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印發,自4月1日起施行。《規定》對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監管等方面進行了一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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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資金交存方面,《規定》統一交存標準。統一商品房、安置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等各類住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即高層或配電梯的多層按建筑面積110元/平方米交存,未配電梯的多層按建筑面積80元/平方米交存。對已售出的物業,首期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代為交存,并在房屋交付前向業主收回已代交的維修資金;建設單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經竣工尚未售出的物業,首期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前交存。
維修資金使用方面,降低使用門檻。刪除原規定中樓棟外檐面層脫落達到30%以上、路面破損30%以上、電梯維修一次性費用需超過原造價20%等限制性條款。優化緊急使用情形和程序。對前期依據上位法已形成的緊急使用操作機制進行制度完善,將維修資金緊急使用情形由屋頂外墻滲漏一種調整為屋頂外墻滲漏、外墻脫落、電梯故障、消防設施損壞等八種,擴大維修資金緊急使用范圍;增加街道(鄉鎮)核實確認環節,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街道(鄉鎮)核實確認并在小區公告后直接申請使用。
合肥結合《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并參考杭州等地最新做法,將預算5萬元以上的工程要求公開招標調整為由業主委員會等集體研究確定采購方式,鼓勵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維修資金監管方面,強化項目預、決算管理,鼓勵對工程預算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項目,委托專業造價咨詢機構出具預算造價報告;明確項目完工結算需經第三方審價機構進行審價。電梯、消防維修項目需經專業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檢查整改、驗收合格意見。同時,明確業主委員會等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主體以及造價、施工、審價等相關單位責任,規范各方履職行為。
來源:合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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