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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曝光臺是用于曝光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和典型生產安全事故的專門平臺,嘉祥縣安委會辦公室針對在督導、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進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產經營單位對標自查自糾、舉一反三、查漏補缺,從而有效消除事故隱患,遏制事故發生。現將檢查中發現的有關事故隱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6年1月,嘉祥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運用“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某化工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線上安全生產巡查,發現該單位硫酸罐區正在進行動火作業,隨即執法人員赴現場進行核查,核查發現該企業存在:1、特種作業人員(當日一名焊工)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該單位行為違反: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12500元的行政處罰。
普法時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嘉祥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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