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蔣勝男在兩會上的發言,再次將 “農村精智障女性被迫婚育” 這個沉重的話題拉進公眾視野。
她直言這類事件 “不該成新聞”,呼吁社會放下對個案的單純同情,轉而推動全國性的清查與長效的預防預警機制。這番話,精準切中了問題背后最冰冷的根源 —— 那些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條文,在現實中屢屢陷入無力與失靈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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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類令人揪心的新聞,身為律師,最先想到的從不是道德層面的譴責,而是那些被肆意踐踏的法律規定。《民法典》里寫得明明白白,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也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可當一位因智力或精神障礙,連自身行為都無法清晰辨認的女性,被強行推入一段婚姻時,所謂的 “自愿” 根本無從談起。這樣的結合,從一開始就動搖了婚姻有效的法律根基,本就不該被法律認可。
《民法典》還賦予了被脅迫結婚的一方撤銷婚姻的權利,可這條救濟途徑,對于精智障女性而言幾乎形同虛設。她們大多缺乏基本的權利意識,甚至連自己正遭受侵害都無法清晰認知,更別說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獨立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這些女性往往被隔絕在社會和信息之外,法律為她們準備的保護 “武器”,根本沒有機會遞到她們手里,最終只能默默承受不公。
更讓人揪心的,是本應守護她們的監護人制度,在一些案例中出現了異化。根據《民法典》規定,精智障女性的監護人本應是父母、近親屬等,核心職責是代理她們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全力保護其人身和財產權利。
可在不少被迫婚育的悲劇里,本應承擔保護職責的監護人,有時恰恰就是強迫婚姻的策劃者或默許者。他們把監護權當成了處置權,將殘障女性視作可以隨意交易的 “家庭資產”,這種行為不僅直接違反了《殘疾人保障法》中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的規定,更觸碰了《刑法》中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法律紅線,是赤裸裸的違法犯罪。
蔣勝男委員提出的 “全國清查”,之所以能戳中問題要害,正是因為它劍指那些系統性失守的監管環節。從村委會出具婚姻登記相關證明,到民政部門開展結婚登記審查,再到基層殘聯、婦聯的日常走訪幫扶,這些環節本應是保護農村精智障女性的一道道 “防火墻”。
可當這些監管機制層層失靈,各部門之間缺乏聯動,法律的保護就成了一紙空文,讓不法行為有了可乘之機。開展全國清查,不僅是要對過往的問題逐一梳理解決、追究相關失職者的責任,更重要的是借此修復失靈的監管體系,建立起一個能主動發現、及時干預的常態化預警網絡,讓法律的保護提前一步,落在悲劇發生之前。
《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和生育自由,《民法典》也強調對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些法律條文從來都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守護弱勢群體的底線。
農村精智障女性的權益保護,不該只靠個案的輿論關注,更需要把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讓監管環節真正發揮作用,讓監護人履行起應盡的職責。
希望蔣勝男委員的呼吁能真正推動改變,讓這些女性的困境,從一次次引發熱議的 “新聞”,變成被持續關注、切實解決的法律議題和社會問題,不再讓她們的聲音,淹沒在無人看見的沉默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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