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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家執行體制改革,黨的二十屆三中提出,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要求,加強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完善民事強制執行法律監督機制。近年來,檢察機關通過推進涉民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監督專項活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取得了明顯成效。本期專題聚焦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重點難點,約請一線檢察官圍繞終結本次執行虛假訴訟監督、超標的查封監督審查、民事執行中追加增資瑕疵股東的法理等問題,結合案件辦理重點予以詮釋,以饗讀者。
“到期債權”與“收入”在執行中的
區別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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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筱瀅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
第六檢察部主任
四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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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濤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
第六檢察部
四級高級檢察官
摘 要:民事案件執行中,涉及“到期債權”與“收入”的認定,其內涵和外延應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到期債權和執行收入屬于兩種不同的執行程序。對于被執行人的收入,執行法院在向有關單位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即可徑行予以扣劃、提取。而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執行法院采取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的方式。第三人可以對履行通知書提出異議,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停止對第三人的強制執行,同時按照審執分離的原則,不得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在執行實踐中,混淆到期債權與收入的執行程序是一個較為常見且嚴重的錯誤。如何識別“到期債權”與“收入”的執行程序,對規范執行行為,避免“違法執行”“亂執行”,以及精準進行民事執行監督都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到期債權 收入 執行措施 執行監督
全文
一、基本案情及辦案過程
2019年3月,劉某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雁塔區法院”)起訴稱,2008年其購買了西安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電子公司”)的廠房1498.35平方米,用于開辦公司,2016年6月,某電子公司提出需要回購其購買的廠房用于資源整合,雙方達成回購協議。2018年某電子公司在未通知劉某的情況下將股權轉讓給了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科技公司”),其中包括劉某正在使用的廠房,導致劉某被迫搬出廠房,給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劉某要求某電子公司向其償還回購款1500萬元,違約金107.62萬元、律師費80.6萬元及案件訴訟費。2019年3月26日,雁塔區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載明:某電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向劉某歸還購房款1500萬元、利息107.62萬元及律師費80.6萬元,以上共計1688.22萬元。
2019年4月2日,劉某向雁塔區法院申請執行。同年4月16日,雁塔區法院向H科技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要求H科技公司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某電子公司在H科技公司股權轉讓款等收入17002764元。4月22日,H科技公司向雁塔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股權轉讓款付款條件尚未達成,該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法律依據。6月11日,雁塔區法院裁定駁回H科技公司的異議。H科技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安中院”)提起復議,后申請撤回復議,11月11日,西安中院裁定準許H科技公司撤回復議申請。11月8日,雁塔區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某電子公司存于H科技公司名下的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1900萬元,后某銀行根據雁塔區法院的文書凍結H科技公司賬戶1900萬,并將實際凍結的5995589.92元扣劃至法院兌付劉某。11月20日,H科技公司向雁塔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雁塔區法院采取的凍結行為程序不合法,凍結金額超標的,要求雁塔區法院返還已經扣劃的5995589.92元及利息,并解除對該公司賬戶的全部凍結措施。2020年9月27日,雁塔區法院裁定駁回H科技公司的異議。H科技公司不服向西安中院提出復議。2021年1月25日,西安中院裁定駁回H科技公司的復議申請。
在檢察機關開展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評查活動中,西安市檢察院組織對上述執行案件進行了評查。通過評查發現雁塔區法院在該案執行中存在錯誤將到期債權認定為收入、違法采取執行措施、違法審理執行異議等問題。在西安市檢察院與區檢察院的一體化履職下,向雁塔區法院制發執行監督檢察建議。雁塔區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組織專門力量對執行案件進行評查復核,之后對檢察建議內容全部采納,啟動執行回轉程序,糾正該案執行中的錯誤。
二、主要問題
(一)法院混淆了“到期債權”與“收入”的區別,擴大了收入的適用范圍
根據民法理論,收入也是到期債權之一。然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被執行人的收入在法律上具有明確且特定的含義。在法律語境下,這類可供執行的收入具體指向的是自然人個人通過各類活動所獲得的財產性收益,這些所得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像薪資、獎金、提供勞務獲得的報酬、撰寫文章得到的稿費、提供咨詢服務的費用、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持有股票或股份所獲得的分紅、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等。收入本質是個人憑借勞務等非經營性活動所獲得的財物,例如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等。與之不同的是,到期債權則是指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債務人必須當即履行其義務,但尚未被債權人實際受領的債權。到期債權一般是基于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等其他法律關系形成,二者存在明顯區別。實踐中,可從如下五個方面對到期債權與收入加以辨別:“(1)收入的權利主體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收入的主體應該是自然人,而到期債權的權利主體不限于自然人。(2)收入一般具有經常性、連續性,而到期債權大多表現為一次性。(3)收入的給付人和被執行人之間法律關系特定,一般為勞動、儲蓄、投資、租賃等合同關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簡單明了。到期債權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債權,基礎法律關系十分寬泛,也較為復雜。(4)收入的給付人負有單向、確定、穩定的給付義務,一般以現金方式給付,給付的時間、地點、金額及給付的方式確定,一般沒有爭議。而到期債權人一般負有對待給付義務,給付的時間、地點、內容、金額、方式只能依據具體的法律關系才能確定。(5)收入的給付人一般為單位,通常有健全的會計賬目,容易查詢被執行人的收入。而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包括一切民事義務主體。”(詳見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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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期債權”與“收入”的執行程序不同,法院錯誤將“到期債權”按照“收入”采取執行措施
針對到期債權與收入的執行程序在具體操作層面存在顯著差異(詳見表二)。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一種特殊的執行程序,拓展了可執行財產的來源渠道,但是由于涉及第三人的實體權益,對到期債權的執行突破了原有裁判文書既判力和執行力的范圍,這一執行方式存在執行名義不夠充分和缺乏法定執行依據的問題,債權責任財產論也未能有效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實際困難。因此,在到期債權的執行上,相關規定構建了一套以“申請+通知+異議”為核心的特別機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99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試行)》(以下簡稱《執行工作規定》)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到期債權執行的相關程序,明確了到期債權與收入執行的區別。如《執行工作規定》第45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47條:“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第29條:“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可見,二者的執行程序在執行措施、對第三人的救濟程度等多方面明顯不同。對于收入,執行法院一般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可直接予以扣劃、提取。而在處理到期債權時,執行法院需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同時對該債權采取凍結措施,限制第三人直接向被執行人履行。在此過程中,法律賦予第三人更為充分的救濟途徑,一旦其對到期債權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便無權進行實質審查,且應立即停止對該第三人的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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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案涉執行標的是H科技公司應向某電子公司支付的股權轉讓款,雙方主體均系公司法人,股權轉讓款性質是基于股權轉讓合同產生的對價即到期債權,而非收入。但雁塔區法院卻向H科技公司送達了(2019)陜0113執3356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及(2019)陜0113執335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直接要求H科技公司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某電子公司在H科技公司股權轉讓款等收入17002764元,后又直接對H科技公司1900萬元的財產進行凍結、扣劃,錯誤適用針對“收入”的執行措施,導致后續雁塔區法院、西安中院對H科技公司的異議、復議錯誤進行審查,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三)法院裁定駁回H科技公司提出的異議,屬于對第三人就到期債權提出的異議進行實質審查
當涉及案件司法處理時,審理環節承擔著關鍵職責。訴訟程序的目的是通過審理,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文書,以此解決妥善解決雙方在實體層面產生的爭議。與之相對,執行程序作為執行權的運作環節,是實現法律文書內容的關鍵階段,其核心在于借助,國家強制力量,迫使承擔義務的一方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責任,從而讓權利人原本在法律文書上享有的權益轉化為實際可支配的利益。在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進行執行時,客觀上會對執行依據之外的第三方產生義務影響。同時,被執行人與該第三方之間的債權關系往往未經司法程序確認,其產生基礎可能涉及合同約定、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等多種情形,且第三方對于債務未履行的抗辯理由也可能存在多種對其有利的情形。鑒于此,當第三人提出異議時,對該筆債權的執行程序應當立即停止。這便意味著,執行法院不僅要嚴格遵循法律條文或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還需在到期債權的執行程序中妥善協調與平衡各方利益訴求。這意味著在具體操作中,需要在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同時,兼顧第三人應受保護的正當利益。
如前所述,《執行工作規定》第47條作出了清晰界定,當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所發履行通知規定的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時,人民法院不得對該第三人采取任何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對其提出的異議也無需進行實質審查。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17-5-202-051,安徽某文化發展公司與某銀行珠海分行執行復議案,也對此進行確認“向被執行人的次債務人執行時,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次債務人強制執行,對其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此時,履行到期債務通知不再具有強制履行的法律效力,次債務人主張撤銷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可知,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時,若該他人提出異議,主張其對被執行人不存在到期債務時,除針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提出異議外,執行法院無權對該異議進行審查,更無權強制執行該他人的財產。另外,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49條的規定精神,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履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但卻又不履行的,那么將喪失異議期豁免保護,可能觸發法院強制執行措施。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17-5-202-057,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與宣城市某公司、安徽某公司等執行復議案亦明確“在對到期債權的執行中,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并不發生承認債務存在的實體法效果。第三人在超過法定期限后又對到期債務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予受理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審查。”上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執行程序中不直接解決實體爭議的處理方式,這既是現行法律約束執行裁量權的制度安排,也是審執分離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本案中,H科技公司應支付給某電子公司的股權轉讓款并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H科技公司對該債權提出異議后,法院應當停止執行,對異議不做審查。但雁塔區法院不但對該異議進行實質審查而且駁回H科技公司異議請求,違反法律規定。H科技公司復議后,復議程序也未糾正該錯誤。
三、辦案思考
(一)準確界定法律概念、確保正確適用法律
法律概念作為法律思維的基礎構成要素,其形成過程是對各類法律現象與事實進行歸納和總結。學者們對法律概念的意見不一。“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有關法律的事物、狀態、行為進行概括而形成的術語。”“法律概念乃是解決法律問題所必須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就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正如學者雍琦所指出的“法律概念是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于指稱那些屬于法律規范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概念,亦稱法律專門術語。”這種觀點被普遍接受。本案辦理中,檢察人員從法律概念這一核心要求入手,精準區分到期債權與收入的內涵外延,尤其是在民事訴訟法語境下的異同。進而確保法院嚴格依法適用相應的程序,正確適用法律既是保障執行活動合法有效的基石,也是平衡申請執行人利益、被執行人生存權以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
(二)進行穿透式監督、透過現象看本質
檢察機關“穿透式監督”是一種強調實質重于形式、致力于深挖根源的法律監督理念。檢察人員在民事檢察工作中善于進行“穿透式監督”,是新時代做強民事檢察,實現精準監督、有效監督的關鍵路徑。“穿透式監督”要求檢察人員在辦案中透過現象看本質,善于程序穿透、法律關系穿透,從事后監督到全流程覆蓋,將監督關口前移,延伸至訴前、訴中、執行各個環節。尤其在執行階段,強化檢察機關對執行活動的全流程監督,重點監督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核查是否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執行程序是否規范,避免“違規終本”“程序空轉”。執行權是公權力,執行程序具有不可逆轉性,執行人員嚴格依法執行是前提和基礎,堅決避免和防止為了單純追求個案“到位率”“實結率”,而變相“違法執行”“亂執行”。
(三)堅持體系化思維、善于多維度審視
體系化思維要求檢察人員將民事檢察工作視為一個系統工程。在此背景下,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時需以整體視角運作,充分發揮一體化的協同效能,從而促進各項檢察業務的高質效開展。(1)法律適用的體系化:以《民法典》為基石。《民法典》的體系化特點要求民事檢察必須具備體系化思維。檢察官需將個案的法律適用問題,置于整個《民法典》的體系中進行考量,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和準確。(2)檢察職能的體系化:一體化履職與協同作戰。構建“民事檢察一體化”工作格局是體系化思維在檢察機關內部的集中體現。包括縱向一體化,強化上下級檢察院之間的指揮、協調與指導。橫向一體化,加強民事檢察部門與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的線索移送和協同辦案。綜合履職,在辦理案件時,同步審查是否存在多種監督情形,實現一案多查。(3)治理效能體系化:從司法監督到社會治理。檢察機關通過制發類案監督檢察建議或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將辦案中發現的制度漏洞、監管盲區反饋給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部門,促進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實現由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再到社會治理。
*本文刊登于《中國檢察官》雜志2026年1月(經典案例版)
西安檢察法治宣傳融媒體中心出品
來源丨中國檢察官
制作丨米漩
編輯丨李嫣
審核丨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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