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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夫已經離婚了,他來探望孩子讓我很不舒服。我能不能通過訴愿剝奪他的探視權?"
“島潭”律師事務所的金正煥(音)律師最近接到了這樣的咨詢。這發生在憲法法院可以推翻法院判決的《審判上訴法》(憲法法院法修訂案)于上月27日在國會全體會議上通過后不久。咨詢內容是一位在離婚中獲得撫養權的女性,希望剝奪前夫的探視權。金律師稱,“探視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因此阻止這一權利與審判訴愿法的宗旨相悖”,“我向她解釋道,僅因為對自己不利是不符合再審訴愿的條件的,然后讓她回去了”。
由共同民主黨以“彌補在法院審級制度下難以伸張的基本權利侵害”為由推進的《審判訴愿法》已于本月5日在國務會議上完成議決,即將施行。憲法法院秘書長孫寅赫在上月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上也表示,“基本權不應受司法權侵害,在保護基本權方面存在死角地帶”,“這是構建嚴密的基本權保障體系的最大的、也是最后的一個完善階段”,對引入該制度表示歡迎。
但有人指出,在沒有進行充分公共討論的情況下推進這一立法,導致司法部門和國民都陷入了混亂。一旦引入這一終審訴愿制度,法院給出的最終判決也可以被憲法法院推翻。這意味著在現行司法體系中,除了上訴之外,又增加了一個不服司法判決的程序,實質上變成了“四審制”,申請理由為“基本權利受侵害”。一位首都圈地方法院審判長預測,“在審判中爭訟的案件幾乎沒有不涉及基本權利的,所以律師們會把所有問題都往基本權利侵害上靠,進而提起再審申請”。
最有代表性的比如,根據憲法第10條規定的“追求幸福權”提起的離婚訴訟中,這一基本權將成為可以在憲法法院再辯一次的依據。例如,在大法院獲得離婚確定判決并取得子女撫養權之后與他人再婚。此時,心懷怨恨的前配偶若提出再審申請,而憲法法院接受并取消了大法院判決時,就會引發復雜問題。因為那樣一來,再婚將構成重婚。而根據民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重婚是被禁止的,成為取消婚姻的理由。圍繞撫養權的糾紛也會因此回到原點。
在有關經濟問題的糾紛中,從法院做出確定判決到憲法法院取消審判為止,也可能會出現混亂局面。例如,如果互相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我的建筑物”,通過法院確定判決勝訴的一方可能迅速拆除該建筑。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法院撤銷了原判決,再審申請制度的宗旨也會形同虛設。
因憲法法院撤銷判決,法院通過強制執行命令推進的拍賣也可能失去效力。此時,與案件本身無關的拍賣中標人等第三方將蒙受經濟損失。比如,通過法院拍賣拍下首爾的一套公寓,并與租戶簽訂全租合同、收取全租保證金,現在也無法再放心。因為若該拍賣所依據的確定判決因再審申請被撤銷,則通過中標取得的公寓所有權本身可能變為無效。已支付的數億韓元購房款該向誰、如何追回,從租戶處收取的全租保證金該由誰返還等,都會引發新的法律糾紛,并可能連鎖發生。
還有人指出,有可能會出現以侵犯基本權利為由推遲法院判決效力的盲點。有不正之風的國會議員可能因此受益。根據現行法律,國會議員在任期內若被確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將失去議員資格。但是,如果因喪失議員資格而被確定有罪的國會議員利用再審申請,就可能在剩余任期內繼續保有議員身份。對政界人士而言,即便法院已確定當選無效的判決,他們仍可主張“發生了難以恢復的政治損害”,從而找到延長任期的手段。補選是否實施也變得不明確,若在補選后通過再審申請撤銷原判決,還可能出現同一地區同時存在兩名議員的情況。
以曾任共同民主黨議員的尹美香為例,她因涉嫌挪用日軍慰安婦受害人援助金,在任期開始前就遭到檢方調查,但在審判階段不斷抗訴、上告,從起訴起歷時4年2個月才最終得出結論。2024年11月被大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3年,最終被剝奪議員職務時,她的國會議員4年任期已經結束。在再審申請制度下,今后涉腐議員在獲得確定判決前,將可能爭取到比這更長的時間。
通過訴訟延遲審判的策略在繼承糾紛中也經常使用。在確定誰在法律上是真正繼承人的核心程序,即親生子女關系確認訴訟中,已經擁有財產或確保登記的人將處于有利地位。因此,擁有既得利益的人將有利于延遲訴訟。
與這些擔憂不同,出身于憲法法院研究官的律師盧熙范評價道,“雖然最初會有大量案件涌入憲法法院,但隨著法理逐步形成和整理,這種情況會穩定下來”,“它起到的作用是在法院僅判斷法律和憲法是否違憲之外,再由外部進行一次過濾”。而法官出身的律師卞熙燦(世宗律師事務所)也預測稱,“再審申請法的宗旨是完善權利救濟的死角地帶”,“法律規定憲法法院可以撤銷并確定重審已確定的判決,這在訴訟當事人立場上,很可能成為又一項強有力的權利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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