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王榮 2026-03-08 19: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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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漫畫(來源:信號新聞)
信網·信號新聞3月8日訊 近日,浙江的陳女士向信號新聞(0532-80889431)反映,自己的微粒貸逾期后遭遇暴力催收,最多的時候一天能收到十幾條催收短信。不堪其擾的陳女士將微粒貸的運營公司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眾銀行”)及廣州億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催收短信發送者告到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法院以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為案由立案后,近期進行了開庭審理。在短信發送公司的答辯狀里,陳女士發現,一條催收短信的背后是她的個人信息被轉手7家公司。律師認為,此舉已違反金融機構個人消費類貸款催收“禁止轉包”的剛性要求。
網貸逾期,一天收到十幾條催收短信 借款人選擇起訴
2024年11月,陳女士在微粒貸的兩筆本金為40000元和25000元的借款因資金緊張未能按時償還,各種催收短信紛至沓來。“1068、1069開頭的短信,虛擬手機號、異地私人號碼輪番轟炸,最多一天能收十幾條,內容多帶有‘微眾委托’‘上門溝通’等暗示上門催收的表述。”陳女士說。
2025年3月,陳女士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投訴,反映自己遇到的催收問題。經監管部門核查,確認了催收源頭為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微粒貸的運營公司。此外,陳女士在工信部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和調整審批系統查到了發送催收短信的公司名稱。
在掌握了“誰在催收”的相關信息后,陳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將放款方微眾銀行、北京銀行以及發送短信的公司列為被告。2025年5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為案由,正式立案。該案近期進行了開庭審理,但是尚未宣判。
陳女士告訴信號新聞:“打官司的過程中,微眾銀行提出了各種和解條件,都被我拒絕了。借貸關系和侵權是兩回事,不能用減免利息、免除債務來掩蓋違法催收、泄露個人信息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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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催收業務轉手多家公司(來源:受訪者)
一條催收短信,個人信息被轉了7家公司
據悉,向陳女士發送催收短信的公司分別為深圳市融合智信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億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誠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網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朋妙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宏展科技有限公司。
面對陳女士的起訴,6家公司做出了相似的答辯,均表示是公司與微眾銀行有合作關系,是微眾銀行提供了借款人的個人信息和短信內容,公司只是提供了短信通道。
然而,信號新聞注意到,上述公司在答辯狀里都沒有提供與微眾銀行直接簽訂的合同或出示授權鏈條完整證據,而是幾經轉手之后才發送催收信息的。以被告之一的廣州億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例,這家公司在答辯狀里稱是與杭州燚海峰華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簽訂了短消息服務合同。而再追溯上去,整個催收短信的業務鏈條共由7家公司組成,從源頭開始,這條鏈條具體是這樣的: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玖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一見科技有限公司→蘇州流羽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云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燚海峰華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億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說,廣州億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所發送的催收短信背后,陳女士的個人信息就被轉手了6次,7家公司。
“從這一點上看,我的手機號等個人信息不止被泄露給了發短信的公司,中間經手的公司也能獲取我的信息。”在訴訟中,陳女士請求法院認定微眾銀行及第三方公司構成共同侵權,要求公開催收相關處罰及整改詳情,要求涉事催收方當面道歉并依法賠償。
目前,這一案件還沒有進行判決,陳女士也就當前證據中的一些細節,要求被告補充證據,“比如深圳市君誠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河北朋妙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兩家公司提供的都是與昆山瀚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務合同,我想知道昆山瀚海與微眾銀行又有什么關系?”
律師:層層轉手催收短信違反“禁止轉包”的強制要求
在采訪中,信號新聞嘗試逐一聯系以上6家發送催收短信的公司,僅深圳市網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作出回應,表示公司所發送短信內容均屬正常范疇,“我們僅提供短信通道服務,并未實際進行催收。”
到發稿前,一位自稱是微眾銀行公關公司的工作人員給信號新聞發來信息,稱內部正在了解相關信息。
對此,信號新聞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隆安(青島)律師事務所史士輝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委托處理個人信息禁止未經同意轉委托。而且,2026年1月施行的《金融機構個人消費類貸款催收工作指引(試行)》亦明確,金融機構委托的外部催收機構不得將催收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本案中微眾銀行將信息交由催收機構,再由其層層轉手給短信通道公司發送違規催收短信,已違反“禁止轉包”的剛性要求。
同時,史律師提示,短信服務商屬于受托處理個人信息和信息發布服務提供者,若未盡到審慎審核義務,造成用戶合法權益受損,短信通道公司應與委托方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金融機構作為債權方與委托方,必須對委外催收全流程管控、穿透監管,外包違規視同機構違規。(解寧 徐基峰)
[來源:信網 編輯: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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