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蒙
3月9日,省生態環境廳通報三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傾倒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風景名勝區內未經審核擅自開展建設活動等違法行為,攀枝花、綿陽兩起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甘孜相關違法建設案件涉事企業被依法罰款20萬元。
案例一:攀枝花市劉某等6人非法傾倒固體廢物案
2024年7月,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接到非法傾倒固體廢物線索后,立即組織核查。經查,劉某等6人在仁和區金江鎮金江村非法傾倒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傾倒區域面積約22.36畝,涉及喬木林地、灌木林地、公路用地、果園及旱地等多種土地類型。為遏制污染擴散、消除環境風險,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組織實施應急測繪與應急調查,相關費用共計35萬元,現場固體廢物后續處置費用預估超過10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項和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5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開展立案偵查。
案例二:綿陽市王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2025年4月,根據群眾舉報,綿陽經開區綿州大道南段丁家營一處空地內發現大量不明黑色液體,散發強烈刺鼻氣味。綿陽市生態環境局立即聯合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局、綿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開展調查。經查,4月25日晚9時,王某組織兩輛小型貨車將約10噸黑色帶刺鼻性氣味的液狀物質傾倒于該處。經鑒定,傾倒物中石油烴總量毒性含量超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限值,屬于危險廢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綿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5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現已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例三:某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開展建設活動案
2025年7月,甘孜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貢嘎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開展現場檢查,發現某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該風景名勝區內進行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甘孜州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9月對該公司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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