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彰顯 Fender 堅定守護鑄就數十年音樂創新與文化影響力的經典設計的決心
德國杜塞爾多夫(2026年3月9日)-- 紛達音樂樂器公司 Fender Music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 (FMIC) 斬獲重大法律勝利: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作出判決,依據德國及歐盟版權法,為 Fender 標志性 Stratocaster? 吉他琴身設計確立廣泛法律保護。 該判決明確,對于任何采用Stratocaster 琴身造型的吉他,無論生產地為何處,只要在德國或歐盟其他國家制造、銷售或分銷均構成侵權,Fender 據此擁有可執行的維權權利,進一步強化了 Fender 在全球商業活動中保護自身設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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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der Stratocaster 標志性琴體設計)
紛達音樂樂器公司總法律顧問兼首席行政官 Aarash Darroodi 表示:“這一判決是對 Stratocaster? 作為原創創意作品的有力認可,更是Fender 持續捍衛品牌設計與知識產權完整性的重要一步。這一結果堅定了我們對原創性的追求,支持公平競爭,也讓樂手們在接觸這些標志性 Fender 吉他造型時,能夠信賴其背后的工藝、品質與品牌積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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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達音樂樂器公司總法律顧問兼首席行政官 Aarash Darroodi)
本案的涉案主體為電吉他生產銷售企業義烏愛樂樂器有限公司,該公司在國際線上零售平臺全球速賣通 (AliExpress) 上架電吉他產品,且支持銷往德國。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公司所售吉他非法復刻 Fender 標志性的 Stratocaster? 琴身設計,此設計依據德國及歐盟法律,屬于受版權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
杜塞爾多夫法院是德國乃至歐洲最具影響力的知識產權法院之一,該院明確 Stratocaster? 琴身設計屬受版權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其蘊含原創的創意表達,而非單純的功能性設計。該判決與歐盟及德國日益豐富的相關判例保持一致,即標志性產品設計可獲得超越傳統設計權的全面版權保護。至關重要的是,判決確認,只要將侵權產品銷往德國或歐盟其他國家,無論生產商或銷售商的注冊地在哪里,均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依據該判決,義烏愛樂樂器有限公司被禁止在德國及歐盟境內制造、銷售或分銷采用 Stratocaster? 琴身造型的吉他。若未來出現侵權行為,每一次侵權最高可處以 25 萬歐元罰款;若罰款無法執行,相關責任人還將面臨最高六個月的監禁,具體處罰以法定限額為準。
Fender強調此判決并非限制吉他產業的創新與良性競爭,而是針對明確侵權行為開展精準維權,同時 Fender 將繼續支持行業的原創精神、全新設計與創意發展。
對音樂人而言,此判決有助維護Fender樂器的純正品質標準,減少正品與仿制品之間的混淆,同時支持原版Fender吉他的長期價值與收藏屬性。
此次判決也進一步強化了對七十余年來在音樂文化中占據標志性地位的設計的保護。自1954年推出 Stratocaster? 吉他以來,Fender 樂器已占據無數文化時刻的核心,被各音樂流派的一代代藝術家演繹,定義了七十余年現代音樂的音色表達。
紛達音樂樂器公司首席執行官 Edward“Bud”Cole 表示:“Stratocaster堪稱音樂史上最具辨識度的樂器設計之一。 守護 Fender 標志性設計的完整性,對于傳承塑造這些經典設計的藝術家與制琴師的心血積淀至關重要。 這一判決彰顯了原創的價值,也確保樂手們所認同的 Fender 品牌純正性能夠代代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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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達音樂樂器公司首席執行官 Edward“Bud”C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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