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78號:惡意知識產權訴訟的司法認定與風險防范
作者: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
一、 核心啟示
本案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提供了明確的裁判尺度和審查路徑。它警示所有法律從業者,尤其是權利人及其代理律師,在啟動知識產權維權訴訟前,必須對自身權利的有效性、穩定性及侵權事實的證據基礎進行審慎、徹底的核查。任何在明知權利基礎已喪失或主張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情況下,仍執意提起訴訟的行為,不僅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更可能構成濫用訴權的侵權行為,需對由此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體現了司法對訴訟誠信原則的堅守和對訴訟權利濫用的嚴厲遏制。
二、 裁判規則摘要
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行為人明知其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主張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根據,仍然提起訴訟,并因此造成他人合法權益損害的,構成惡意訴訟,應承擔侵權責任。
損害賠償的范圍:因惡意訴訟造成的損害,不僅包括為應對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保全費等直接經濟損失,還包括因訴訟導致商業機會喪失(如無法參與招投標)等間接損失。
三、 基本案情梳理
本案圍繞泉州日某流量儀器儀表有限公司(簡稱日某儀器公司)在專利權終止后,仍多次起訴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恒某科技公司)專利侵權是否構成惡意訴訟展開。關鍵事實時間線如下:
2000年11月1日:日某儀器公司獲得“內置式數顯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授權。
2006年3月1日:因未繳年費,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案涉專利權終止。
2006年5月-2014年12月(第一次訴訟):日某儀器公司起訴恒某科技公司2005年的行為侵權。該案經一審、二審、再審,最終認定恒某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并判賠。(注:此階段侵權行為發生在專利權終止前,訴訟具有權利基礎)
2015年12月-2016年5月(第二次訴訟):日某儀器公司就恒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后的行為再次起訴。恒某科技公司提交專利權終止公告后,日某儀器公司于2016年5月撤訴。(此時,日某儀器公司已明確知曉專利權終止事實)
2017年1月-2018年7月:日某儀器公司就專利權終止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后又撤訴,導致專利權終止狀態在法律上最終確定。
2019年5月-2020年6月(第三次訴訟):日某儀器公司針對第二次訴訟中的相同被訴侵權行為(即專利權終止后的行為)再次起訴,后自行撤訴。
2020年7月-2021年6月(第四次訴訟):日某儀器公司以相同理由第四次起訴,一審被駁回全部訴請,其上訴后因未繳費被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2022年1月:恒某科技公司反訴,主張日某儀器公司提起第三、第四次訴訟構成惡意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四、 裁判邏輯剖析
法院在認定日某儀器公司的第三、第四次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時,遵循了嚴密的“權利基礎審查-主觀明知判斷-損害后果認定”三步論證邏輯:
權利基礎客觀缺失的審查:法院首先審查訴訟提起時的權利狀態。案涉專利權已于2006年3月1日公告終止,且日某儀器公司針對該終止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也已撤訴,使得“專利權不受法律保護的狀態已經確定”。因此,針對專利權終止后實施的行為提起侵權訴訟,在客觀上完全缺乏合法的權利基礎。這是認定惡意訴訟的前提。
行為人主觀“明知”狀態的認定:這是判斷“惡意”的關鍵。法院通過多項事實推定日某儀器公司對此“明知”:
自認事實:日某儀器公司在第二次訴訟中(2016年5月)因知曉專利權終止而撤訴,這直接證明其至遲在此時已明確知道權利基礎不復存在。
專業能力推定:第三、第四次訴訟中,日某儀器公司均委托了律師代理。作為具備專業知識的訴訟參與人,理應對“以已終止的專利權起訴終止后的行為”不具有法律依據有清晰認知。
行為連貫性分析:在已知權利終止且行政訴訟已撤訴、權利狀態確定的情況下,仍反復就同一事實起訴,其行為已超出了正當維權的范疇,法院據此認定其具有“追求或者放任讓恒某科技公司因訴訟而受到損害”的主觀故意。
損害后果與因果關系的認定:法院詳細列舉了恒某科技公司因應對第三、第四次訴訟所遭受的損失,包括律師費、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訴訟導致無法滿足招投標中“無知識產權糾紛”要求而喪失商業機會的損失。這些損失與日某儀器公司提起的無基礎訴訟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構成了完整的侵權損害。
綜上,法院通過客觀證據鎖定權利基礎缺失,結合行為人的特定身份和前序行為推定其主觀惡意,再以實際損失坐實損害后果,層層遞進,最終認定日某儀器公司的行為構成濫用訴訟權利的惡意訴訟。
五、 實務操作建議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結合大量實務經驗提示,惡意訴訟邊界的確立,對權利人維權和潛在被訴方的應對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為有效防范相關風險,我們建議:
對權利人及代理律師而言:
起訴前盡職調查:在發起任何知識產權訴訟前,必須將“權利有效性核查”作為不可省略的核心步驟。不僅需核實權利證書,更應通過官方渠道查詢年費繳納狀態、是否處于無效宣告程序等法律狀態,確保權利在訴訟期間持續、穩定有效。
建立訴訟風險評估機制:對于權利基礎存在瑕疵(如臨近到期、年費繳納記錄不佳、曾被他方提起無效宣告等)的案件,應進行專項風險評估,審慎決策,避免因權利瑕疵被反訴惡意訴訟。
固定權利知曉證據:在訴訟中,注意通過證據交換、庭審陳述等方式,固定對方對權利狀態提出異議的證據,為潛在的反訴保留依據。
對被訴侵權方而言:
第一時間核查權利基礎:收到訴狀后,應立即針對原告主張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性核查,這是最根本的防御策略。一旦發現權利已終止、被無效或存在重大瑕疵,應作為核心抗辯理由提出。
系統收集惡意訴訟證據:若判斷對方可能構成惡意訴訟,應有意識地收集和保存證據,包括:證明對方明知權利無效的證據(如官方公告、往來函件)、因訴訟遭受損失的證據(如律師費票據、保全裁定、招投標文件及未能中標的證明)、對方濫用程序的行為證據(如毫無理由的多次起訴、撤訴又起訴等)。
積極提起損害責任之訴:在惡意訴訟事實清晰、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應果斷在相關訴訟終結后,依法提起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之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追索損失。
(免責聲明: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和分析的案例并非指導性案例,其裁判觀點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司法實踐細節千差萬別,切勿直接援引。本文由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基于公開裁判文書梳理而成,旨在提供研究視角與實務參考,并不代表本團隊對法院裁判觀點的認同,亦不構成正式的法律意見。)
六、 關聯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法院將惡意訴訟認定為一種過錯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
七、 法院裁判要旨摘錄
“審查日某儀器公司提起的第三次、第四次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關鍵在于判斷其是否明知起訴缺乏權利基礎、事實根據仍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對于造成損害后果是否存在惡意。”
“其二,日某儀器公司知曉其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訴訟缺乏權利基礎。日某儀器公司自認在2016年5月(第二次訴訟)時即已知曉案涉專利權終止并因此撤回起訴……其起訴已明顯不具有權利基礎。同時,日某儀器公司在第三次、第四次訴訟時均委托律師代理。日某儀器公司對其訴訟沒有權利基礎應當具有清晰認知,在此情況下仍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可以認定其追求或者放任讓恒某科技公司因訴訟而受到損害。”
“其三,日某儀器公司第三次、第四次訴訟的行為已造成他人損失……上述損失均因日某儀器公司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訴訟而起,屬于侵權損害。”
八、 案件來源信息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閩02民初151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終1861號民事判決書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超過十五年的法律實務經驗。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與商事爭議解決、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以及知識產權、公司治理等復雜法律事務,尤其擅長上述領域重大疑難案件的上訴、再審和抗訴程序。俞律師善于融合商業思維與法律技術,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解決方案。
法律咨詢熱線:13918043509(可加微信)
一、 核心服務范圍
· 證券與資本市場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操縱市場與內幕交易糾紛等。
· 基金與投資維權:私募基金、資管產品合同糾紛,股票投資維權,對賭協議糾紛等。
· 公司控制與股權糾紛:公司控制權爭奪、股權轉讓與回購糾紛、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股東知情權糾紛等。
· 金融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保理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等。
· 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職務侵占罪、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等的辯護。
· 知識產權糾紛: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侵權訴訟,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等。
· 商事合同糾紛:各類買賣、租賃、承攬、服務、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等。
· 建設工程與房地產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糾紛等。
· 執行與特殊程序: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等。
· 再審與抗訴:針對各類已生效民事、行政判決的再審申請與代理。
二、 代表性案例
1.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江某榮訴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王某云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等案(上海金融法院)
趙某訴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吳某訴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案(北京金融法院)
李某訴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陳某宏訴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謝某雄訴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馮某華與青島中資中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 基金、理財合同糾紛
李某與某安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竇某員、金某燕、王某人等多人訴上海某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徐某珍訴深圳市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楊某禕與某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3. 金融借款、擔保、保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王某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茅某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列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沁源縣某特材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案(上海金融法院)
建元資本(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系列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嘉興滬信某期投資合伙企業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顏某與臺州某成置業有限公司等應收賬款質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4. 股權、公司控制權及公司治理糾紛
上海某毅鑫創業投資合伙企業訴賽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林某丹與梁某遠股權轉讓糾紛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中城某康(天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訴朱殊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蔡某與梁某龍等股權轉讓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王某軍、廣州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清算責任糾紛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上海某通物流有限公司與上海某王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和公司人格混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葉某苑與上海某文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確認合伙份額糾紛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5. 知識產權糾紛
安徽某家商貿有限公司訴福建某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某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訴上海伯某倫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上海某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與鄂爾多斯某煤炭集團專利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江蘇勁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訴上海某遨金屬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上海某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騰訊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6. 各類商事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泰州市某達新型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與恩某薩公司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某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訴王某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等。
承攬、服務合同糾紛:某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賽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列服務合同糾紛、上海某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某智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告同糾紛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租賃合同糾紛:上海某源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某憶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等。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江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等。
7. 再審與抗訴案件(體現處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能力)
江蘇某惟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某健康發展集團、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王某與南京某投資集團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某軒企業策劃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周某斌、南京某賓館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城某康(天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南京某匯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8. 執行與特殊程序案件
黃某囡等與魯某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嘉興滬信某期投資合伙企業與阮某標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某華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季某野與上海某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執行異議糾紛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施某榮與顏某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9.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
楊某、王某的職務侵占罪辯護、周某的詐騙罪辯護,均獲得緩刑,盛某開設賭場罪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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