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湯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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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湯建彬律師應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請,在國家法官學院為全國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律師授課。湯建彬律師結合自身辦理近百起死刑復核案件的實踐經驗,圍繞《昆明會議紀要》中死刑復核辯護要點,從律師辯護角度對《昆明會議紀要》進行深入解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將湯建彬律師講授課程制作成光盤,發給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學習參考。為幫助更多的死刑復核辯護律師辦理好毒品類死刑復核案件,現將湯建彬律師上述講課內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講課視頻),分享給大家,此為第1篇,此篇內容為:《昆明會議紀要》指引下:死刑復核辯護的理念、目標及共同犯罪辯護要點。
一、《昆明會議紀要》的定位與歷史沿革
(一)《昆明會議紀要》的現行效力
《昆明會議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印發,文件明確其適用方式為“審判參照執行”。盡管表述為“參照”,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實質上已將《昆明會議紀要》的精神作為核心裁判原則,部分法院甚至直接在判決書中引用該紀要內容;同時,律師在死刑復核辯護過程中,也常以《昆明會議紀要》的條款作為辯護觀點的重要依據,足見其對當前死刑復核案件審理與辯護的關鍵指導作用。
(二)會議紀要的歷史演進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死刑相關案件審理,先后出臺過四個版本的會議紀要,其演進脈絡如下:2000年《南寧會議紀要》:為最早出臺的版本,目前已不再適用。2008年《大連會議紀要》:在《昆明會議紀要》出臺前長期適用,是此前死刑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2015年《武漢會議紀要》:繼《大連會議紀要》后發布,同樣在2023年前作為核心裁判文件,但其出臺距今已近十年,難以完全覆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2023年《昆明會議紀要》:作為最新的系統性裁判文件,并非對前兩版紀要的完全替代,而是在總結《大連會議紀要》《武漢會議紀要》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保留其中仍具效力的裁判觀點,并針對新的審理情況與政策適用需求進行梳理整合,目前已成為死刑案件審理中唯一適用的系統性裁判文件。
二、死刑復核辯護的核心理念與目標
(一)辯護理念:堅持“被告人不應當適用死刑”的立場
死刑案件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俗稱的“紅案”(命案),另一類是“白案”(特定類型犯罪案件),而《昆明會議紀要》是毒品類案件辯護工作中最核心、最關鍵的依據。在死刑復核辯護中,律師需明確自身立場——作為被告人的辯護方,核心職責是為被告人爭取不適用死刑的結果,因此應始終秉持“被告人不應當適用死刑”的理念開展工作。實踐中存在一種爭議:若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確屬“罪大惡極”,是否可出具“應當核準死刑”的辯護意見?結合筆者辦理多起死刑案件的經驗,這種做法并不可取。辯護律師的法定職責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即便案件存在不利情形,也應從法律框架內尋找不適用死刑的依據,而非直接認可死刑核準結論。
(二)辯護目標:挖掘“不適用死刑”理由并說服法官采信
死刑復核辯護的核心目標,是在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的范圍內,精準挖掘被告人“不應當適用死刑”(即“不死”或“不殺”)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實爭議、法律適用差異、量刑情節考量等,并通過專業的辯護意見與證據組織,說服法官采信相關觀點,最終實現不核準死刑的結果。
三、結合《昆明會議紀要》的死刑復核辯護要點(一):共同犯罪中的辯護角度
在死刑案件中,尤其是涉及“數量標準”的案件(如部分經濟犯罪、毒品犯罪等),達到死刑適用數量標準的案件多為多人作案或團伙作案(即共同犯罪)。根據我國“保留死刑、控制死刑、嚴格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非所有參與共同犯罪且案件達到死刑數量標準的被告人均應被核準死刑,僅應對其中罪責最嚴重、符合死刑政策與數量要求的少數被告人適用死刑。基于此,結合《昆明會議紀要》的精神,在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復核辯護中,律師可從以下角度挖掘不適用死刑的辯點:厘清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區分被告人是主犯、從犯還是脅從犯,若被告人僅為從犯或脅從犯,且未起到核心主導作用,即便案件達到死刑數量標準,也可能不符合死刑適用條件。分析被告人的罪責程度:對比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行為,論證涉案被告人的罪責并非最嚴重,如未參與犯罪策劃、未實施關鍵犯罪行為、未造成最嚴重危害后果等,進而主張其不應被適用死刑。核對死刑適用的數量標準:若案件中已經有人判處死刑了,那其他共犯是否還應當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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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建彬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工商大學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昌學院食品與藥學院校外導師,石嘴山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家顧問, 《食品藥品案件辦理手冊》編著者,《刑事辯護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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