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美財這個中國最大的套路貸犯罪團伙,涉案金額數百億,長期橫行珠三角,將無數民營企業搞得家破人亡的家族犯罪集團,為何得不到徹底清算?背后的保護傘為何一個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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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黑惡勢力團伙被終審判刑,當刑事判決明確“追繳全部非法所得”,價值5億的同安大廈卻依然無法回到合法主人手中。這不是司法個案的偶然失序,而是中國法治在刑民交叉領域長期積累的制度性困境的一次集中暴露。
深圳市寬雄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雄公司”)旗下的同安大廈,被鐘美財“套路貸”團伙強行占有長達十年之久。2021年底,該團伙四名骨干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多人因詐騙等罪名被判刑,兩名骨干被判處十一年有期徒刑,并被追繳全部非法所得。然而,刑事判決在手,寬雄公司卻依然無法收回屬于自己的財產。
這不僅是深圳一家企業的悲劇,更是中國法治必須直面的考題。在刑民交叉的司法迷宮中,為何黑金網絡仍在運作?為何保護傘紋絲不動?本文將穿透案件表象,直指制度內核,剖析這一困局的深層成因。
01
案件回溯:一紙刑事判決為何無法執行?
同安大廈位于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紅花嶺2號,登記項目名稱為深圳市寬雄投資有限公司綜合樓。幾年前,寬雄公司陷入鐘美財團伙的“套路貸”陷阱,在對方的威逼下,將辦公大樓抵頂給了該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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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5億的同安大廈)
2021年底,鐘美財團伙迎來法律審判。其配偶等四名骨干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其中多人因詐騙等罪名被判刑,兩名骨干被判處十一年有期徒刑,并被追繳全部非法所得。判決書中明確,凍結該團伙旗下所有財產,返還給受害人。
然而,在2022粵03刑初380號判決書中,對同安大廈的歸屬并沒有明確。雖然公訴機關在指控中指出,寬雄公司曾是同安大廈的擁有人,后來將大廈以39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鐘美財,并建議沒收鐘美財實際持有的該大廈,但法院經審查發現,大廈的轉讓協議等關鍵書面證據未能調取,轉讓人和受讓人均未到案證實轉讓事實,其他證人證言也只能證實相關合作事宜,無法證明大廈為鐘美財實際持有。
最終,法院依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不宜對同安大廈進行處理。
刑事案件中對同安大廈未作處理,寬雄公司轉而提起民事訴訟。然而,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同安大廈案件涉嫌鐘美財詐騙刑事犯罪,且刑事案件正在處理中。依據相關司法解釋中“先刑后民”的原則,為避免民事判決與刑事處理產生沖突,法院裁定駁回寬雄公司的民事訴訟,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這一裁定作出時間為2023年5月19日。
至此,寬雄公司陷入了刑民交叉的死循環: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不對大廈權屬作出處理,民事訴訟又因“先刑后民”原則被駁回。一紙刑事判決在手,卻無法追回屬于自己的財產。
02
制度迷思之一:“先刑后民”的異化與程序空轉
同安大廈案的核心困境,在于“先刑后民”這一程序規則在實際運行中的異化。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這一規則確定當某一行為同時構成民事不法與刑事犯罪時,刑事法律關系在處理位序上優先于民事法律關系。
然而,這一規則在實踐中產生了嚴重的制度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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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先刑后民”隱含“有罪預判”的先驗邏輯。 有學者尖銳指出,“先刑后民”作為程序規則,隱含“有罪預判”的先驗邏輯,刑事程序推進的程序慣性越強烈,就越難以被糾正。當經濟糾紛被以涉嫌經濟犯罪之名轉入刑事程序后,由于缺乏必要的容錯機制,司法機關幾乎沒有后退之路,不斷增強的程序慣性進一步助長有罪傾向,并且隨著程序推進越來越難以扭轉。
第二,刑事程序的不確定性導致民事救濟無限期擱置。 在同安大廈案中,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未對大廈權屬作出處理,但民事訴訟卻因“先刑后民”被駁回。這種“兩頭堵”的狀態,使得當事人的權利主張既無法在刑事程序中實現,也無法進入民事實體審理。部分刑事案件久偵不破、久審不決,使得民事權利人因刑事訴訟程序未完結而權益長期得不到保障。
第三,“同一事實”的認定標準模糊導致程序選擇隨意。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實”的認定成為決定程序適用順序與范圍的關鍵。但實踐中,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標準存在分歧:部分地區采取“事實本體說”,認為只要行為發生的事實基礎一致即可認定為“同一事實”;而更精細的判斷應當關注行為主體、客體及內容是否同一。這種標準模糊,為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留下了過大空間,也為程序濫用提供了可能。
03
制度迷思之二:證明標準的“雙重門”與權利真空
同安大廈案的另一深層困境,在于刑事與民事證明標準的根本性差異,以及由此產生的“權利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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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 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在同安大廈案中,因大廈的轉讓協議等關鍵書面證據未能調取,轉讓人和受讓人均未到案證實轉讓事實,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不宜對同安大廈進行處理。這嚴格遵循了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保障了司法的嚴謹性。
民事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 民事訴訟對證明規格的要求是“高度蓋然性”,即一方證據形成優勢即可認定。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相關事實或因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而被刑事判決所排除,而相同事實在民事審判中或已形成優勢證據而被確認。
問題在于: 有罪的刑事判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通常對民事訴訟具有預決力,而刑事判決中否定性的事實,則需要依照民事程序和相應標準另行判斷。但同安大廈案中,民事訴訟因“先刑后民”被駁回,寬雄公司連“另行判斷”的機會都沒有。這就形成了一個制度性的悖論: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民事訴訟又因刑事訴訟存在不予受理,當事人陷入程序黑洞。
有學者指出,應當承認“刑民分判”的立場——即便行為人構成刑事犯罪,民事合同的效力亦不受刑事判斷的當然否定。這種“刑民分判”的思路,旨在通過規范協調避免公權對私權的過度擠壓,契合法秩序統一性對多元利益保護的平衡需求。
04
制度迷思之三:涉案財物處置機制的結構性缺失
同安大廈案暴露的更深層問題,是我國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物處置機制的結構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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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對于涉案財物處置的規定較為籠統。 我國刑事法律對于涉案財物處置的規定較為籠統,實踐中審理第三人提出的權屬異議時,缺乏可操作的規范,第三人權利難以有效保障。相較于對定罪、量刑的規定,在涉案財物處置方面,無論是刑事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其規定都略顯粗糙。
刑事沒收涉及案外第三人時的權利保障缺位。 實踐中普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的規定在具體判項中對涉案財物進行實體性處理,但實踐中的問題層出不窮,特別是刑事沒收涉及案外第三人時,既要考慮到打擊犯罪、追贓挽損和保安處分等因素,又要考慮第三人權利保障、證明責任分配與證明標準之設定,相關問題在理論和實務界存在認識分歧,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涉案財物的權利負擔如何處理? 司法實踐中,不少涉案財物上設定了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刑事法官往往對此難以判斷。如涉案物品為案外第三人的留置物,如果判決沒收,第三人的留置權如何實現?又或者判處沒收涉案房產時,如何保障“買賣不破租賃”?這些問題給審判實踐帶來了現實的壓力,在判決過程中,法官不可能對此類權利負擔視而不見,為避免后續的權利處理難題,實踐中往往采取回避的態度,或者一判了之,或者不予處理。
同安大廈案正是這種制度缺陷的典型體現:刑事判決對大廈權屬“不予處理”,導致寬雄公司的權利既無法在刑事程序中得到確認,也無法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
05
黑金網絡與保護傘:為何紋絲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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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大廈案中,一個更值得深思的問題是:為何鐘美財能夠長期霸占價值5億的大廈?為何其“套路貸”網絡能運作多年而不被查處?為何保護傘紋絲不動?
以刑逼民”的濫訴生態。 有學者指出,“以刑逼民”在當前刑事司法中不僅存在制度動因,而且有較高的實現可能性。從救濟的及時性、可預期性、“成本—收益”以及風險可控性等方面綜合來看,“以刑逼民”是當事人長期實踐得出的較優策略。由于我國目前并未將“以刑逼民”作為濫訴,幾乎不存在“誣告”的刑事風險,也無須承擔任何其他制裁,而且可以反復提出。
部門利益的程序性異化。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沖突,不僅僅是法律制度內部協調不暢的問題,更深層地反映了不同司法機關之間在責任劃分、風險控制和考核體系等方面的制度沖突。在實踐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與法院在處理民刑交叉案件時,往往基于各自機構的利益邏輯與績效考量做出對程序走向有實質性影響的決策,由此導致刑事程序對民事程序空間的“擠壓”現象日益突出。
“重配合,輕制約”的機關關系。 從公檢法三機關的相互關系來看,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配合,輕制約”的現象。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階段的處理結果直接影響著檢察院、法院的后續處理,檢察院、法院對公安機關“以刑事案件之名插手經濟糾紛”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
如果鐘美財“套路貸”團伙背后存在保護傘,使其能夠長期霸占同安大廈而不被查處,那么這些保護傘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職權或包庇縱容? 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需要更深入的調查和更堅決的查處。
06
破局之道:刑民交叉案件的制度重構
面對同安大廈案所暴露的制度困境,法學界和實務界正在探索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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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確立“刑民并行”為基本原則。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主要有三項程序處理規則: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一般情況下,如果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系同一事實,適用先刑后民規則;如果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不是同一事實,無論該事實是否存在關聯,則適用刑民并行規則。專家建議,應當嚴格審查同一事實的范圍,對于不屬于同一事實的民刑交叉案件,分別審理、及時審理,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利益,公正司法。
第二,探索“先民后刑”的適用空間。 先民后刑是處理民刑交叉案件的特殊規則,通常適用于事實相對清楚,但法律關系復雜或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爭議的案件,依托民事案件中的權利確認和法律關系判斷,作為處理刑事案件的先決條件,以準確認定犯罪。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采用了“先民后刑”的處理原則,強調“對于事實清楚、但法律關系復雜或技術問題難以判斷的案件,不妨以民事上的權利確認及法律關系判斷作為基礎和前置程序,進而以該民事訴訟的裁斷作為刑事程序推進的依據,以保證法秩序的統一性”。
第三,完善涉案財物處置的“對物之訴”機制。 有學者提出,附帶性對物之訴能夠較好地解決我國的問題。在訴訟效率衡平下設置附帶性對物之訴,需要與之匹配的第三人權利設置。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第三人異議的信息獲取權,參與質證、進行辯論、提出證據的權利,以及獨立請求權與上訴權。
第四,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 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對刑事訴訟中不當立案的違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不僅可以在立案偵查階段要求將不應予以刑事立案的民商事糾紛撤銷案件,也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對發現的錯誤立案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應當將非以維權為目的的“以刑逼民”納入濫訴之范疇,建立由檢察機關主導的監督機制。
第五,細化“同一事實”的認定規則。 所謂“核心事實同一性”,是指判斷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構成要件與民事案件爭議焦點是否基于同一組核心行為與法律關系。只有當刑事指控與民事爭議集中于同一行為基礎,才可認為其具備“核心事實同一性”,由此確定是否中止審理、是否必須等待刑事程序的結果,防止“過度中止”侵蝕民事審判效率。
同安大廈案,不僅是一個企業的悲劇,更是中國法治必須直面的考題。在刑民交叉的司法迷宮中,如何確保刑事判決的權威不被消解,如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實現,如何斬斷黑金網絡背后的保護傘,這些都是我們必須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于曉荷律師指出,寬雄公司權益長期懸而未決,反映出當前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在效率與公正平衡方面存在不足。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優化此類案件的辦理流程,加強刑民部門間的溝通協作,在保障程序合法的同時,提高辦案效率,及時為當事人厘清權益歸屬。
同安大廈的十年困境何時迎來司法之光?但對于更多的類似案件,我們需要的是制度的完善,而不僅僅是個案的結果。只有當刑民交叉案件的“死循環”被真正打破,當“以刑逼民”的濫訴生態被有效遏制,當涉案財物處置的權利保障機制得以健全,中國的法治才能邁上新的臺階。
而這,需要立法者、司法者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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