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扶梯時,因前方乘客沒站穩向后摔倒,致王先生的妻子腿部被壓骨折。這份“無妄之災”,責任又該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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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扶梯時遇意外腿部被壓
送醫后被診斷為骨折
“因為腿部受傷,不僅沒能過個好春節,還在醫院花了不少錢。”近日,市民王先生向華商報新聞熱線029-88880000尋求幫助稱,2月10日上午,他們一家三口“乘坐西安地鐵一號線到達北大街站后,在換乘地鐵二號線的過程中發生了意外。”王先生回憶,乘坐向上的扶梯時,位于扶梯前方的一位乘客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向后倒去,“一連碰倒了好幾個人,我妻子在最下方,雖然沒有摔倒,卻還是被前方的人壓到了左腿。”
王先生說,事發突然,出現事故后電梯停止運行,地鐵工作人員趕到,給妻子腿部噴藥進行了應急處理,“我當時想著不會太嚴重,等到妻子感到腿部愈發疼痛時,扶梯前方摔倒的乘客早已不見了蹤影。”由于無法正常行走,無奈他們只能先返回家中,隨后將妻子送往醫院進行檢查治療。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醫院2月23日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看到,傷者王女士經診斷為左側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左側股骨內側踝骨折、左側膝關節多處韌帶損傷、左側膝關節積液、左側腘靜脈血栓形成、左小腿肌間靜脈血栓形成等,建議手術治療等。
王先生表示,目前,困擾他的主要是此次意外的責任歸屬問題,“我和妻子都將近40歲,我平常在工地務工,妻子則是在家帶孩子。”此次意外不僅給正常生活帶來不便,看病治療至今也花費了不少錢,如今均是他自己在承擔。
傷者:治療費誰來承擔?
西安地鐵:可憑就醫單據處理
記者獲悉,事發后警方已介入調查,“妻子受傷,是由于扶梯最前方的乘客摔倒導致,按理說這位乘客應對此承擔責任,但當時人沒了蹤跡,后續經了解,該乘客是購買了不記名的單程票,短時間內也很難查乘客信息。”王先生補充說,事發時位于地鐵出行的高峰期,人流密集,地鐵是否也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乘客出行的義務和責任?
3月4日上午,記者陪同王先生一同前往西安地鐵北大街站,在地鐵警務室內,值班民警查詢了事發時的監控視頻,看到2月10日8時許,在地鐵站內的一處向上扶梯,一位乘客向后倒去,造成后方擁擠,具體情況無法看清。王先生表示,妻子當時就在扶梯的下方,“我記得那位乘客年齡偏大,手中拿著病例,好像是去看病,人現在也不好找。”
11時許,在西安地鐵北大街站,站點有關負責人接待了王先生,該負責人稱,公司領導約好王先生在4日上午溝通處理此事,但王先生沒來公司。他表示,這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事故,地鐵也有相關保險,對于乘客看病治療的費用,傷者出院后可以攜帶治療費用單據等,地鐵方面會進行處理,他們已多次告知王先生相關情況,建議傷者先安心看病,無需太擔心。
律師:未站穩乘客屬直接侵權人
地鐵方應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前方摔倒乘客因自身未站穩向后傾倒,直接引發連鎖擠壓致王女士受傷,屬于直接侵權人,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需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及殘疾賠償金(如構成傷殘)等全部合理損失。
與此同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地鐵作為車站公共場所經營者,若早高峰期間扶梯人流密集未安排人員疏導值守,同樣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承擔責任后可向乘客追償;王女士正常乘坐無過錯,依法不承擔責任。
趙良善建議,王女士應優先安心治療,同步按法律要求固定全套證據:保存病歷、診斷證明、繳費票據、報警回執、監控錄像及溝通記錄等維權憑證;先依據地鐵保險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協商先行賠付,同時申請警方追查前方摔倒乘客身份;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地鐵方主張補充賠償,后續找到前方摔倒乘客再追責。如果王女士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免費法律幫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于震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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