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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2621字,閱讀需耗費10分鐘
文 前
在離婚案件中,房產分割往往是爭議最大、矛盾最集中的問題。當這套房產是“單位分的房子”時,情況就更加復雜。一方面,這類房產往往承載著職工單位的特殊福利;另一方面,其購買資金又可能來源于婚后的共同收入。那么,單位福利房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又該如何分割?本文為您簡要解析。
一、案例故事
1998年,大聰明以其名義購買了所在單位的福利房一套,建筑面積85.80平方米。此時,大聰明與妻子大漂亮已結婚十年。2013年,大聰明因病去世。在處理遺產時,大聰明與前妻所生的子女認為,這套房子是父親單位分的,應該屬于父親的個人財產,由他們繼承。而大漂亮則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她應該先分得一半,剩余一半才能作為遺產。
雙方爭執不下,最終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后認為:這套房屋雖然登記在大聰明一人名下,但購買時間是1998年,發生在大聰明與大漂亮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該房屋所支付的款項,來源于夫妻婚后的工資收入或其他共同財產。因此,該房屋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大漂亮有權享有其中一半的份額。剩余一半才能作為大聰明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
二、法律分析
1、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進一步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單位福利房為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理解這個問題,需要抓住兩個核心關鍵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所得”。
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的是從領取結婚證到辦理離婚登記這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夫妻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工資收入、投資收益等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所得”,不僅包括直接的工資現金,也包括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以及用這些資金購買的房產、車輛等財產性權益。
回到單位福利房的問題上,當你在婚后用工資、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購買單位福利房時,這些購房款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其性質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3、如果房產證還沒辦下來怎么辦?
實踐中,很多單位福利房購買后,房產證往往要等很多年才能辦下來。如果此時夫妻離婚,房子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簡單來說,如果房子還沒辦證,法院通常不會判決房子歸誰所有,而是先判決由誰居住使用。等將來房產證辦下來了,雙方如果仍有爭議,可以再打一場官司,專門解決所有權歸屬問題。
三、律師建議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其單位職工身份購買的福利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有權主張分割該房屋的相應份額。
這一結論不因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而改變,也不因房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而消失,即使暫時無法分割所有權,其居住使用權益和未來的財產價值,依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對于正在經歷或即將面臨此類問題的朋友,我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保留好關鍵證據。購房合同、付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等,都是證明購房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證據,務必妥善保管。
第二,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爭議。離婚訴訟耗時耗力,且法院對未辦證房產只能處理使用權問題,無法一攬子解決所有權歸屬。如果雙方能夠就房屋價值達成一致,可以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由一方取得房屋、補償另一方相應款項,或出售房屋后平分房款。這種方式效率更高,也更有利于和平分手。
第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單位福利房的情況較為復雜,各地、各單位的具體政策也不盡相同。如果協商不成,或對自身權益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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