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蔣勝男的一則建議,近期在網上引發熱議,她提出對于有家暴行為且證據確鑿的離婚申請,應當跳過離婚冷靜期直接準予離婚。
這個提議精準戳中了一個被忽視的現實問題 —— 當一段婚姻里充斥著暴力,那法定的 30 天等待,對受害者而言根本不是撫平情緒的冷靜期,而是步步驚心的危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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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弄明白離婚冷靜期到底是什么,它并非憑空設立,而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明確規定的制度,針對的是夫妻雙方到民政局辦理的協議離婚,設置 30 天的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反悔不想離婚,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這項規定的初衷特別實在,就是為了給那些一時沖動鬧離婚的夫妻,一個冷靜思考、挽回婚姻的臺階,減少輕率離婚的情況,守護家庭的穩定。
但這個本是善意的制度,在面對家暴這種特殊婚姻狀況時,卻出現了明顯的適配問題。家暴從來都不是普通的夫妻吵架,不是一時情緒上頭的沖動行為,而是一種基于權力控制的、持續性的人身侵害行為。
讓一個長期處于暴力威脅中,好不容易鼓起勇氣想要逃離的受害者,和施暴者共同進入 30 天的冷靜期,背后的風險可想而知。施暴者很可能會借著這段時間變本加厲,用威脅、騷擾甚至更嚴重的暴力,逼迫受害者撤回離婚申請,現實中已經出現了不少這樣的悲劇,原本的冷靜期,反倒成了施暴者的最后瘋狂。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這里存在著根本性的邏輯錯位。協議離婚的核心前提,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可在存在家暴的婚姻關系里,受害者的所謂 “自愿” 往往是扭曲的,是在恐懼和脅迫下做出的無奈選擇。
此時法律強行設置 30 天的等候期,無異于把本就身處險境的受害者,重新困在了充滿暴力的私人空間里,讓他們的人身安全失去了應有的保障。
可能有人會問,那家暴受害者就沒有快速離婚的途徑了嗎?其實是有的,那就是訴訟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早已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對于家暴受害者,法律的本意從來都不是讓他們 “冷靜”,而是應該為其開啟離婚的快車道,及時斬斷暴力的婚姻關系。
蔣勝男委員的建議,本質上就是在呼吁填補制度之間的真空地帶。對于有確鑿家暴證據的離婚申請,不管是受害者選擇去民政局的協議離婚,還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訴訟離婚,都不應該再被這 30 天的冷靜期絆住腳步。
應當允許這類受害者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應依法加快審理節奏,及時作出判決,甚至在必要時,提前為受害者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從法律層面隔絕施暴者的侵害。
大家都清楚,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對于那些好不容易掙脫恐懼、鼓起勇氣想要逃離家暴的人來說,法律最該做的,是成為他們最堅實的后盾,給他們一扇能立刻關上的安全門,而不是設置一個讓人進退兩難的緩沖帶。
這 30 天的冷靜,對于普通人而言或許是思考的時間,可對于家暴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嚴來說,實在是太過奢侈,甚至充滿了未知的危險。跳過家暴情形的離婚冷靜期,不是否定冷靜期的價值,而是讓法律制度更有溫度、更貼合現實,真正做到保護弱者、彰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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