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商業匯評
于紅與秦藍結婚近二十年,為了照顧孩子和丈夫,她成為一名全職太太。二十年來,秦藍每月交給于紅生活費,負擔家庭各項開支,卻從不讓她過問、插手家里的生意。
對于家里的存款、房產、股票、證券及其他大額財產情況,于紅更是一無所知。
當夫妻感情漸行漸遠,于紅不想再被已剩空殼的婚姻拖累,起訴要求與秦藍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而,當法官詢問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時,于紅卻什么都說不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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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的億萬財富
于紅向法院申請了夫妻共同財產調查令查詢秦藍財產,結果令人震驚。
調查發現,秦藍多年來經商有道,名下房產眾多,資產過億。這個與她共同生活了二十年的男人,竟然是一位隱形的億萬富翁。
更令人意外的是,秦藍向法官明確表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愿意離婚。他誠懇的態度,讓于紅離婚的決心動搖了。
鑒于雙方當事人離婚意愿不一致,秦藍堅稱希望能夠挽回婚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于紅的離婚訴訟請求。
2
十八套商鋪的悄然轉移
然而,事情在半年后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于紅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最終判決二人解除婚姻關系。
在這次離婚訴訟中,于紅驚訝地發現秦藍名下的十八套商鋪在這半年內發生了產權變更——由秦藍名下變更到其與前妻之女秦小紫名下。
秦藍聲稱這十八套商鋪是賣給了秦小紫,但在房屋出售的對價及房款支付等關鍵問題上卻閃爍其詞。
經調查發現,秦藍與秦小紫在不動產登記機關就該十八套商鋪簽訂了房屋贈與協議,并辦理完成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這明顯是秦藍在離婚訴訟期間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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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公正判決
于紅遂將秦小紫和秦藍另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秦藍與秦小紫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
法庭上,秦藍態度堅決地認為,于紅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職太太,沒有工作,家中的財富都是自己經商打拼積攢下來的,于紅和這些錢沒有半點關系。
他甚至辯解道,雖給前妻之女18套商鋪,但留給和于紅所生孩子資產更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秦藍在于紅提出離婚訴訟后,在未經于紅同意的情況下,將系爭房產擅自贈與秦小紫,侵害了作為妻子一方的于紅的權益。
秦小紫作為秦藍的女兒,接受父親的贈與雖不悖倫理道德,但秦藍單獨無償贈與房產的行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權利,有違法理。
最終,法院判決該贈與行為無效,判令秦小紫將十八套房產變更登記至秦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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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太太”的勞動價值
法官在案件說明中指出,不少女性選擇回歸家庭,承擔更多的家庭義務,成為“全職太太”“全職媽媽”。
在這種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卻因社會職業發展中斷、家庭工作成果價值難以被金錢量化,面臨自我發展、家庭價值、職業路徑、社會認同等諸多困境。
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其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我國現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婚后所得共同制關注婚姻家庭整體,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財富的貢獻是相等的,只是貢獻方式不同。
基于此,《民法典》規定了離婚時請求補償的權利。
5
維權之道與警示意義
為避免提供物質基礎的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全職一方因對夫妻共同財產內容不清,財產范圍不明而處于被動困境。
我國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7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
根據這條法律,雙方均可向法院申請填報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切實保障全職一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贈與或低價出售共同財產,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應屬無效。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如發現有上述行為時,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的判決明確了全職一方的勞動價值,肯定了她們對家庭的貢獻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
正如法官所言,婚姻中的財產是雙方共同奮斗的結果,不論分工方式如何,都應當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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