院下面設立了專門的法學類別的系部,如有的高等學校法學院下設國際法學系、法律系、民商法學系、知識產權法系;還有的高等學校法學院,下設理論法學教學部、訴訟法學教學部、民商法學教學部。
02
民商法律學院
一般設立二級學院的普通叫“法學院”,較少使用“法律學院”的稱謂。但是有一所公辦綜合性本科高等學校設立了民商法律學院,其他高等學校均沒有這種現象。
03
法政學院
有的高等學校設立了法政學院,也就是法律與政治學院的簡稱,如某海洋大學設立法政學院,下設理論法學系、刑事法學系、民商法學系、海洋法與國際法學系、社會學系、政治與行政學系。
04
政法學院
有一些高等學校設立有政法學院,嚴格意義上全稱應該是“政治與法律學學院”,如某師范學院設有政法學院,下設思想政治教育(師范類)系、法學系、社會工作系。還有一些高等學校的政法學院包括了思想政治課的團隊。近些年來,大多數高等學校在思想政治課教學團隊的基礎上成立了馬克思主義學院,這樣的話就可以獨立設立法學院了。如某工業大學原來的政法學院包括思想政治課教學團隊,因為設立的獨立馬克思主義學院,因此在2022年9月該校的政法學院更名為了法學院。
05
法學院與知識產權學院合并設立
一些高等學校近年來開始將知識產權學院與法學院合并設立,往往在法學院與知識產權學院下面設立有法律系、知識產權系。高等學校設立知識產權學院是對知識產權重視的一種積極表現,但是知識產權其實與法學并不存在天然的聯系,知識產權的產生與保護性注冊申請往往與工業和商業關系密切,知識產權的法律救濟才與法律存在聯系。知識產權的問題往往不在于如何進行法律救濟,而在于如何加以利用和保護,這方面的知識法學專家其實并不是非常了解,往往從事工業、商業的人士更為熟悉,所以說知識產權學院和法學院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分開設立知識產權學院和法學院才是科學的態度。
06
法學院加掛律師學院
有個別普通高等學校在法學院的名稱外加掛律師學院。其實,律師學院是近年來為新任律師進行培訓而由司法行政部門在一些高等學校設立的培訓機構,完全沒有必要作為法學院的同屬名稱對待,僅僅是法學院培訓職能的一種體現而已。
07
人文與法學學院
某農業大學設有人文與法學學院,下設中文系、歷史哲學系、法律系。
08
應用法學與公共事業學院
某高職院校設立了應用法學與公共事業學院,開設法律事務專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行政管理專業、文秘專業和社會工作專業。如此看來,截至2022年11月,G省高等學校的法學院系的名稱有16種之多。據統計如果叫“學院”的,使用“法學院”的較多,如果使用“系”的,使用“法律系”的較多。
09
文法學院
某石油化工學院設立了文法學院,下設中文系、法律系、歷史系、教育系。
10
法律與社會工作學院
某普通高等學校設立了法律與社會工作學院,下設法律系、社會工作系、知識產權系、公共管理系。
11
法律與行政學院
某普通高等學校設立了法律與行政學院,下設法律系、行政管理系、社會工作系。某高職學校設立了法律與行政學院,開設了專科性質的法律事務專業、社會工作專業、老年服務與管理專業、行政管理專業。
12
財經政法學院
某職業類本科高等學校設立了財經政法學院,設有大數據與財務管理、大數據與會計、法律等3個本科專業和大數據與財務管理、大數據與財務會計、國際金融、法律事務和行政管理等5個專科專業。
13
法務學院
法務其實是法律事務的簡稱,直接使用“法務學院”名稱的非常少見,但是某民辦高職學校設立了管理與法務學院,開設有專科性質的法律事務專業。
14
法學系
設立法學系的高等學校非常少,一般要設“系”一級單位,普遍的名稱是“法律系”,很少有叫“法學系”的,而如某醫科大學設有衛生管理學院,下設的系里有一個法學系,按照該校的專業解釋主要進行的是衛生法學的學習。
15
法律系
一些高職學校和警察類的高等學校沒有設立法學院,二級單位就是“系”,因此在這些高等學校里設立獨立的法律系,如某警官學院、某司法警官學院都設有法律系。
16
政法系
作為高等學校的二級單位,直接設立法律系的較多,但是直接設立政法系的很少,往往有師范背景的高等學校會設立政法學院或政法系的,因為過去這些學校設立過政治教育系。由于法律專業的影響越來越大,師范類的高等學校原來的政教系基本上都改為的政法學院或政法系了。如某第二師范學院就獨立設立了政法系。
如此看來,截至2022年11月,G省高等學校的法學院系的名稱有16種之多。據統計如果叫“學院”的,使用“法學院”的較多,如果使用“系”的,使用“法律系”的較多。為什么使用學院的名稱時就使用“法學”,即“法學院”,而使用“系”的時候就使用“法律”,即“法律系”,難道“法學”與“法律”還不同嗎?嚴格意義上說,“法學”突出的是“學問”全稱應該稱為“法律科學”。“法律”突出的是“律條”,“法學”與“法律”是有區別的。但是在高等學校的院系設立過程中,往往人們喜歡使用“習慣用語”。在二級學院的稱謂上習慣使用“法學院”,雖然使用“法律學院”也沒有錯,事實上某知名高等學校就設立了“民商法律學院”。再進一步說,“法學院”的規范的叫法是“法律科學學院”,“法律系”的規范的叫法應該說“法律科學學系”,只是人們“習慣”成了“自然”,因此叫“法學院”“法律學院”“法律系”“法學系”“法律學系”都是可以理解的。
通過統計,筆者還發現,高等學校二級學院獨立設立“法學院”的其實并不多,相反使用“組合性”名稱的學院較多,如人文與法學學院、法學與知識產權學院、政法學院等,這就說明一些高等學校沒有把“法學專業”提到重要的高度上去對待,視“法學專業”為小眾的專業,因此,要和其他專業組合才能稱為獨立的“學院”,否則單憑法學專業一家是很難成立獨立的“學院”的。這同時也說明,在這些高等學校的管理者眼中,法學專業其實是可有可無的,“棄之可惜”,但是又不想放棄,因此導致在這些高等學校里法學專業很難得到應有的重視。筆者以為,現在高等學校每年畢業時的專業警示中,法學專業一直都是被“紅牌”警告的專業,因此普通高等學校如果沒有相當的師資力量,沒有明確的學生就業方向的話,其實就不要設立法學專業了,法學專業不是“萬金油”專業,它是一門專業技能非常強的專業。
高職學校很少有單獨設立法學院(系)的,即便是有,也是跟其他專業合在一起設院系的。現在的高職學校主要以專科性質的學校為多,如G省本科性質的職業大學很少。高職學校開設法律事務專業,對學生的就業來說有一定的壓力,因為現在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法律部門的招錄人員的指向都是“本科學歷”,因此,現在的高職學校的法律專業的大多數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就做好了“升本科”考試的準備,真正就業的比例很低。這樣就導致本來“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變成了“以升學為導向”的教育了,高職學校辦學的宗旨無法實現,也會造成教育資源的浪費。因此,高職學校要設立法學院(系)的話還是要采取審慎的態度。
二、“法學院”歷史的發展淵源
從法律的角度可以說,“法律人創造了大學”。意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是1088年成立的,這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大學。歐洲中世紀大學的基本組織形式。當時的羅馬皇帝需要有人應用和解釋羅馬法典,就把來自世界各地的學習法律的學生組織起來,于是就有了“大學”。大學的成立與法律人的關系是非常緊密的,因為大學必須是一個法人團體。
最早的大學其實是不分學院的,學院意味著教授一門學科的專門的團體。如果沒有那么多的學生,也沒有眾多的教學人員,辦學規模不大,就不需要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自然也就不需要設立二級“學院”了。從高等學校管理規范的角度來看,“學院”是大學的二級管理組織機構,正如“系”是二級管理組織機構一樣,如果沒有達到分級分類管理規模的時候,大學是不分學院或系的。一般來說,“法學院”是大學的二級學院,它的出現是法學教學與研究規模增大的體現。
在我國,獨立設立的“大學”都會按照某一特定的學科把相關的教師和學生劃到某個“學院”中。同樣的道理,大學設立的“學院”會按照某一特定的學科把相關的教師和學生劃到某個“系”中。這時的“學院”和“系”是二級和三級單位的組織機構的稱謂。現在我國高等學校有一種不好的現象,就是獨立設立一級組織單位的“學院”,如果某職業學院,其下屬的二級組織應該稱為“系”,但是,往往也稱為“學院”,結果造成“此學院”不同于“彼學院”,一個是一級單位的名稱,一個是二級單位的名稱,但是負責人都稱為“院長”,作為外人根本無法區分誰大誰小。這種人為地造成的混亂,是教育系統“浮躁主義”盛行的體現。
目前,大學層面的學校名稱沒有直接叫“法學院”的,以前有叫“政法學院”的,如北京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等,現在普通政改政法大學了,如中國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解放初期,教育部做出了一項規定:“各大區如有條件具備時得獨立設立一所政法學院。”這樣也就有了北京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中南政法學院,所謂的“政法五院”的局面。法學院最早是從傳播羅馬法典的意義利的博洛尼亞法律學校為標志和模板建立起來的。“在某些特定時期,無論其教學質量如何,意大利的法學院一直吸引著大批的外國學生。這些學生把博洛尼亞模式傳播到意大利內外。”使用拉丁文教學和以解讀羅馬法典為主要內容是博洛尼亞建立法學院的傳統,這個傳統一直延續到17世紀。很長一段時間,各個法學院的學習材料就是羅馬《教會法大全》和《民法大全》。后來歐洲的許多國家建立的法學院要么是傳播習慣法,要么傳播成文法,有的干脆禁止傳播羅馬法典,并不一定按照博洛尼亞的、以傳播羅馬法典為模式建立法學院。也是因為法學院成立的目的不同,在中世紀的歐洲出現了許多不同類型的法律學派。
我國古代沒有法學研究和傳授的機構,雖然歷史上有《法經》《漢書·刑法志》《宋刑統》《唐律疏議》《大明律》到《大清律例》等著作和法律規定,但是,當時的法律都是由各級官員自己掌握的,古代的地方最高行政官員也就是當地的大法官,法律規定需要官員自己學習和掌握的。“秦后來下‘焚書令’,規定百姓要學法律的,‘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民間不得私自傳授法律知識。”在中國的歷史上,法律知識主要靠“私塾”傳授和“家傳律學”,沒有專門的研究、傳授機構。到了明清時期,一些官員由于法律知識不足,為官有難度,于是就自己請了懂法律的“幕友”,也稱為“師爺”,替自己處理法律方面的事務。有的官員請的不是一個,而是好幾個“幕友”,這樣就出現的“幕學”。通過師傅帶徒弟的辦法,一些人想學習法律知識只能走“幕友”之路。但是,“幕學”不登大雅之堂,這些“幕友”都是在“幕布”的后面為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走不到前臺上來。清代還有一個現象值得肯當,這就是“私家注律”,即私人對法律的規定進行注釋,這也是官方默認的,并且為官方立法所引用。“清代紛起的私家注律,實質上是受命于國家,為國家注釋法律服務的。”
“我國大學在我國時期已將西方大學的‘學院制’管理模式引入到國內大學中,同時將其首次載入到各校的管理文本之中,可見其受重視程度之高。”1898年,當時的全國最高學府,即今天的北京大學的前身京師大學堂設立,其開設的課程有高等政治學、內容包括法律學。1904年,京師大學堂首設“法律學門”,開創了中國近現代大學法律專門教育之先河。1912年,“京師大學堂”更名為“北京大學”。1917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學校長后開始了“廢門改系”。1919年,“北京大學法律學門”正式更名為“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成立于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為北京大學法律學系。
清朝末年,各地多設有法政學堂,還設有私立法政學堂,公立、私立法政學堂并存。到了民國時期,法政學堂多改為法政專門學校,1912年11月2日,當時的教育部還專門公布了《法政專門學校規程》。“1915年東吳大學法學院成立之初,羅炳吉建議學校名稱為:中國比較法學院(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但是,這只是一個歷史上出現過的個人建議,并沒有得到真正的實施。
中山大學的法學院最早是從廣東法政專門學校而來,廣東法政專門學校后改為廣東法科大學。1924年2月,孫中山下令將國立廣東高等師范學校、廣東法科大學、廣東農業專門學校合并為國立廣東大學。廣東大學成立后,設立了法科學院。1926年,為紀念孫中山先生,廣東大學更名為國立中山大學,法科學院一直得以保留。1952年全國高等學校院系大調整時,中山大學法科學院被撤銷。1979年7月,經教育部批準,中山大學復辦法律學系。1993年7月,法律學系與政治學系、社會學系以及中山大學人口研究所一起組建成立中山大學法政學院。2001年9月,中山大學撤銷法政學院,并在原法律學系的基礎上復建中山大學法學院。
解放后,新中國創辦最早的法律系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它是1950年10月成立的,當時該系按照前蘇聯法學教育的模式進行教育,聘請前蘇聯法學專家擔任顧問和教學。在上世紀50年代,“政法學院”的出現是“政法財經各院系原則上適當集中”政策影響的結果,如北京政法學院是在北京大學法律系和清華大學、燕京大學、輔仁大學的法律系、政治系、社會學系合并基礎上成立的。當時為什么叫“政法學院”?一來“政法學院”是由各大學的法律系、政治系組合而成的;二來當時的政法學院“實質上具有黨校的特點”,法律專業曾被列為“按絕密專業標準招生”。其“政治學”的色彩較濃,因此,“政法學院”也就是“政治學與法學學院”的意思。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英文為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清華大學法學院Tsinghu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我們發現一個現象,法學院普遍使用的是Law School或者school of law,為什么這里多使用的是school而不是英文的college,根據《牛津英漢雙解詞典》的解釋,School一般是指學校,主要指小學、中學、專科的學校如藝術學校等。在美式英語中,school和college(學院),university(大學)是通用的。有時也指大學的院、系,比如法學院、醫學院、歷史系使用的都是school。College是指學院、職業學校,在英國是指某些大學內獨立的學院。早期的學院就是學生住宿的場所,后來在英國“學院開設取代大學所承擔的教學,并開設課程,成為專門從事教學的自治機構;而大學無權過問學院的管理事務,只為學院提供教學和頒發學位,學院成為英國大學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教學和行政組織”。
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使用law school翻譯成中文的“法學院”是美式英語的用法。另外,我國大學的二級學院也不像英國大學的學院有獨立的辦學權力。
三、法學院的名稱應該規范統一
“法學”的全稱應該是“法律科學”(science of law),因此“法學院”的全稱應該是“法律科學學院”才對。我們平時所說的“法學”是“法律科學”的簡稱。為了避免“法學”與“學院”中的“學”字重疊,也為了避免“法律科學學院”冗長的名稱,人們習慣使用一種簡稱,即“法學院”。
在我國的大學生存在一個奇怪的現象,稱“學院”時多使用的是“法學”一詞,稱“學系”時使用的往往是“法律”一詞,即我們常見的“法學院”和“法律系”。“法學”為“院”,“法律”為“系”。好像“學院”強調的是“學術”,“學系”強調的是“實務”一樣,其實它們的含義都一樣,只是使用的習慣問題,本質上沒有區別,管理的層級不同罷了。在我國的大學生,幾乎沒有稱“法學學院”“法學系”的,也幾乎沒有叫“法律學院”“法律院”的。
“法學院”其實不難理解,但是“政法學院”“法政學院”就有不同的意思在里面了。“政法學院”里的“政”是指“政治”。從古至今,大學都是法律的解讀和傳播之地,與此同時,法律與政治聯系的最緊密,政治和法律都是大學研究和傳播的據點。所以說,“政法”詞語的使用頻率遠遠大于其全稱即“政治與法律”詞語的使用。這說明在法律的關聯詞語中,“政治”詞語的表現與“法律”最為緊密,因此許多人習慣使用“政法”而不習慣使用它的全稱“政治與法律”。當然“政法”與“法政”顯示的是“法”在前與后的問題,應該關系并不大,這里還涉及到一個習慣用語和事物來源的問題。中國早期的“法政”詞語是從日本的“法政學堂”而來的,“政法”詞語是從蘇聯引進的,它們多多少少受外來文化的影響。
筆者認為,如果已經設立了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高等學校,就不要再設“政法學院”了,可以單獨設立“法學院”。因為這里面的“政”的內容已經在馬克思主義學院里有所體現了,如果一所大學同時設立馬克思主義學院和政法學院,一定會在教學內容的沖突和學術理解的困難。
法學與商學走得較近,因此就有了“法商學院”的設立。廣東財經大學曾經有過一段歷史,即廣東省人民政府與司法部在廣東商學院的基礎上籌辦“廣東法商大學”,但是,一直沒有辦成。最后,廣東商學院辦成了廣東財經大學,與法學的校名無緣了。但是,廣東財經大學內部的法學院辦的不錯,其法學專業教師人數在廣東省高等學校名列前茅。“文法學院”,一般理解為文學與法學學院的簡稱。但是“文法”從概念上來理解有“文學語法”的意思,因此在有些場合下,“文法”一詞的意思也不盡一致。凡是叫“文法學院”的學校,可以理解其文學專業和法學專業都不夠強大,把兩個專業組織起來才能成為一個像樣的“學院”,于是就把這兩個文科的專業放在了一起。
“五花八門”的“法學院”的名稱沒有誰對誰錯之分,只有是否合理和重視程度的問題。如果大家都覺得叫“法律科學學院”不如叫“法學院”合適,那么就應該統一使用“法學院”為好。大家要在一起交流、合作、研討,如果機構名稱不同,多多少少共同滿是有區別的,如果區別過大的話,是不利于在一種語境下進行交流的,否則就是“各說各話、互不相干”。
能夠獨立設立的法學院最好獨立設立,不要和文學、商學、政治學混在一起。各自發展,對彼此學科的健康發展都有好處。如果法律科學的力量不足以設立一個單獨的學院,那么獨立設置“法律系”也是完全可以的,沒有必要非設立為學院不可。法律系或獨立設立,或者放在公共教學部,也是可以的,如此可以避免理解上的困難,也免去了對法律科學的輕視。如果“法學”非要變成一種“點綴”的詞語,要和文學、政治、經濟、財政等專業合在一起來表述,本身就說明法學專業的體量還不夠支撐一個獨立的單位,如果硬要和其他專業在一起辦學,多少給人一種對法學學科的不夠尊重的意思在里面。在提倡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之下,法學絕不是可有可無的一個專業,法律知識不是可有可無的知識,每一個大學生都要掌握專業里面的法律知識。只有掌握專業法律知識,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專業的大學生。
當然,也要認識到法學專業的學生當前就業存在一定的困難,其主要原因就是專業類法律人才培養不足,普通類的法律人才培養過剩。因此筆者建議,普通高等學校師資條件有限的話應該多辦法律系,少辦法學院。法律系可以培養法律專業的學生,也可以作為通識課程的部門,對各種專業的學生開展有專業背景的專項法律知識介紹,使更多的法律系的老師為專業學生講好非法律專業的相關法律知識,如工科類的學生要進行知識產權法知識、工業法知識、商業法知識的傳授。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通識類的法律知識是所有的大學生要掌握的知識。對于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來說,其專業的法律知識恰恰是他們最需要的,但是,這類知識往往法律老師并不擅長。大家都去關注通識類的法律知識的傳授了,其實這部分知識的內容在大學的“思想政治課”已經由思想政治課的老師介紹了,并不需要多少法律專業的師資,那么為什么專業法律教師不去在工業法、農業法、知識產權法、商法、信息法、網絡法等專業方面發力呢?
如果一所大學成立了法學院,就說明其法律專業的學生人數和教師人數達到了一定的程度,那么這類學校可以把法學視為一個重要的專業來舉辦,這樣的法學專業教育對學生、對老師都是有好處的。如果招不到一定數量的學生,沒有一定數量的法學專業教師,社會對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求量也不大的情況下,就最好不要辦法學院。沒有一定的體量就不要辦法學院,不要為了舉辦法學專業硬要和其他專業合在一起舉辦。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辦的做法其實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
法學院名稱的規范統一,有利于法律科學本身的健康發展。如果有更多的其他學科和專業來“稀釋”法學專業,對各自學科的健康發展沒有多少好處。因為在這里不是學科的“拓展”,而是互相牽制,有限的教育教學資源達不到合理的利用,主業的發展不明確,會形成“內耗”。如果一位法學教師得不到專業的發展,沒有良好的職業發展環境,自然就會對法律科學采取淡化與轉向的行動,就會出現專業方向的變更。教師個體的專業發展如果受到阻礙,對本部門法律學科的健康發展也會帶來不利的影響。
法學院名稱的規范統一,有利于學生對法律科學的正確認識。法律科學是人類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法律科學愈發進步,法律實踐愈發健康,法治社會愈發完善。對法律科學的正確認識是法學專業學生的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形成的關鍵要素。“就法學本身的品格而言,脫離專業教育而談人格的培育,顯然會流于空泛”。社會的發展不可能沒有矛盾,不可能沒有沖突,人類社會也不可能杜絕違法犯罪,存在這些現象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沒有必要大驚小怪,沒有必要看破紅塵,要客觀地認識社會的發展,要敢于面對復雜的社會矛盾。如果我們培養的學生能夠從法律科學的發展歷程中理解社會的沖突,就能夠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就能夠看到法律是社會管理“調節器”的重要作用。
法學院名稱的規范統一,有利于依法治國共識的形成。中國社會從缺乏法律制度到依法治國國家的形成,走過了一段艱難的道路。從過去人們談“法制”到現在國家提倡“法治”,其歷史含義和現實意義是有很大區別的。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時候,要提倡立法工作的完善,社會需要“法制的完備”。在法制工作已經完備的時期,社會管理需要的是“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與大膽實踐。依法治國是依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是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更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國必須提高人們對法律地位的認識。法學院是法律知識傳播的最重要的陣地,法學院名稱的規范統一使得人們對法律權威的認識更加鞏固,使法律精神能夠深入人心,從而保證依法治國共識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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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金夢洋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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