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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摘要
引言
一、誠信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適用
二、誠信原則對知識產權權屬認定的影響
三、誠信原則對知識產權侵權定性的影響
四、誠信原則對侵權賠償數額確定的影響
五、誠信原則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規制
六、結論
摘要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為基礎,對誠信原則在司法裁判中的具體作用進行梳理。本文論述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誠信原則對知識產權權屬認定的影響;二是誠信原則對侵權定性的影響;三是誠信原則對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影響;四是誠信原則在訴訟程序中的規制作用。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可以發現誠信原則已經從抽象價值轉變為具體的裁判標準。由此,誠信原則在知識產權裁判中呈現出“實體評價—程序評價”的雙重規范結構,成為連接權利保護與競爭秩序維護的重要工具。該結構表明誠信原則正從補充性說理依據,走向具有穩定功能的裁判規范,對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誠信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 知識產權裁判 實證分析 訴訟誠信
引言
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3]《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該條文以基本法的形式確立了誠信原則在民商事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將誠信原則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因此誠信原則實現了從實體法到程序法的全覆蓋,構建起規范民事主體行為與訴訟參與人行為的完整規范體系。
徐國棟教授系統梳理了誠信原則的歷史演進與理論構造,揭示了以社會契約論作為統一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的基礎的路徑。[4]劉瑛教授指出:“在新的歷史機遇下,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的頂層設計應自多年規范制定經驗中汲取營養,以統一社會信用立法為指導,結合知識產權自有屬性,在更高效力層級上建立統率全國的知識產權失信行為全流程規制體系。”[5]
從既有研究來看,學界對誠信原則的關注多集中于一般理論層面,對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路徑關注相對不足。如果僅停留在抽象討論,難以完整呈現誠信原則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實際運行方式,所以有必要以裁判實踐為研究對象,對其影響進行梳理。
基于這一思路,本文圍繞誠信原則在知識產權裁判中的具體作用展開分析,從權屬認定、侵權定性、賠償數額以及訴訟程序四個方面進行討論,通過對上述四個方面的分析,本文嘗試呈現誠信原則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的作用,并為理解相關裁判規則提供實踐視角。
一、誠信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適用
(一)誠信原則的基本內涵
誠信原則可追溯至羅馬法體系中的“善意”(bona fides)理念,早期主要應用于債權關系范疇,旨在規范交易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秉持誠實態度、嚴守信用承諾。伴隨現代民法體系的演進,該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步從債法領域延伸至整個民商法體系。[6]我國民法由于特殊的教義學構造和源自德國法的學理繼受,實質上也是遵循一個“大誠信”規范模式,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被視為誠信原則的具體化表現之一,在此基礎上我國民法的誠信原則不僅具有行為標準功能,還具有限制權利功能和法律修正功能。[7]
知識產權領域對誠信原則具有特殊的規范需求。知識產權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沒有物權客體那樣清晰的物理邊界,也沒有債權客體那樣清晰的法律邊界[8],在權利取得與行使過程中更容易誘發機會主義行為。[9]無論是專利權的申請確權、商標權的注冊使用,還是商業秘密的保護利用,都高度依賴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在技術交易、合作研發、人才流動等復雜商業場景中信息不對稱與道德風險問題尤為突出,所以亟需誠信原則發揮其功能。
(二)誠信原則在知識產權裁判中的作用方式
在具體裁判中,法院適用誠信原則通常表現為行為評價與程序評價兩條路徑。從行為評價角度看,法院會重點審查當事人行為是否符合正常商業秩序。例如當事人是否利用制度漏洞獲取利益,是否存在隱瞞重要事實或不當利用權利的情形。如果行為明顯偏離交易慣例,法院往往會通過援引誠信原則作出否定性評價。通過這種方式,誠信原則成為判斷行為正當性的直接標準。
從程序評價角度看,誠信原則會影響舉證責任分配與證據采信。當事人如果拒不提交關鍵材料,或者故意隱匿證據,法院通常會作出不利推定。這種推定并非單純的舉證規則,而是以誠信義務為基礎的程序評價機制。
因此,誠信原則在知識產權裁判中的地位可以理解為一種校準性規范,通過行為評價確保制度運行符合公平與合理的基本要求。
二、誠信原則對知識產權權屬認定的影響
在知識產權權屬認定中,最高人民法院逐漸將誠信原則作為評價權利基礎的重要尺度,使權屬判斷從單純技術貢獻比較轉向對行為狀態的整體考察。權利歸屬不再僅由技術事實決定,而是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對當事人是否遵守基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綜合判斷。
在技術合作關系中,誠信原則首先體現在對合作信賴關系的保護。在筆者辦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案件“上海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10]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對于某某公司而言,其上訴提出上海某公司提供的技術不能滿足生產需要,因此在其技術基礎上進行了改進,但是某某公司未經上海某公司同意,擅自將上海某公司的技術方案公之于眾,違背了誠信原則,具有明顯過錯,且如上分析,某某公司在整體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作出的技術貢獻較小。因此,本院認為,涉案專利權應當歸屬于上海某公司一方。”這一說理表明法院并未僅以是否存在技術改進作為權屬判斷的決定因素,而是將擅自公開合作技術這一行為,視為破壞合作信賴關系的關鍵事實,并以違反誠信原則作為否定其權屬主張的重要理由。由此可以看出在合作研發場景下,技術貢獻的法律意義必須置于合作關系的誠信框架之中加以評價,只有在不破壞合作信賴的前提下,技術改進才可能成為權屬歸屬的正當依據。誠信原則在此實際上承擔了對權屬判斷進行規范校正的功能,使權屬結論與合作關系的基本信賴結構保持一致。
如果說前述案件體現了誠信原則對合作關系內部權屬分配的影響,那么在權利取得階段,誠信原則則進一步被用來評價權利來源的正當性。在“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11]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瀚霖公司針對本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也違背誠信原則。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瀚霖公司將原本屬于凱賽公司的知識產權當作自己的知識產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不誠信行為,現其又對當初由其自己撰寫并申請的專利,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明顯違背了誠信原則。此種將他人技術成果非法申請為自己的專利,在該非法申請的專利權依法返還他人后,轉而對該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行為,明顯違背誠信原則,對該無效宣告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這一裁判并未停留在對專利權有效性的技術審查層面,而是將權利取得行為的誠信狀態作為評價其后續程序主張正當性的基礎。法院通過強調權利來源的不誠信屬性,直接否定其程序請求的正當性,表明權利合法性不僅來源于形式授權,還取決于取得過程是否符合基本誠信要求。由此可見誠信原則在權屬判斷中已經從行為評價標準進一步轉化為權利基礎審查工具,使權利來源本身成為影響權屬效力的重要因素。
從上述裁判可以看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實踐中,權屬認定逐漸形成以技術事實為基礎、以行為評價為補充的判斷結構。無論是在合作研發關系中通過誠信審查保護合作信賴,還是在權利取得階段通過行為正當性評價審查權利來源,誠信原則都在不斷參與權屬分配的具體判斷過程。其作用并不只是對個案結果的價值修正,而是在制度層面確保權屬認定與交易信賴結構保持一致,從而使知識產權制度在鼓勵技術創新的同時維持基本的公平秩序。
三、誠信原則對知識產權侵權定性的影響
在侵權認定階段,誠信原則主要發揮界定行為正當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裁判中并未將侵權判斷局限于形式構成要件,而是通過對當事人行為狀態與利益關系的整體評價,將誠信原則融入侵權構成的解釋過程之中,使侵權認定在結構上呈現出要件審查與行為評價并行的特征。
在侵權行為本身的評價中,誠信原則首先體現為對競爭關系中忠實義務的審查。在“某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某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沈陽某丙機械有限公司、沈陽某丁制造有限公司及孫某良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糾紛案”[12]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孫某良、印某洋在任職于某甲集團期間,即與他人共同設立某丙公司并通過配偶持股,與某甲集團進行同業競爭、損公肥私,明顯有違誠信原則。”法院在此并未僅從是否接觸技術信息角度認定侵權,而是首先通過誠信原則對行為性質作出定性判斷,再據此評價其利用技術信息的行為。該說理表明,在存在特定信賴關系的情形下,侵權認定并非純粹技術比對問題,而是需要先判斷行為是否突破基本的忠實義務邊界,只有在行為被評價為違背誠信的前提下,其后續利用行為才具有侵權意義。由此,誠信原則成為界定競爭行為合法邊界的重要尺度。
在抗辯事由的審查中,誠信原則則表現為對抗辯權行使條件的限制。在“上海環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廣東法瑞納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13]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但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同時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這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一項民事訴訟中的侵權抗辯事由,現有技術抗辯的行使也應遵循上述民法基本原則,被訴侵權人在有關抗辯事由中應當是善意或者無過錯的一方,任何人不能因自身違法或不當行為而獲得利益。如果被訴侵權人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現有技術,系由其本人或者由其授意的第三人違反明示或者默示保密義務而公開的技術方案,則該被訴侵權人不得依據該項現有技術主張現有技術抗辯,否則將使得被訴侵權人因自身違法公開行為而獲得利益,明顯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和專利法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否定現有技術抗辯制度本身,而是通過誠信原則對其適用前提進行解釋,強調抗辯權的行使不能建立在自身不當行為基礎之上。該裁判邏輯顯示侵權判斷中的抗辯并非中性制度工具,而是以行為正當性為前提的權利,其制度功能在誠信原則框架下被重新界定,從而避免抗辯制度被用作不當行為獲益的渠道。
在濫用訴權情形中,誠信原則進一步被用作評價訴訟行為正當性的標準。在“中山某金屬制品廠、李某等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14]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廣東某材料公司的此種取證行為實際上是誘導中山某金屬制品廠實施被訴侵權行為,該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其以上述證據提起訴訟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法院將誘導行為直接定性為違反誠信原則,并據此否定證據效力與侵權主張的正當性,表明訴訟行為本身也構成侵權認定的重要評價對象。由此可以看到在知識產權訴訟中侵權認定并非僅圍繞技術事實展開,而是通過對取證方式與訴訟動機的誠信審查實現對權利行使邊界的控制。
這一邏輯在最新裁判中表現得更加明顯。在“露韋美起訴宇樹科技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15]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此外,本院需要特別指出,任何人行使權利和參加訴訟均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本案中,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從案外人處獲得涉案專利權,其并未實際制造、銷售專利產品,經營范圍也與涉案專利技術明顯無關。其在短短5天之后,即于7月1日對宇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起訴狀中聲稱宇某公司侵權獲利高達數千萬元,但其一方面僅主張500元的賠償訴訟請求,另一方面又要求‘以人民法院審計為準’。二審中,露某美公司在一審已經認定宇某公司不構成侵權、其訴訟請求被判決駁回的情況下,請求本院先行判決宇某公司賠償8000萬元,并以此作為賠償訴訟請求數額,但二審詢問結束后僅一天又以書面方式確定為500元。露某美公司在一、二審中的前述行為可謂既精心算計、又反復無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規避其主張高額賠償訴訟請求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在于給對方當事人施加額外的訴訟壓力。露某美公司的上述訴訟行權行為有違誠信原則,本院予以譴責。”法院通過對其取得專利權后迅速起訴、反復變更賠償請求等行為的整體評價,將訴訟策略納入誠信審查范圍,并據此對其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該案表明在新型技術競爭案件中,侵權定性已逐漸呈現出對訴訟行為與權利行使方式一體審查的趨勢,誠信原則成為連接實體判斷與程序評價的重要橋梁。
在商業秘密案件中,誠信原則則通過舉證妨礙規則直接影響侵權成立判斷。在筆者辦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案件“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陳某、呂某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16]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但在一審法院明確要求先某物流公司限期提交圖紙的情況下,其最終選擇拒絕提交圖紙,自當承受基于該選擇而導致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虛假證據、毀滅證據或者實施其他致使證據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對方當事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故本院有合理理由推定先某物流公司在其制造、銷售的三向堆垛車產品上使用了搬某通公司的涉案密點1-48。”同樣在“某科技股份公司訴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郭某強、程某、江某化、鐘某強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及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17]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拒不提交‘*遞’軟件源代碼,且對于前述相似性未作出合理解釋,可以認定其二公司構成對于R*軟件著作權及商業秘密侵權。”法院將拒不提交證據的行為與侵權事實推定直接相連接,使程序不誠信行為成為侵權認定的重要依據。這一裁判邏輯說明在商業秘密案件中,侵權認定已經不再完全依賴直接技術證據,而是通過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誠信評價構建事實推定路徑。
綜合上述裁判可以看到誠信原則在侵權定性階段通過三個層面發揮作用,其一通過評價競爭關系中的忠實義務界定行為性質;其二通過解釋抗辯權行使條件限制不當行為獲益;其三通過審查訴訟行為與舉證行為將程序誠信納入侵權判斷結構。侵權認定因此呈現出由單一要件審查向行為整體評價轉變的發展趨勢。
四、誠信原則對侵權賠償數額確定的影響
在損害賠償階段,誠信原則主要通過影響事實認定與裁量判斷兩條路徑發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裁判中逐漸將當事人的行為狀態納入賠償計算邏輯,使賠償結果不僅反映損失規模,也體現對不誠信行為的規范評價。
在真實交易數據的認定問題上,誠信原則首先被用于評價數據真實性。在“趙某謀與東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18]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東莞某電子商務公司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通過刷單偽造虛假交易數量,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誤導消費者進而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且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損害誠信經營的商家利益,有違誠信原則,更有礙電商市場的良性發展。故對于東莞某電子商務公司以存在刷單行為為由請求降低賠償數額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并未僅從損失計算角度分析,而是通過對交易行為真實性的誠信評價,否定其以虛假數據影響賠償結果的主張。該裁判顯示,在平臺經濟背景下,交易數據已成為賠償計算的重要基礎,而誠信原則則成為評價數據可信度的關鍵標準,從而保證損害認定建立在真實市場秩序之上。
在舉證妨礙情形下,誠信原則則直接影響賠償計算方法。在“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19]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上某公司‘不勞而獲’地無償使用西某公司涉案商業秘密,相當于以‘零研發成本’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尤其是其二審拒不提交所持有的財務資料已構成有違誠信原則之舉證妨礙,故本院將西某公司上述每一年度的銷售利潤率視為上某公司相應年度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利潤率,已屬保守估算。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相較于公知技術的差異、碳N產品的價值來源等因素,本院將涉案技術秘密對于上某公司在碳N產品的生產、銷售流通環節中的利潤貢獻率酌定為1/3。”法院通過將舉證妨礙行為與利潤推定相連接,使不誠信行為直接轉化為賠償計算的不利因素。這一裁判思路體現出賠償認定已經不再單純依賴精確證據,而是通過誠信評價形成合理推定機制,從而在證據不對稱情況下實現實質公平。
類似司法認定邏輯在“某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西安某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中同樣得到體現。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某電腦上海公司具有拒不提供被訴侵權產品數量的行為。在原審法院釋明并分配舉證責任后,某電腦上海公司以產品銷量與涉案方法專利無關為由,拒絕提供有關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量的材料和數據,其理由明顯缺乏正當性,不符合誠信原則。由于某電腦上海公司的前述行為,原審法院只能根據西安某通信公司的調查收集證據申請,向工信部電信設備認證中心標志真偽鑒定部調取證據以查明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規模事實。上述過錯因素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予以考慮。”法院將拒不提供銷售數據的行為作為影響賠償幅度的因素,使損害認定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對不誠信行為的否定評價。這表明在賠償裁量中誠信原則不僅影響計算方法,也影響最終賠償水平,從而強化制度的行為導向功能。
整體來看,損害賠償階段逐漸形成一種以事實證明為基礎、以誠信評價為補充的裁量模式。無論是在交易數據真實性審查中排除虛假因素,還是在舉證妨礙情形下通過推定規則確定損害范圍,誠信原則都在不斷參與賠償認定結構的形成,使賠償制度不僅具有填補損失功能,也承擔規范市場行為的制度作用。
五、誠信原則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規制
在訴訟程序層面,誠信原則體現為對訴訟行為的直接規范。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制裁與程序評價,將誠信義務具體化為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基本行為標準,使其成為維護審判秩序的重要制度基礎。
在偽造證據情形中,誠信原則首先體現為對證據真實性的強制性要求。在“江蘇大象東亞制漆有限公司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1]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該公司提交的‘愛地漆’包裝罐系故意制造的偽證,并發現該公司不僅在本案中圍繞該證據對案件事實作虛假陳述,還在其他民事訴訟及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件中利用該偽造的包裝罐證據及相應的公證證據。江蘇大象東亞制漆有限公司偽造重要證據進行訴訟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影響司法公正。對江蘇大象東亞制漆有限公司罰款一百萬元。”法院通過明確偽造證據的行為性質,并施以高額罰款,使誠信義務具有直接的制裁后果,表明證據真實性不僅是證明問題,更是程序誠信問題。
在惡意規避訴訟情形中,誠信原則則表現為對程序關系穩定性的保護。在“王某梅司法罰款司法制裁決定”[22]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帝某麥公司訴原潤某公司、王某梅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中,王某梅作為原潤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和一審共同被告,在一審期間為對抗該案訴訟故意注銷作為案件被告的原潤某公司,并在申請注銷時隱瞞原潤某公司存在‘正在訴訟程序中’的事實;王某梅作為原潤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且同為案件當事人,在申請和完成原潤某公司注銷后并未向一審法院告知相關情況,導致一審法院在并不知悉原潤某公司已被注銷的情況下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作出后,王某梅明知原潤某公司已注銷,仍使用作廢公章以原潤某公司名義提起上訴。王某梅的上述前后接續進行的三方面行為,均明顯違背訴訟誠信原則,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依法應予嚴肅制裁。”法院通過整體評價其連續行為,將規避訴訟責任的行為認定為程序不誠信,并依法予以制裁,顯示誠信原則在程序階段同樣具有獨立規范功能。
在隱瞞案件事實情形中,誠信原則進一步體現為真實陳述義務。在“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司法罰款決定”[23]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直至一審法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判決,某1公司也未將該基本事實告知一審法院,導致一審法院錯誤依據修改前的有關權利要求進行裁判。在本院審理期間,某1公司亦始終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說明。某1公司的上述有關行為,明顯有違誠信原則,屬于隱瞞案件基本事實,構成‘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情形,且直接導致一審判決被本院撤銷,情節較為嚴重,本院依法進行處罰。綜合考慮某1公司起訴主張某2公司、某3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為20萬元,一審判決某2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為10萬元,某2公司為本案提起上訴產生了不合理的訴訟開支,以及一審判決被本院撤銷等因素,本院對某1公司罰款數額確定為15萬元。”法院將隱瞞關鍵事實行為直接納入制裁范圍,使當事人陳述義務具有明確法律后果,進一步強化了訴訟誠信規則的可執行性。
從整體裁判實踐看,誠信原則在程序領域通過三種方式發揮作用,一是作為評價證據行為真實性的標準,二是作為判斷程序行為正當性的依據,三是作為啟動司法制裁的規范基礎。由此,誠信原則已經從實體法價值擴展為貫穿訴訟全過程的行為規則,在知識產權審判中構建起以誠信義務為核心的程序秩序框架。
六、結 論
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進行深入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誠信原則在知識產權司法裁判中正發揮著日益重要且具體的作用。誠信原則這一現代民法的“帝王條款”,已從抽象的價值理念轉變為具有實際裁判功能的重要規范,對知識產權案件的權屬認定、侵權定性、損害賠償數額確定以及訴訟程序規制產生了深遠影響。
首先在權屬認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逐漸將誠信原則作為評價權利基礎的關鍵尺度,不再單純依賴技術貢獻的比較,而是綜合考量當事人的行為狀態及其對合作信賴關系的維護。這種轉變確保了權屬認定不僅反映技術事實,更與交易信賴結構保持一致,維護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公平秩序。
其次在侵權定性階段,誠信原則成為界定行為正當性的重要工具。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查當事人的行為狀態與利益關系,將誠信原則融入侵權構成的解釋過程,使侵權認定不再局限于形式構成要件,而是呈現出要件審查與行為評價并行的特征。這種轉變有助于更準確地界定競爭行為的合法邊界,防止不誠信行為通過抗辯制度獲益。
復次在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誠信原則通過影響事實認定與裁量判斷,使賠償結果不僅反映損失規模,也體現對不誠信行為的規范評價。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裁判中,將交易數據的真實性、當事人的舉證行為等納入賠償計算邏輯,通過誠信評價排除虛假因素,合理推定損害范圍,從而在證據不對稱情況下實現實質公平。
最后在訴訟程序層面,誠信原則成為維護審判秩序的重要制度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制裁與程序評價,將誠信義務具體化為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基本行為標準,對偽造證據、惡意規避訴訟、隱瞞案件事實等行為予以嚴厲制裁,確保了訴訟程序的公正與高效。
綜上所述,誠信原則在知識產權裁判中已構建起“實體評價—程序評價”的雙重規范結構,成為連接權利保護與競爭秩序維護的關鍵紐帶。其廣泛適用不僅反映了知識產權糾紛復雜化背景下裁判機制的調整方向,也為市場主體提供了明確的行為預期,引導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與市場競爭。未來隨著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完善,誠信原則的適用邊界與說理路徑將進一步明確,其在保障司法靈活性、提升裁判可預期性與穩定性方面的作用將更加凸顯。
注釋:
[1]陳軍,天禾(上海)律師事務所
[2]劉彥祺,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3]參見徐家力:《誠實信用與知識產權的保護》,載《知識產權》2005年第5期。
[4]參見徐國棟:《誠信原則理論之反思》,載《清華法學》2012年第4期。
[5]參見劉瑛、高正:《信用法治背景下的知識產權失信行為規制》,載《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2期。
[6]參見康浩:《論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與功用》,載《延邊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4期。
[7]參見潘子怡:《我國民法誠信原則的類型化適用》,載《法學》2023年第9期。
[8]參見王國柱:《知識產權“嚴格保護”司法政策的法理解析——邊界、強度、手段、效果的四維視角》,載《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1期。
[9]參見劉強:《機會主義行為規制與知識產權制度完善》,載《知識產權》2013年第5期。
[10]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951號判決書,入庫編號:2025-13-2-160-010
[1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終564號判決書,入庫編號:2023-13-3-024-035
[12]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592號判決書,入庫編號:2025-13-2-176-001
[13]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568號判決書,入庫編號:2023-13-2-160-070
[14]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586號判決書,入庫編號:2024-13-2-171-003
[15]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終756號判決書
[16]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593號判決書
[17]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629號判決書,入庫編號:2024-13-2-487-001
[18]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592號判決書
[19]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228號判決書
[20]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817號判決書,入庫編號:2024-13-2-487-006
[21]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6-1號決定書,入庫編號:2023-09-2-173-008
[22]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司懲2號決定書
[23]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司懲2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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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誠信原則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的影響——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軍 天禾(上海)律師事務所
劉彥祺 上海政法學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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