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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1年,王女士因不具備北京戶口(2004年才落戶),無法以自己名義參與某單位集資建房項目。經協商,她與同事張先生約定:由王女士全額出資,借用張先生名義購買“一號房屋”,產權歸王女士所有,待可過戶時,張先生無償配合。
雙方于2001年6月簽署《承諾書》,明確:
房屋產權歸王女士;
全部購房款(含39萬元貸款)由王女士承擔;
張先生僅出借名義,配合未來過戶。
此后,王女士支付首付款10.7萬余元,以張先生名義辦理貸款,并連續10年按時償還全部月供。房屋交付后,王女士一家自2001年起持續居住至今,并承擔物業費、供暖費、水電費等全部使用成本。房產證雖登記在張先生名下,但原件一直由王女士保管。
2011年,王女士曾起訴要求過戶,后撤訴。2020年代再次起訴,張先生抗辯稱:
起訴已超訴訟時效;
房屋為經濟適用房,借名協議無效;
自己才是真實產權人。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張先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王女士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承諾書》真實有效,結合王女士持有全部購房票據、貸款還款記錄、長期實際居住等事實,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
協議不因“經適房”性質而無效:
涉案房屋的《集資建房協議》簽訂于2008年4月11日前,根據北京市相關政策,此類房屋現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借名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過戶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要求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是基于物權歸屬的請求,具有物權請求權性質,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登記不等于真實權屬:
不動產登記僅具公示效力,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借名關系時,不能僅憑登記否定實際權利人。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三重證據閉環+政策精準把握”:
書面協議:2001年的《承諾書》是關鍵,明確權屬與義務;
資金流向:首付款收據、十年還款流水、公司借款單等,證明王女士是唯一出資人;
長期占有使用:20余年居住事實+全部費用繳納憑證,形成穩定權利外觀。
更重要的是,我們準確援引了北京市關于2008年前經適房可上市的政策,破解了“合同無效”的致命抗辯。
此案說明:早期借名買房并非必然無效,只要證據扎實、符合政策窗口,仍可確權過戶。但風險極高,務必在專業借名買房律師指導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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